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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631 不成立

– 在投訴人更新地址後,仍舊將信件郵寄至其舊地址

政府覆文 · 年報2024 · 第 144 頁

背景

475. 投訴人稱,他曾向運輸署更新地址,並獲該署發出「更改地址記錄通知」(更改地址通知)確認,但運輸署其後仍將有關車輛登記號碼拍賣的信件寄到他的舊地址。經向運輸署查詢後,投訴人才得悉早前獲確認的地址更新並不適用於車輛登記號碼拍賣相關的事宜,而他須另行向運輸署的車輛號碼登記分組更改地址。

476. 投訴人不滿上述運輸署的更改地址安排,認為運輸署未有事先通知他有關安排,包括沒有在政府一站通網頁及「更改地址通知」中提示他所提出的更改地址申請不包括更改車輛登記號碼分組的地址。此外,他亦指運輸署將信件寄到他的舊地址的做法洩露其個人資料。

申訴專員的觀察

477. 運輸署已說明現行該署不同服務的更改地址安排及箇中原因,運輸署因應不同服務的性質及對象和運作需要,並考慮到統一現時各組別的電腦系統涉及技術及資源的問題,而選擇維持讓部分組別獨立管理(包括收集,使用或更改)其服務對象的資料,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接納其解釋。此外,運輸署亦已交代個案經過及解釋由於車輛登記號碼分組未有收到投訴人更改地址的通知,故按其在表格中填寫的地址發信通知他有關拍賣事宜。公署認為該組按現行安排行事,不可視為失當,而運輸署亦已澄清該寄至投訴人原有地址的掛號函件原封不動退回運輸署。

478. 不過,運輸署於一站通地址更改服務的網頁及其常見問題,只列出該服務適用於「駕駛執照持有人及/或車輛登記車主」,而不是說明相關服務或組別,例如牌照事務組/一般牌照服務,容易令人誤會。而投訴人收到的「更改地址記錄通知」,雖然下款為牌照事務處,但內文卻為「現時你於本署的最新住址/營業地址及通訊地址記錄載列如下,以供參考」,英文則是用「this Department」,而非「本處」或「this Office」,這更印證了投訴人使用一站通地址更改服務時的印象。故此,公署認為運輸署應加強在一站通地址更改服務版面及TD559表格和「更改地址記錄通知」對地址更改安排的說明,以更清晰提醒市民。

479. 此外,本案反映,現時運輸署利用一站通提供的地址更改服務只適用於駕駛執照持有人及/或車輛登記車主更改與其車輛牌照或駕駛執照相關的個人資料,似乎未能回應市民對一站式服務的期望。 公署認為,運輸署應將一站通地址更改服務擴展至其他服務,提供選項予市民選擇其更改地址申請是否適用於運輸署的其他服務,便利市民。

480. 公署認為,運輸署已按現行安排發信至投訴人在預留車輛登記號碼申請所提供的地址,並已在相關申請表述明有關安排。然而,運輸署對現行更改地址安排的說明及於一站通網上更改地址服務上仍有改善的空間。

481. 綜合而言,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不成立,但機構另有缺失,建議運輸署 —(a) 清晰地於一站通地址更改服務及TD559表格提醒市民運輸署不同組別有不同更改地址安排,以及修改「更改地址記錄通知」的行文使其更準確易明;以及(b) 檢討運輸署利用一站通提供的地址更改服務,考慮將服務擴展至運輸署轄下不同服務,提供選項予市民選擇其更改地址申請是否適用於運輸署的其他服務。

當局的回應

482. 運輸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以下跟進行動。 建議(a)

483. 運輸署考慮到所提供的服務種類頗多且時有更新,認為羅列所有適用及不適用服務有一定困難。為提醒更新「駕駛報照持有人及/或車輛登記車主」地址記錄的申請人留意運輸署其他組別的更改地址安排,運輸署已在二零二三年第四季於TD559表格及「更新地址記錄通知信」加入以下注意事項:「上述地址更改只適用於本署牌照事務處「駕駛執照持有人及/或車輛登記車主」的紀錄。如須更改你在本署其他服務下的地址紀錄,請另行通知相關分組。」建議(b)

484. 運輸署經審視後決定利用一站通的地址更改服務涵蓋運輸署以下服務 —(a) 輛登記號碼計劃; (b) 司機接載行動不便的殘疾人士泊車證明書;以及(c) 限制區/禁區/巴士專線/封閉道路通行許可證。

485. 運輸署已向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提出上述擬議安排及擬定有關工作流程。視乎系統開發及測試等相關工作的進度,有關服務預計將於二零二四年年底逐步實施。

486. 運輸署亦會於此項建議落實後,進一步更新TD559表格及「更新地址記錄通知信」中內的注意事項,提示申請人可使用一站通地址更改服務,以更新其在運輸署其他適用服務下的地址紀錄。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