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有積極跟進申訴人兒子被學校指其行為不當及要求他留家休息,並且遲遲未能復課的個案
背景
116. 投訴人稱,其兒子是「自閉症譜系」患者,於二零二二/二三學年在某資助小學就讀三年級。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三月六日及十七日,兒子在學校發生了三宗事件,校方指他行為不當,投訴人則認為校方誣蔑兒子。三月十九日,學校要求她兒子於同月二十日至三十一日留家休息,並於三月二十八日起安排他上網課。四月下旬開始,兒子再沒有以任何形式上課,亦沒有獲安排參與拍攝班照及結業禮。
117. 自二零二三年三月起,投訴人多次致電教育局學校發展組,要求該局協助了解三月六日及十七日的事件、解決兒子上網課遇到的困難、向學校索取三月十七日事件涉事教師(涉事教師)全名供兒子寫道歉信,以及協助她與學校溝通,讓兒子盡快恢復面授課堂,該局只表示會向學校轉達意見及建議她與學校溝通。該局又以警方正進行調查為由而拒絕跟進該兩宗事件,但警方向投訴人表示沒有進行調査。五月起,投訴人向教育局缺課組查詢校方所呈報兒子缺課的原因及要求該組協助兒子復課,該組亦只建議她與學校商討,拒絕與她會面。投訴人最終在二零二三/二四學年開始後為兒子申請退學,而缺課組在九月中致電表示會安排家訪,但最終不了了之。知悉投訴人兒子適應新學校有困難,希望返回原校後,缺課組僅表示那並非其職責範圍。
118. 投訴人指教育局一直敷衍了事,態度抽離,即使得知她與校方未能就復課安排達成共識,亦未有積極介入協助溝通,漠視缺課對兒子的影響,容讓學校於二零二三年三月安排她兒子停課一星期及制訂不恰當的復課安排,以致她兒子自三月下旬起沒有回校上課,自四月下旬開始至二零二三/二四學年開課後更一直缺課。此外,她指教育局無理拒絕調查三月六日及十七日的事件,未有妥善協助她向學校索取涉事教師全名,亦無理拒絕向她披露校方所呈報兒子缺課的原因。
申訴專員的觀察
119. 根據政府的教育政策,適齡學童必須在學校接受小學及中學教育。教育局作為教育事務的主事部門,有責任確保上述政策得以落實,而學校及家長亦有責任協助缺課學生盡快復學。
120. 就此個案而言,學校在考慮投訴人兒子的情況及各持份者的關注及意見後,認為投訴人兒子應循序漸進回校,讓學校觀察及評估他應何時返回課室,教育局認為學校的考量有理,並認為投訴人兒子在缺課期間接受紅十字會提供訓練活動不能代替學校課堂學習,但投訴人不同意復課計劃,堅持兒子應立即返回課室,否則不讓兒子參與任何課堂。在此情況下,既然學校和教育局經專業判斷後均認為逐漸復課對投訴人兒子有利,申訴專員公署(公署)認為,兩者應採取一切可行措施達致上述目標,以減低缺課對投訴人兒子造成的負面影響。
121. 資料顯示,學校有盡其職責,按教育局建議循不同方向跟進個案、徵詢專業人士及因應投訴人意願多次修訂復課計劃,但始終未能與投訴人達成共識。反觀教育局,即使投訴人及學校已就此不下數次聯絡該局,表達與對方溝通有困難,並多次要求該局提供調解或安排三方會面,教育局卻以一貫沒有提供調解服務及認為三方會議對事件未必有成效為由而未有考慮安排或出席會議,教育局亦因投訴人不願披露兒子情況而未有與她直接溝通,直至獲悉她兒子退學後,才再次致電,但再度因投訴人不願溝通而未有直接作進一步跟進。
122. 公署認同,在一般情況下,學校與家長直接溝通或較有效,亦有助雙方建立關係。不過,公署從學校及投訴人向教育局提供的資料留意到,投訴人與校方對很多事件或安排的描述均存在頗大程度的分歧,溝通明顯有困難,而且投訴人兒子缺課多月,雙方均多次向教育局求助,但該局清楚知悉雙方直接溝通無效,仍繼續只擔當「傳話人」及提供一般建議,未有因應個案的獨特情況積極提供協助,顯得因循苟且。此外,該局有權向沒有合理解釋而不讓子女重返校園的家長採取行動,卻在投訴人兒子精神科醫生和教育心理學家均認為他應逐漸復課的背景下,以他正接受上述人士支援為由選擇不作出口頭、書面勸諭或發警告信,其決定何時及如何介人缺課個案的準則應可更清晰。
123. 公署重申,教育局是教育事務的主事部門,該局行事應以學生的教育利益為依歸,亦有責任適時向持份者提供支援。此案涉及學童長期缺課,既違反教育政策,亦影響該名學童在校學習的權利,該局應更積極處理此案時的支援工作,未有作出實際行動促進投訴人與校方之間的溝通,以有效化解分歧,予人感覺該局對投訴人兒子長期缺課的情況缺乏關心。
124. 至於教育局對投訴人其他指稱的回應,經審研該局提供的資料(包括該局與警方、學校和投訴人的通訊記錄)後,公署接納其解釋。
125. 是次缺課事件源於投訴人兒子在學校發生的三宗事件,投訴人與校方對事件的描述南轅北轍,並已要求警方介入,雙方的溝通顯然存在困難,投訴人亦對學校缺乏信任。
126. 教育局與學校交流,協助制訂可回應投訴人及學校關注的復課計劃,固然重要;但協助雙方打破隔閡,重建信任,坦誠溝通,亦是解決此案的關鍵。事實上,學校與投訴人均曾就此向教育局提出要求。教育局補充,有嘗試循安排三方會面以進行調解的方向跟進事件,但公署留意到,投訴人兒子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底缺課,該局在五月初開始跟進個案,並一直知悉學校與投訴人未能達成共識,卻於九月中才邀約進行調解;另其間僅有一次要求學校提示家長有法律責任帶兒子上學,沒有直接接觸家長,也沒有按機制作出任何形式的勸諭(包括程度較警告信輕微的口頭勸諭)。公署認為,教育局在這個案中介入作調解的時機及決定正式作出勸論的準則值得商榷。倘若教育局當時及早邀約調解,會給予學校和投訴人較積極提供支援的觀感,或能有助改善雙方的溝通,並及早解決缺課問題;即使最終未能安排調解或調解不成功,該局亦可及早決定應如何作進一步跟進(例如須否作出勸諭或警告,或協助安排轉校等),不致出現投訴人兒子自四月底一直缺課並在新學年開課後才退學及轉校的不理想局面。
127. 為了確保適齡學童必須在學校接受小學及中學教育的政策得以落實及保障學童在校學習的權利,公署認為,教育局應從本案汲取經驗,提高職員在處理缺課個案時的敏感度及靈活度,並加強職員在調解方面的培訓,就應於何時及以何形式作支援或介入作更具體的指示。公署亦促請該局繼續監察投訴人兒子的情況,適時提供支援,以減低曾缺課多月為他帶來的影響。
128. 綜合而言,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部分成立,建議教育局 —(a) 從本案汲取經驗,提高職員在處理缺課個案時的敏感度及靈活度,並加強職員在調解方面的培訓,就應於何時及以何形式作支援或介入作更具體的指示;以及(b) 繼續監察投訴人兒子的情況,適時提供支援,以減低曾缺課多月為他帶來的影響。
當局的回應
129. 教育局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以下跟進行動。 建議(a)
130. 為進一步提高個案工作人員處理各類個案時的敏感度和靈活度,教育局已在定期召開的小組會議中加入處理複雜個案的專業交流環節,是次投訴人個案的處理亦包括在內。此外,教育局已加強對個案工作人員的個別督導,及增加複雜個案討論的次數,以確保個案工作人員在適當的時機作出適切的支援及介入。
131. 根據現行做法,教育局的相關小組主管每月會就各小組的複雜個案進行會議,交流處理個案的策略及心得。由二零二四年九月起,有關會議會加入助理督學職系同工參與,進一步提升他們處理缺課個案的專業知識和能力,同時為個案工作人員提供更適切的督導。
132. 教育局一直鼓勵個案工作人員及督導人員積極參與處理缺課個案相關的培訓。根據調查報告的建議,教育局已安排同工有序地參與相關課程。此外,教育局在二零二四/二五學年會邀請資深的認可調解員進行內部培訓,讓同工掌握如何協助各持份者達致共同接受的解決方案,讓缺課學生盡快復課。
133. 教育局已進一步優化處理開立缺課個案的程序,和加強支援及介入時間及形式的具體指示。教育局會持續嚴肅處理學生缺課事宜,並適時檢視及優化相關機制,確保缺課學生得到適時及適切的介入和支援,盡快重返校園。 建議(b)
134. 教育局一直關注投訴人兒子的在學情況,並提供適切的協助。投訴人於二零二三年九月安排其兒子從原校退學後,先後安排其兒子入讀黃大仙區及西貢區的一間小學。隨後,教育局接獲社會福利署有關投訴人兒子的學位安排支援服務的轉介,於二零二四年四月至六月期間,先後表示可安排投訴人兒子入讀黃大仙區內三間不同的學校,惟投訴人因不同原因未有接受有關安排。在教育局的安排下,黃大仙區內一間小學於二零二四年七月正式取錄投訴人兒子於九月入讀該校的五年級。然而,投訴人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通知教育局已安排其兒子從該校退學,並提出學位安排支援服務的要求。教育局於黃大仙區內為投訴人兒子先後安排另外兩間學校,最後,投訴人兒子入讀其中一間小學,並由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開始上學至今,該校一直與投訴人保持溝通,因應其兒子的學習需要提供支援,並保持家校合作。教育局會繼續與該校和投訴人保持聯絡,以了解投訴人兒子在該校的情況,提供適切的協助。
135. 總括而言,教育局已全面落實及持續執行公署提出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