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將有關懸掛褪色及破損的國旗及區旗的投訴轉介予負責部門
背景
二零二三年二月,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民政事務總署(民政總署)、政務司司長辦公室轄下行政署(行政署)及前效率促進辦公室(效率辦)轄下1823。
2. 投訴人發現有私人大廈外牆懸掛的國旗及區旗已褪色及破損,但無人處理(事涉問題)。二零二二年十月六日,投訴人就事涉問題向1823投訴(個案I)。1823把個案I先後轉介民政事務總署(民政總署)、行政署、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及屋宇署。食環署直接回覆投訴人,表示事涉問題不屬其職權範圍,民政總署及行政署則經1823作同樣回覆。投訴人沒有收到屋宇署的回覆。
3. 由於事涉問題持續,投訴人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再向1823投訴(個案II)。1823把個案II轉介行政署、民政總署及屋宇署。十二月二十日,1823回覆投訴人,表示民政總署、行政署及屋宇署均表示事涉問題不屬他們的職權範圍。
4. 就上述,投訴人不滿 —(a) 1823沒有適當轉介他的投訴給相關部門; (b) 民政總署作為政府與市民之間的溝通橋樑及負責地區事務,沒有從地區層面採取行動跟進事涉問題;以及(c) 行政署未有按行政長官根據《國旗及國徽條例》及《區旗及區徽條例》(統稱事涉兩《條例》)制訂的《關於展示及使用國旗、國徽及區旗、區徽的規定》(《規定》)就事涉問題採取跟進行動。
申訴專員的觀察
對1823的投訴
5. 公署指出,效率辦已解釋1823將個案I先後轉介民政總署、行政署、屋宇署及食環署,以及相信警務處及食環署已經或將會跟進個案I的原因。公署認為,其解釋並非不合理。
6. 另一方面,效率辦已承認1823未有向投訴人轉達屋宇署就個案I的回覆,有欠妥善。
7. 公署知悉,1823每天接獲大量來電,而投訴人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再向1823投訴時,沒有提及個案I,1823把個案II視作新個案處理及轉介,實無可厚非。1823知悉民政處已於十二月二十一日把個案II轉介警務處後,認為個案II會由警務處跟進,亦屬可理解,但若1823可提示民政處告知投訴人有關轉介安排,會更為理想。此外,這宗個案顯示,1823在事件中的處理雖合乎現行機制,但同時揭示機制或有不足之處,即程序上符合機制,惟1823轉介予部門跟進的問題其實未獲部門接手處理,而1823卻無從得知,也沒有另行跟進。這宗個案就現行機制是否可以令1823充分擔當政府的一站式處理查詢和投訴的窗口,展現了可商榷的情況。
8. 綜合上文分折,申訴專員認為投訴人對1823的投訴不成立,但部門另有缺失。 對民政總署的投訴
9. 公署認為,若民政總署轄下深水埗民政事務處(民政處)能及早採取其二零二三年三月的行動,包括派員到事涉地點的多幢私人大廈張貼及派發有關《規定》的單張,呼籲大廈管理組織及居民注意遵從《規定》及把使用完畢的國旗及區旗放置於指定回收點的收集箱,或有助懸掛事涉國旗及區旗的人士了解《規定》及妥善處理事涉問題。
10. 不過,公署察悉民政總署沒有法定權力跟進事涉問題,而政府亦無指引要求該署跟進懸掛於私人大廈有問題的國旗及區旗。公署同意民政處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把個案I及個案II轉介警務處,以便後者根據事涉兩《條例》進行調查,並非不合理。然而,民政處於十月二十八日轉介個案I予警務處時沒有表明警務處應回覆投訴人或向警務處提供投訴人的聯絡方法,但向投訴人表示警務處會回覆他。此外,民政處在十二月轉介個案II予警務處時沒有把轉介安排告知投訴人,其後亦無與警務處跟進有關調查結果,處事過程有欠妥善。
11. 綜合上文分折,申訴專員認為投訴人對民政總署的投訴不成立,但部門另有缺失。 對行政署的投訴
12. 行政署已澄清,事涉兩《條例》及《規定》並無規定在私人地方展示國旗或區旗須先提出申請,亦無賦權政府部門移除展示於私人大廈的破損、污損、褪色或不合規格的國旗及區旗。然而,行政署表示,日後若知悉有國旗及區旗展示於私人大廈,會轉交相關部門跟進,亦會視乎需要安排統一回覆投訴人。
13. 行政署曾要求1823把個案I轉介予屋宇署及民政總署。就本案而言,因投訴人關注的國旗及區旗懸掛於私人大廈,以及事情可能涉及地區人士舉辦的活動,行政署估計事涉問題應由屋宇署及民政總署跟進,故要求1823將個案I轉介該兩署,屬可理解。
14. 國旗、國徽及區旗、區徽屬代表國家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象徵和標誌,性質莊嚴。既然《規定》是由行政署擬備,該署應採取措施,確保各有關部門知悉分工安排,令《規定》獲妥善執行,而該署亦承認若知悉有破損或褪色等國旗及區旗展示於私人大廈,會轉交相關部門跟進。當屋宇署及民政總署均向1823表示事涉問題不屬他們的職權範圍後,行政署便應直接聯絡其認為可跟進事涉問題的「相關部門」,要求「相關部門」跟進事涉問題,或及早把個案上呈,從政策局層面尋求解決方法,使該些已破損及褪色但又不涉刑事成分的國旗及區旗獲適當處理。然而,行政署一再把轉介「相關部門」的責任交予1823,並只簡單向1823表示個案應由屋宇署、民政總署或相關部門跟進,沒有嘗試了解該些部門是否同意接手處理個案,亦不曾向該些部門跟進個案進展,甚至不知道民政總署已把個案I轉交警務處跟進以及警務處認為事涉問題不涉刑事罪行,以致事涉問題遲遲未獲解決,做法不恰當。
15. 這宗個案顯示,政府主要依賴主辦方在舉辦的活動結束後自覺遵守《規定》回收國旗及國徽。行政署在擬備《規定》時,沒有就在不涉舉辦活動的情況下,在私人大廈懸掛的破損、污損、褪色或不合規格而不涉刑事成分的國旗及區旗設立清晰的處理機制和分工安排,情況並不理想。另一方面,個案同時顯示,公眾人士/團體就如何處理以上問題的認知或有所不足。
16. 基於上文分析,申訴專員認為,投訴人對行政署的投訴部分成立。
17. 申訴專員建議 —(a) 1823以這宗個案為示例,加強對熱線職員的培訓,除提醒他們必須向投訴人轉達部門的回覆外,亦可提升其按《關於展示及使用國旗、國徽及區旗、區徽的規定》應對展示於私人地方的破損、污損、褪色或不合規格國旗、國徽所衍生的問題的認知; (b) 1823提醒部門,如獲轉介的個案不屬其職權範圍,無論有否直接回覆投訴人,職員亦須通知1823,以便1823再作跟進; (c) 民政總署從本案汲取經驗,提醒職員在轉介投訴時,須注意轉介內容是否完備,以確保接獲轉介的部門可直接回覆投訴人,並須通知投訴人轉介安排; (d) 行政署應把處理跟舉辦活動無關而懸掛於私人地方的破損、污損、褪色或不合規格的國旗、國徽所涉問題上呈相關政策局,從政策局層面尋求解決方法,並統籌相關部門制定指引及分工安排,以及考慮將指引涵蓋區旗、區徽;以及(e) 行政署應與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合作,加強向公眾教育及推廣有關展示國旗、國徽及區旗、區徽的要求及處理破損、污損、褪色或不合規格的國旗、國徽及區旗、區徽的正確方法。
當局的回應
18. 1823、民政總署及行政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以下跟進行動。 建議(a)
19. 1823已提醒所有職員必須向投訴人轉達部門的回覆。此外,知識庫內關於如何處理展示於私人地方的褪色/破損國旗、國徽及區旗、區徽問題的部分亦已更新。 建議(b)
20. 1823已提醒部門,如獲轉介的個案不屬其職權範圍,無論部門有否直接回覆投訴人,職員亦須按現行機制通知1823,以便1823再作跟進。 建議(c)
21. 汲取是次個案的經驗,民政總署已提醒相關職員在接獲投訴時,須根據既定的投訴處理機制,按照相關通告所載列的指引及步驟作出妥善跟進;其中,如事涉投訴不屬民政總署職權範圍,則須盡快轉介至適當的決策局/部門作進一步跟進。職員在轉介投訴時,會注意轉介內容是否完備,以及通知1823與所轉介的決策局/部門聯繫,以確保該決策局/部門直接回覆投訴人;同時,職員亦會通知投訴人有關轉介和回覆安排。
22. 另外,民政總署已安排再次向所有職員傳閱相關通告,並會繼續安排作定期傳閱,以助提醒職員謹慎處理相關事宜。 建議(d)
23. 行政署正諮詢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及相關政策局以敲定指引擬稿,列出相關政策局/部門在處理懸掛於私人地方的破損、污損、褪色或不合規格的國旗/區旗的分工安排。有關指引將在定稿後發布。 建議(e)
24. 自二零二三年起,行政署與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及民政總署緊密合作,以加強公眾教育及宣傳。就此,在國慶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日前,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會於其社交平台發出貼文提醒市民正確展示國旗/區旗及妥善處理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的國旗/區旗的方法。而民政總署亦會於其社交平台及公民教育小組的社交平台轉發有關貼文。
25. 此外,政制及內地事務局製作了宣傳短片和聲帶,以及其他宣傳資訊,介紹國旗及區旗的背景和象徵意義以及相關使用規範和禮儀,以教育市民尊重及正確使用國旗/區旗。有關短片及聲帶,已在本地電視台、電台及網上社交平台播放。行政署亦已把相關的宣傳短片上載至禮賓處網頁。行政署會繼續與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及相關政策局/部門合作,加強宣傳正確展示及妥善處理國旗及區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