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延誤跟進就僭建物發出的清拆令
背景
38. 投訴人稱,其所居住的大廈(事涉大廈)某單位(事涉單位)的平台有僭建物(事涉僭建物)。由於該僭建物圍封了接駁至各單位的食水管,令投訴人無法維修其單位出現滲漏的食水喉管。據投訴人了解,屋宇署早於二零一三年已發出清拆令,要求事涉單位業主移除事涉僭建物,惟該僭建物至今仍然存在。投訴人曾於二零二二年七月經1823向屋宇署投訴,獲該署回覆已向事涉單位業主發出清拆令,但沒有交代事涉僭建物何時才會被清拆。
39. 就上述,投訴人不滿屋宇署延誤跟進有關清拆令,遂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
申訴專員的觀察
40. 雖然屋宇署指出該署每年處理的僭建物數量龐大,而基於人手考慮,屋宇署在部分個案中只能逐步處理未獲遵從的清拆令;另外,公署亦明白,該署就清拆僭建物的工作繁重,而發出的清拆令是否早日獲遵辦,會受不同因素影響。但在本案中,屋宇署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就事涉僭建物發出清拆令,要求業主在命令發出後的60天內拆除僭建物,其後命令一直未獲遵從,該署卻延至二零二零年九月才作跟進視察以檢視清拆令的遵辦情況及於同年十月發出警告信和展開檢控程序,期間接近七年完全沒有採取任何跟進行動,公署認為情況極不理想,令人質疑屋宇署在處理僭建物的工作效率和決心。
41. 屋宇署既然已按現行的執法政策將事涉大廈甄選為大規模行動的目標樓宇,便應積極按照計劃及先後次序執法。該署多年來未有跟進事涉大廈仍未獲遵辦的清拆令,實不符大規模行動中有秩序清拆目標樓宇外部僭建物的目的,事涉僭建物的問題延續多年,容易予人該署執法不嚴的印象,除可能有損其執法威信,亦會削弱規管僭建物的法例的阻嚇力。
42. 至於投訴人能否維修其單位食水喉一事,屋宇署已澄清關鍵在於事涉單位業主是否允許投訴人或維修人員到其單位平台進行維修而非事涉僭建物是否存在。若該業主不同意,不論事涉僭建物有否被移除,有關維修工作亦無法進行。因此,公署認為投訴人可以考慮屋宇署的建議,嘗試直接或透過管理處與事涉單位業主溝通和協商。如有需要,投訴人可考慮自行徵詢法律意見,以考慮下一步跟進行動。
43. 基於上文所述,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成立。
44. 申訴專員建議,除就本案密切跟進檢控工作和後續行動(如有需要),例如清除事涉僭建物,屋宇署亦須密切跟進其餘在二零一三年的大規模行動中,對事涉大廈業主發出而目前仍未獲遵從的清拆令(如有),以貫徹大規模行動的目的。
當局的回應
45. 屋宇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再次對事涉單位的業主提出檢控,而該業主亦於二零二三年八月被法院定罪及罰款。屋宇署亦已委派顧問公司及安排政府承建商就未獲遵從的清拆令代失責業主清拆事涉大廈餘下的平台搭建物,在完成後將向有關業主追討工程費用、監督費及附加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