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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3740 部分成立

– 未有處理投訴人舉報的多項違例建築工程及回覆他的查詢

政府覆文 · 年報2024 · 第 14 頁

背景

26. 投訴人稱過去數年曾多次向屋宇署舉報某私人屋苑(屋苑)內有多個僭建物,但問題一直持續。投訴人於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日,就該屋苑內多個僭建物向屋宇署舉報(該函件),並要求屋宇署交代其行動。雖然屋宇署已於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回覆投訴人,解答其提出的部分查詢,但其關注的大部分事項仍未獲解答。儘管投訴人於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及十月二十一日向屋宇署發出跟進信函,但直至其作出此投訴時,仍未收到屋宇署的實質回覆。投訴人認為屋宇署沒有處理其僭建物舉報及回覆其查詢。

申訴專員的觀察

27. 屋宇署已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解釋為何需時較長才回覆該函件及回應所提出的查詢。公署認同疫情對屋宇署的工作及運作造成一定程度的影響,在公共服務恢復正常後,署方可能需要重新調整工作的優先次序,包括清理積壓的有關僭建物的公眾舉報個案。作為權宜措施,公署認為屋宇署先處理投訴人有關兩個僭建物的舉報,並於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回覆投訴人,並非不合理。不過,經審閱屋宇署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的實質回覆後,公署發現屋宇署就投訴人的關注事項作出的部分回應與該署過往的回應相若,且回覆中沒有提供有關僭建物的狀況或屋宇署採取跟進行動的最新資料。直至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六日,屋宇署才向投訴人提供較為全面的回覆。在考慮上述因素後,公署認為屋宇署就該函件提供的回覆內容有限,所使用的處理時間(即近十個月)並不合理。

28. 至於屋宇署決定不向投訴人披露檢控進度及詳情,公署留意到所要求的資料可能涉及第三方及法律程序的細節。此類資訊確實非預定會透露給第三方。雖然屋宇署不披露資料的決定未能達到投訴人的預期,但公署並不認為向投訴人披露該等資料所涉及的公眾利益超過披露資料所帶來的損害。因此,該署的做法並無不當之處。此外,對於未有遵辦清拆令的業主,是否及何時(包括提出檢控的相距時間)提出檢控由屋宇署決定,有關決定不屬於公署的調查範圍。

29. 就投訴人詢問屋宇署向某些處所業主發出清拆令及勸告信的理據,公署得悉屋宇署已解釋如何處理僭建物舉報,以及決定採取不同行動前所考慮的因素。屋宇署因應投訴人的舉報及查詢,不時向投訴人提供調查結果,以及針對相關僭建物的跟進/執法行動的最新情況。經審閱投訴人與屋宇署的往來通訊及個案詳情後,公署無發現有足夠證據顯示屋宇署處理有關僭建物的事宜不合理。公署認為,投訴人的查詢主要源自於投訴人不同意屋宇署在處理相關僭建物時明顯不同的做法(即發出清拆令或勸告信)。就本個案而言,公署認為屋宇署對事件的敘述及解釋合理。

30. 另一方面,公署注意到屋宇署沒有回應投訴人關注該屋苑何時會被選為大規模行動的目標大廈之一。就此而言,公署理解屋宇署已制定機制,概述在大規模行動下選擇目標建築物的優先次序準則,但沒有執行大規模行動的具體時間表。因此,公署認為屋宇署未能就投訴人的關注提供確實答覆並非不能理解,但屋宇署應在回覆投訴人時解釋有關情況。

31. 除前段的不足之處外,經審閱相關資料,包括屋宇署與投訴人之間的往來通訊後,公署認為屋宇署已盡其所能大致解答投訴人的查詢、解釋部門立場及提供有關個案的最新情況,儘管未能令投訴人滿意。

32. 公署明白投訴人對屋宇署現行針對僭建物的執法政策的不滿及失望,即除了新建及正在興建的僭建物,以及對生命及財產有明顯危險的僭建物外,主要透過大規模行動處理須予以取締的僭建物。鑑於本港僭建物數量龐大,而屋宇署資源有限,公署認為屋宇署依次序對僭建物採取執法行動屬務實做法。此乃經公眾諮詢並獲立法會確認的高層次的政策決定。因此,公署沒有理據作出干預。

33. 儘管如此,公署與投訴人一樣,對須予以取締的僭建物持續存在表示關注,特別是那些多年來未獲遵辦清拆令的僭建物。公署審視了屋宇署就未獲遵辦清拆令的僭建物的工作記錄,發現某些個案採取的跟進行動似乎不足以確保有關業主遵辦清拆令。公署讚賞屋宇署透過執法行動,促使部分業主遵辦清拆令,並認同屋宇署有需要按序處理僭建物個案,但由於根據現行執法政策,有關僭建物須予以取締及即時執法,屋宇署必須採取嚴格及迅速的執法行動,以確保清拆令獲得遵辦。這對於加強阻嚇作用,以及維持公眾對屋宇署決心解決僭建物問題的信心,至為重要。

34. 基於上文所述,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部分成立,建議屋宇署 —(a) 提醒其人員及時和具體回覆查詢/舉報個案;以及(b) 密切及嚴格地跟進有關僭建物,對不遵守清拆令的業主採取嚴厲執法行動,以增強阻嚇作用。

當局的回應

35. 屋宇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以下跟進行動。 建議(a)

36. 屋宇署已在內部會議上分享及討論此個案,並提醒屋宇署人員須根據服務承諾及部門指引,及時和具體回覆查詢/投訴。 建議(b)

37. 經過屋宇署的努力,先前六張尚未獲遵辦的清拆令有三張已於二零二三年第三季獲得遵辦。對於尚未遵辦的三張清拆令,屋宇署已對其中兩張清拆令提出檢控,以及根據部門的指引,對剩餘的一張發出取代命令。屋宇署將繼續對有關業主採取執法行動,以確保清拆令獲得遵辦。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