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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3692B 未載明

– 延誤向地政總署提供有關一座懷疑屬山邊非法殯葬的金塔墳墓的資料

政府覆文 · 年報2024 · 第 77 頁

背景

242. 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地政總署轄下沙田地政處(地政處)及民政事務總署(民政總署)轄下沙田民政事務處(民政處)。

243. 投訴人稱,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七日,他電郵地政處,指他經對比政府網頁上的高空照片後,發現沙田水泉澳邨後山附近(事涉地點)一個編號為S5的有蓋金塔(S5金塔)於一九九五年後才出現,並位於認可殯葬區外,質疑屬非法殯葬個案。由於未獲地政處回應,投訴人於二零二二年八月四日再度電郵該處跟進。該處於同月二十四日回覆他,指正向民政處查詢有關資料。

244. 投訴人不滿 —(a) 地政處需時超過一年,仍未具體回覆S5金塔是否屬違法興建;以及(b) 民政處延誤向地政處提供相關資料,以致後者遲遲未確認上述金塔是否屬違法及對其採取執法行動。

申訴專員的觀察

對地政總署的投訴

245. 投訴人於二零二一年十月指出S5金塔懷疑屬非法殯葬個案,地政處於翌月獲沙田測量處確認金塔應於一九八三年後建成,但地政處直至二零二二年六月及八月才採取下一步行動,派員實地視察及向民政處查詢該金塔有否獲殯葬許可。公署認為,地政處未有適時跟進個案及具體回覆投訴人,情況並不理想,即使該處解釋當時因受疫情影響,暫未能安排實地視察,期間亦應定期給予中期回覆,以免投訴人產生疑慮,或以為該署漠視其查詢。

246. 此外,地政處於二零二一年四月給投訴人的覆函指:就事涉地點發現的多個沒有展示許可證編號的山墳/有蓋式金塔,高空照片及部分碑文顯示其所在位置於一九八三年前已有山墳出現的跡象。地政處上述回覆給人的印象是,高空照片顯示該些沒有展示許可證編號的墳墓/金塔大概於一九八三年前已存在。然而,實情並非如此。

247. 根據地政處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六日給民政處的電郵回覆及夾附的高空照片,上述多個沒有展示許可證編號的墳墓/金塔的所在位置,並非全部均於一九八三年前有墳墓出現跡象。事實上,資料顯示S5金塔的位置於一九八三年尚未有墳墓出現。投訴人其後自行對照高空照片及沙田測量處查核的結果亦確認,S5金塔的建成年份應為一九九六至一九九七年期間。

248. 地政處雖在二零二一年四月的覆函中表示,會繼續了解上述多個沒有展示許可證編號的墳墓/金塔是否於一九八三年前已出現,惟沒有資料顯示該處其後有作進一步查證。直至投訴人於同年十月向地政處提出質疑,該處始覆核S5金塔的個案,並發現該金塔應於一九八三後才建成。公署認為,以上反映地政處二零二一年四月回覆投訴人時所提供的資訊含糊且容易造成誤導,其後的跟進工作亦有疏漏。若非投訴人自行查證並要求地政處跟進,上述的懷疑非法殯葬個案或會不了了之。

249. 綜合上文所述,申訴專員認為,投訴人對地政總署的投訴成立。 對民政總署的投訴

250. 公署認為,沒有證據顯示民政處延誤向地政處提供S5金塔的資料,以及地政處未有適時跟進個案及回覆投訴人,並非民政處延誤提供資料所致。惟公署發現,地政處於二零二零年三月回覆民政處的查詢時表示,事涉位置附近於一九八三年前已有類似墳墓的構築物出現,惟地政處同時提供的資料及高空照片顯示當中並不包括S5金塔,而民政處當時沒有進一步跟進此懷疑非法殯葬個案,直至二零二二年八月地政處因應投訴人的查詢向民政處要求確認S5金塔是否取得殯葬許可,民政處才表示會聯絡有關村代表查詢。

251. 申訴專員認為對民政總署的投訴不成立,但民政總署另有缺失。

252. 申訴專員建議地政總署及民政總署繼續密切跟進S5金塔個案,盡快釐清其是否屬容許原地保留的個案,以決定下一步行動。

當局的回應

253. 地政總署及民政總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以下跟進行動。 地政總署

254. 地政處聯同民政處正積極跟進有關個案。經審視S5金塔所屬先人的後人(事涉後人)所提供的資料及有關地點的航拍照片記錄後,地政處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九日告知民政處,該處沒有發現事涉位置於一九八三年前已經存在有蓋金塔,並合理地相信S5金塔於一九九六至一九九七年間興建,因此違反山邊殯葬政策。

255. 民政處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通知事涉後人上述調查結果,並要求事涉後人將S5金塔遷回認可殯葬區。其後,事涉後人向地政處表示願意拆除金塔構築物,但要求准許原址保留當中金塔。基於現行山邊殯葬政策,地政處並沒有接受上述建議,並要求事涉後人向民政處申請將S5金塔遷回認可殯葬區。

256. 事涉後人至今尚未移走事涉金塔,亦未有向民政處申請搬遷事涉金塔到認可殯葬區,如自願遷墳最終並不可行,民政處及地政處會商討執法移除有關金塔遺骸及構築物的安排細節。 民政總署

257. 政府於一九八三年實施山邊殯葬政策,把多幅政府土地劃為認可殯葬區(殯葬區),供原居民或其妻子(合資格人士)身故後下葬。在有關政策實施前已存在的山墳,不論是否屬於原居民,除非政府有需要收回土地或發現山墳危害公眾衞生或安全,否則容許於原地保留。該些山墳並沒有殯葬許可證編號。在處理沒有展示殯葬許可證編號的個案時,相關新界民政事務處會與相關原居民代表聯絡,以了解有關山墳/金塔是否所屬鄉村先人,並聯絡有關山墳/金塔的後人;亦會與當區地政處確認事涉個案是否於一九八三年前存在以及是否位於殯葬區內。假若有關山墳/金塔建於一九八三年後並位於殯葬區外,而該山墳/金塔屬於合資格人士,民政事務處會敦促相關山墳/金塔的後人申請殯葬許可證,把有關山墳/金塔遷至殯葬區內,並將編號展示於有關山墳/金塔。假若有關山墳/金塔不屬於合資格人士,民政事務處會諮詢當區地政處及食物環境衞生署,考慮根據相關條例採取執法行動。

258. 民政處根據以上安排跟進個案,包括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四日聯同地政處及相關村代表(村代表)與事涉金塔後人會面,向其說明現行的新界山邊殯葬政策,並多次書面要求事涉後人盡快自願遷移金塔。於二零二四年五月十日,民政處與沙田鄉事委員會主席及村代表會面,請他們協助游說事涉後人。及後,村代表表示,事涉後人原則上同意盡快將金塔遷至認可殯葬區內,惟其指出可通往認可殯葬區的遠足山徑山路崎嶇,難以遷墳。有見及此,民政處積極聯絡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商討改善遠足山徑。民政處會繼續與事涉後人、村代表及漁護署緊密跟進,以促成遷墳一事。如自願遷墳並不可行,民政處會與相關部門商討,採取執法行動。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