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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3659C 不成立

– 投訴人父親在身故前接種新冠疫苗之後出現的異常事件,有關當局的跟進工作極不透明,而家屬亦無從知悉當局所作的跟進;以及 拒絕提供專家委員會的關聯評估

政府覆文 · 年報2024 · 第 69 頁

背景

216. 投訴人稱,她父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六日接種首劑新冠疫苗。七月十九日,他急性心臟病發,於八月六日離世。事涉醫院稱已把個案通報予有關部門。投訴人想了解父親的情況與接種疫苗的關聯及政府的跟進情況,院方提供了醫院管理局(醫管局)一般查詢電話。八月十一日,投訴人致電該號碼查詢如何跟進通報個案,接線職員提供了衞生防護中心及事涉醫院病人聯絡主任的電話。投訴人致電衞生防護中心,中心職員表示他沒有相關資訊,會將資料轉交相關部門,再由該部門回電投訴人。他無法提供有關部門的電話號碼,只能提供接種2019冠狀病毒病疫苗後出現的異常事件保障基金(保障基金)的電話。投訴人向該職員提供了她父親的資料、她的聯絡資料及表示想跟進相關個案。八月十二日,醫務衞生局(醫衞局)回電建議投訴人致電事涉醫院病人聯絡組查詢。八月十三日,投訴人致電事涉醫院病人聯絡組,職員回電表示,其部門無法跟進及調查接種疫苗後出現的異常事故,只能提供保障基金的電話。投訴人致電保障基金,接線職員表示他們是政府外判負責保障基金的第三方行政管理人(行政管理人),未能提供有關異常事故調查的資料。八月十六日,投訴人嘗試透過事涉醫院的醫務社工跟進個案未果。八月十八日,投訴人致電先前與她通電的醫衞局職員,告知她事涉醫院病人聯絡組未能提供協助。醫衞局職員表示他們只負責行政工作,最清楚事情的是醫院,她建議投訴人再聯絡事涉醫院。八月二十日,投訴人致電事涉醫院病人聯絡組,然而該組職員依舊無法提供協助。

217. 二零二二年一月三十一日,投訴人向保障基金遞交索賠申請。數星期後,行政管理人覆稱根據「新冠疫苗臨床事件評估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的報告,投訴人未能獲得任何賠償。投訴人詢問專家委員會如何排除事件與接種新冠疫苗的關聯,行政管理人事涉職員表示未能提供相關資料。投訴人不接受他的說法,該職員表示會跟進個案。自此,相關職員每一至兩個月致電投訴人一次,但一直未能提供相關資料或有關部門的聯繫方式。十月初,相關職員與投訴人通電時表示只能提供1823這號碼。

218. 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政府當局在市民接種了新冠疫苗出現嚴重異常事件後的跟進行動的透明度極低,除了沒有提供渠道讓家屬了解當局的跟進行動外(投訴點(a)),亦拒絕提供專家委員會就嚴重異常事件所作的評估報告或摘要(投訴點(b)),相關處理對市民極度不公。

申訴專員的觀察

投訴點(a)

219. 醫衞局、衞生署及醫管局已說明在處理新冠疫苗接種異常事件個案中各方的角色及跟進程序。根據醫衞局及衞生署的解釋,設立疫苗接種異常事件的呈報系統,目的是監察新冠疫苗的安全,而衞生署會定期發放及更新接獲的臨床事件的數據及總結報告至新聞公報及專題網頁。公署認為,衞生署向公眾定期發放有關疫苗安全性的訊息,能加強疫苗資訊的透明度,有助提高公眾對疫苗的信心及疫苗的接種率,做法值得肯定。

220. 就這個案而言,醫管局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日向衞生署呈報投訴人父親的個案後,衞生署按當時處理新冠疫苗接種異常事件的處理機制,於八月十三日通知醫管局相關因果關係評估結果,醫管局其後並沒有就呈報個案聯絡疫苗接種者的家屬。當時的機制沒有包括將評估結果通知個別受影響的市民及或其家屬的程序。對於沒有申請保障基金的個別受影響人士及其家屬,無人會主動告知他們醫管局呈報個案後的後續跟進行動,包括評估結果。醫衞局似乎假設受影響的市民或其家屬一定會申請保障基金而從行政管理人獲悉評估結果,甚至沒有考慮過受影響的市民或其家屬會希望知道結果,或打算在知道結果後才決定是否申請保障基金。當局在專題網頁或其他公開資訊中並沒有說明相關機制和程序,個別事涉人士或其家屬根本無從得知他們可透過哪些途徑取得負責監測疫苗部門的聯繫資料,以及應如何得知跟進行動進度及獲取專家委員會的評估結果。

221. 公署認為,當初當局就接種疫苗後出現異常事件的跟進行動,著重有關偵測疫苗副作用的考慮及處理受影響人士或其家屬就保障基金的申請,而發布的資訊亦偏重整體的數據,就與個別受影響人士或其家屬的溝通及發放相關資訊之透明度方面確有不足。受影響人士及其家屬在獲悉個案被呈報後,預期會獲通知評估結果並非不合理;況且,個案呈報後的過程及評估結果或會影響事涉人士及其家屬以致他們的親人、朋友對疫苗的信心,從推廣疫苗接種的角度而言,政府當局加強與相關人士的溝通及相關資訊之透明度尤為重要。公署接納當局不會主動聯絡並告知事涉人士或其家屬(包括未有申請保障基金的病人或家屬)有關專家委員會因果關係評估結果的解釋。然而,公署認為當局應向市民說明,如何提出有關評估結果的查詢及其處理程序。公署建議,醫衞局及衞生署在相關網站提供處理呈報個案的預計時間表,以及清楚說明若個別事涉人士或其家屬未有申請保障基金,但欲查詢呈報個案的因果關係評估結果,可向其醫護人員查詢。醫衞局亦應加強相關指引,指示職員或醫護人員在回答查詢時,清楚解釋現行機制的運作流程。有關新冠疫苗接種異常事件的處理機制的資料亦應上載於專題網站上供公眾參閱。

222. 至於投訴人對衞生署及醫管局的指稱,公署認為衞生署及醫管局皆已按機制呈報相關個案,並無失當。

223. 基於以上所述,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a)對醫衞局成立,對衞生署及醫管局不成立。 投訴點(b)

224. 就投訴人指摘專家委員會拒絕提供評估報告或摘要,行政管理人已說明當時無法提供該報告的原因。衞生署指,專家委員會在進行因果關係評估時無須製作評估報告,但在本案中從來無人告知投訴人相關事宜。衞生署、醫衞局及行政管理人在疫苗接種計劃開展一年多後始設立相關機制,至二零二二年六月方通知投訴人局方已統一程序讓申請人向衞生署繳費以獲取專家委員會按要求撰寫的評估報告。 公署認為,當局對申請人索取評估報告的要求的處理進度緩慢,亦未有解釋專家委員會並無相關報告,才讓申請人產生了部門拒絕提供相關資料的印象。無論如何,醫衞局及衞生署現已將索取評估報告的程序加入機制內。本署促請醫衞局及衞生署告知事涉人士或其家屬可如何向專家委員會索取相關評估報告(包括收費準則等),相關資訊亦應上載於專題網站上供公眾參閱。

225. 基於以上所述,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b)不成立。

226. 總括而言,申訴專員認為,投訴人對醫衞局的投訴部份成立,對衞生署及醫管局的投訴不成立。

227. 申訴專員建議醫衞局於相關網頁說明有關查詢接種新冠疫苗異常事件因果關係評估結果的資訊(特別是涉及未有申請保障基金人士),並更新相關指引,指示職員及醫護人員向查詢人清楚解釋現行機制的運作流程。

當局的回應

228. 醫衞局及衞生署已按申訴專員的建議,於2019冠狀病毒病疫苗接種計劃相關的專題網頁上載了以下資訊,供公眾參閱 —(a) 說明處理新冠疫苗接種異常事件報告的流程、預計時間表、以及事涉人士或其家屬可向呈報的醫護人員查詢相關個案的因果關係評估結果;以及相關資料載於https://www.chp.gov.hk/tc/features/106959.html 及 https://www.axa.com.hk/zh/aefi-fund。 (b) 提供事涉人士或其家屬向新冠疫苗臨床事件評估專家委員會索取相關評估報告的申請方法、收費準則及預計所需時間等。

229. 另外,醫衞局亦已囑咐衞生署及醫管局定期提醒職員及醫護人員向查詢人清楚解釋現行機制的運作流程。

230. 香港經過三年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隨着應對病毒不斷變異的挑戰,本地醫療系統防治能力,以至整體社會的應對能力均有所提升。自隔離令措施在二零二三年一月三十日起撤銷及二零二三年三月一日全面撤銷口罩令後,新冠病毒疫情已作為其中一種上呼吸道疾病來管理,社會邁向全面復常。

231. 隨着緊急使用新冠疫苗的安排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午夜終止,以及新冠疫苗按藥劑製品恆常規管制度安排在香港正常使用,保障基金安排亦同步結束。保障基金停止接受涉及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或以後接種的新冠疫苗的新申請。保障基金是一項行政安排,保障基金安排結束並不會影響相關人士就其損害或損失向疫苗製造商作出法律追索的權利。受影響的人士仍可循民事訴訟對須對其身體傷害負責的人士提出索償。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