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 – 未有解決某公眾停車場長期被閒置車輛佔用的問題;以及 拒絕採納裝設停車收費錶的建議
背景
459. 於二零二二年十月,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及運輸署未能解決石澳泳灘公眾停車場(事涉停車場)長期被閒置車輛(包括棄置車輛及待售車輛)佔用的問題。投訴人認為,問題的成因在於事涉停車場泊車沒有收取泊車費及沒有泊車時限,建議於事涉停車場裝設停車收費錶,但康文署及運輸署拒絕採納其建議。
申訴專員的觀察
460. 事涉停車場由康文署負責管理,運輸署會向康文署提供交通改善建議。設置該停車場的目的未明(例如是否為特定的對象提供服務),或為何要由康文署管理。所有需要泊車的市民均可以先到先得的方式停泊該免費停車場,並須遵守現行《道路交通(泊車)規例》,即不能連續停泊超過 24 小時。根據康文署的觀察,事涉停車場使用者包括泳灘訪客、當地居民及其他市民。
461. 為避免停車場使用者長時間佔用車位,康文署在停車場內懸掛了「禁止泊車超過24小時」的橫額,並每天派員核對各車位停放車輛的車牌號碼及相關資料,將疑似停留時間過長的車輛和沒有適當牌照的車輛的資料交由警方進行檢控,並要求地政總署進行清理行動,向廢棄車輛發出移走通知書。在 2022年期間,康文署向警方呈報了 9 輛疑似停留時間過長的車輛,並將一輛廢棄的私家車移走。
462. 康文署察覺到不當使用停車場的情況有上升趨勢,並會繼續探討解決方案和加強管控,例如適時聯絡其他部門進行聯合執法行動。
463. 康文署及運輸署明白事涉停車場的泊車需求較高,並認為收費是提高泊車位流轉及改善事涉停車場管理的一個可行方案。早在一九九四年,包括安裝停車收費錶在內的相關建議已被提出。但由於當地居民的強烈反對,並得到了當時某立法會議員的支持,所以有關建議於二零零一年被擱置。康文署在二零二一年再次提出裝設停車收費錶的建議,但同樣遭到當地居民的反對。
464. 根據二零二二年五月南區區議會屬下交通及運輸事務委員會在事涉停車場管理上的相關討論,康文署已重新開始探討解決方案。 運輸署不贊同在事涉停車場安裝停車收費錶,表示需要平衡泳灘訪客和當地居民的泊車需要,尤其考慮到當地居民的泊車需求很大,故此運輸署認為單靠加設停車收費錶,有關收費水平並不足以阻止當地居民有機會長期佔用該處的泊車位,亦不利於維持足夠空置泊車位供泳灘訪客或其他市民使用。此外,事涉停車場外有行車道連接石澳垃圾收集站及當地村屋,若加設停車收費錶,該收費錶停車場及有關行車道將需要重新整理,以符合相關標準收費停車場的規劃及公共道路的標準。事涉停車場的泊車位數目將由195個減少33%至130個。康文署表示,會繼續尋求運輸署的意見並探討替代方案,例如在事涉停車場實施不同的收費機制或將附近的小型高爾夫球場改建為收費公共停車場,以提供額外的停車位,並盡早展開公眾諮詢。
465. 康文署已清楚闡明所有停車場使用者均必須遵守不超過24小時連續泊車的規則,並闡述了其採取的措施來解決停留時間過長和廢棄車輛的問題。雖然停車場的不當使用問題仍然存在,但公署認為沒有證據表明康文署有行政失當的情況。
466. 關於安裝停車收費錶的建議,運輸署已從交通專業角度解釋有關建議並不能有效解決現時事涉停車場的泊車問題。有關事宜涉及運輸署的專業判斷,故此公署沒有作出評論。由於有部份公眾泳灘的停車場設有停車收費錶,公署認為運輸署及康文署應向公眾清楚解釋有關在事涉停車場不宜安裝停車收費錶的決定。
467. 公署注意到,雖然康文署及運輸署認為實施收費機制有利事涉停車場管理,但自首次提出有關收費建議至今已超過25年,康文署和運輸署應儘快推展收費機制。除當地居民作為有關事宜的主要持份者可以表達他們的意見外,有關公眾諮詢亦應聽取其他持份者的意見。因此,康文署應儘快在運輸署及民政事務署(如有需要)協助下展開公眾諮詢。康文署及運輸署亦應分別從公眾泳灘管理角度及交通管理角度清楚闡述推展有關建議的理據,讓公眾清楚瞭解有關建議。
468. 總括而言,申訴專員認為該投訴不成立,建議康文署和運輸署盡快制定適當的機制,並進行必要的公眾諮詢。
當局的回應
469. 康文署及運輸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以下跟進行動。
470. 康文署正聯同相關部門合作制定優化建議,並會諮詢南區區議會屬下交通及運輸事務委員會,聽取其意見,並適時進行公眾諮詢。
471. 運輸署會繼續向康文署提供所需意見,以制定合適泊車機制及協助康文署進行公眾諮詢。運輸署亦已在隨後的相關投訴回覆中,向公眾清楚解釋於事涉停車場安裝停車收費錶並不能有效解決有關地點現時泊車位不足的技術理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