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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3547 部分成立

– 不當地處理投訴人因須遵守檢疫令和隔離令而提出的駕駛考試延期申請

政府覆文 · 年報2024 · 第 137 頁

背景

455. 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運輸署,指該署不當處理她因須同時遵從衞生署發出的檢疫令及隔離令故未能如期參加駕駛考試而提出的延期考試申請。

456. 投訴人稱,她原本於二零二二年九月九日在其報讀的駕駛學校參加駕駛考試。投訴人於考試當日因須同時遵從衞生署發出的檢疫令及隔離令,故此未能應考。同月十六日,投訴人經事涉駕駛學校向運輸署申請延期考試,並要求運輸署為她編配較早的考期及豁免考試表格費用。十月十日,事涉駕駛學校通知投訴人,運輸署以普通病假為由拒絕她的延期申請。同月十三日,投訴人向運輸署表示不滿運輸署的決定,質疑運輸署有為接獲檢疫令的考生編配較早的考期,但無為她編配較早的考期,做法不公。十一月十一日,運輸署函覆投訴人,解釋運輸署就因須遵從隔離令及檢疫令的考生的延期申請的處理,以及由於投訴人在考試當日已感染2019冠狀病毒,故運輸署按隔離令(而非檢疫令)引致的延期申請審批其申請,批准事涉駕駛學校為她編配候試名單之末的新考期。

457. 投訴人認為,她在考試當日除了受隔離令限制,亦受檢疫令限制,性質與其他考生以健康/病患理由提出的延期申請不同,但運輸署忽略了上述情況,沒有將其申請視作因檢疫令引致的延期申請作審批,為她編配較早的考期,做法不公亦不合理。

申訴專員的觀察

458. 運輸署按《道路交通(駕駛執照)規例》(《規例》)有關考試表格有效期之規定,將考試延期申請分類並制定相應安排。其中,根據《規例》,若考試表格持有人未有按照通知參加考試,其考試表格便不再有效,除非持有人給予運輸署署長不少於七天的通知,或署長信納持有人是由於非其所能控制的情況以致不能到場參加考試。

459. 就投訴人不滿運輸署沒有將其申請視作因檢疫令引致的延期申請作審批,公署經審視運輸署的解釋,認為運輸署的做法(即按投訴人考試當日的最新情況(投訴人已確診)及其接獲的隔離令在考試當日仍然有效而將其申請歸類為隔離令引致的延期申請,並按第二類延期申請的處理方法處理,批准事涉駕駛學校編配「尾期」的新考期予投訴人)並無不當。然而,公署注意到相關法例下,處理有關申請的重點,在於「非其所能控制的情況以致不能到場參加考試」。運輸署實無需界定考生是否「以健康理由遞交延期申請」。此外,「以健康為由的延期申請」的說法,亦未能確切適用於不同考生的情況(如須遵從檢疫令的考生),引起不必要的誤會或爭議。

460. 公署認為,考生於駕駛考試當天須遵從隔離令或檢疫令而無法外出,均屬非其所能控制的情況。在處理初期,運輸署將隔離令或檢疫令引致的延期申請一視同仁地以第二類延期申請的處理方法處理,確有根據,做法合理。

461. 運輸署其後檢討檢疫令引致的延期申請,指基於有關考生沒有患病但因須遵從檢疫令而不能參加考試,故運輸署在編配新考期方面作出「特別安排」,是為了應對疫情下的非常情況。公署認為,雖然患病及須遵從檢疫令兩者有清晰界線,但兩者均屬非考生所能控制的情況,運輸署以受檢疫令影響的考生不是患病為由而作出「特別安運輸署按照規例規定,將有關駕駛考試延期的安排分為三類,包括考生於原考期最少七天前遞交延期申請(第一類延期申請);考生由於非其所能控制的情況以致不能到場參加考試,亦未能於原考期七天前提出延期申請(第二類延期申請);以及因惡劣天氣未能如期為考生舉行駕駛考試,或當天考生已到現場但由於特別原因(如出車後發生非考生造成的交通意外)而導致考試取消(第三類延期情況)。 排」,但運輸署始終未能清晰解說為何須遵從檢疫令的考生比患病包括須遵從隔離令的考生更值得得到「特別安排」,以致運輸署在處理須遵從檢疫令的考生的延期申請時,可偏離運輸署處理第二類延期申請的一貫做法。公署備悉運輸署指該署分別以統一公平的方法處理兩類考生的延期申請,但公署認為重點並非在此,而是運輸署對上述兩類考生的延期申請的處理確有差異而未有清晰解說。就投訴人認為運輸署做法不公,運輸署解釋,運輸署是以一致的方法處理所有同時提交檢疫令及隔離令的考生的延期申請。雖然運輸署將投訴人的申請歸類為隔離令引致的延期申請並無不當,但如上文所述,運輸署只為須遵從檢疫令的考生作出「特別安排」而又未有清晰解說,確容易令須遵從隔離令的考生感到不公。運輸署向公署表示,運輸署會汲取經驗,日後若有相類情況,會作出合適安排,維護整體考生的利益;運輸署並表示,日後在回應考生延期申請安排及結果時,會注意提供適當解釋。

462. 投訴人若能獲運輸署編配較早的考期,或可在其考試表格失效前參加考試。公署認為,在現時情況下,運輸署為第一類及第二類考試延期申請的考生均編配「尾期」作新考期,屬務實的做法。然而,現時「尾期」的候試時間甚長(如投訴人於二零二二年九月申請延期,當時的「尾期」為二零二三年九月,即整整一年後),不單令考生需等待長時間,亦可能超過考生的考試表格有效期而需重新購買,以致考生感到不滿。這涉及駕駛考試的整體輪候時間、如何有效公平地分配不同考期等,並非本案所處理之事宜。公署會繼續留意相關事宜是否需要往後進一步審研。

463. 綜合而言,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部分成立,建議運輸署 —(a) 檢視現時第二類延期申請的審批準則,確保有關申請獲公平處理;以及(b) 檢視有關第二類延期申請的書面回覆內容,避免引起誤會並應注意提供適當解釋。

當局的回應

464. 運輸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經落實有關建議,詳情如下 —(a) 運輸署會汲取有關經驗,日後若有相類情況會作出合適安排,維護整體考生的利益。同時,運輸署已更新《延期/暫時取消駕駛考試或更改考試地區》申請範本,列明因健康理由/特殊情況缺席考試而申請延期為同一類型的延期申請(即第二類考試延期申請);以及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