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能有效巡視游泳池,以致投訴人在授泳區內一條泳線游泳時,被正在習泳的其他泳客撞擊頭部;以及 未有按程序規範授泳活動只能在指定公眾授泳區內進行,將不同類型的泳池使用者分流
背景
339. 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沒有妥善管理荔枝角公園游泳池。
340. 投訴人稱,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事發當日),她在荔枝角公園游泳池室內副池的其中一條授泳區泳線進行背泳,其間被兩名正接受教練指導進行對賽的習泳學童撞中頭部。她過往亦曾在荔枝角公園游泳池及其他泳池遇到類似意外。投訴人多次向荔枝角公園游泳池的經理投訴,卻只獲告知署方會在泳池加強巡視。投訴人認為此舉無助防止意外發生(投訴點(a))。
341. 投訴人亦指,室內副池的公眾暢泳區大部分被授泳活動佔用,情況在夏季尤其嚴重,令她難以暢泳。投訴人明白她可以在公眾授泳區內游泳,但當她在該處游泳時卻遇到上述意外(投訴點(b))。
申訴專員的觀察
投訴點(a)
342. 有別於只可以單一方向循環游泳的循環泳線,公眾暢泳區和公眾授泳區的游泳方向並沒有規定。泳客朝不同方向游泳時須格外小心,以減低碰撞的風險。
343. 根據授泳區泳線的使用條件,投訴人可於公眾授泳區內游泳。儘管泳線的闊度足夠讓兩名泳客並排游泳,據投訴人憶述及康文署的記錄,當時有兩名男童以高速並排游泳,佔用了整條授泳區泳線。任何背泳泳客均不大可能按康文署所設想一般,讓路避開碰撞。 在缺乏獨立佐證的情況下,公署無法確認事發當日的巡視工作有否妥善執行,以致能夠有效防止事故發生,而事發後對相關教練發出口頭勸喻,是適切的跟進做法。
344. 基於上述情況,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a)不成立。 投訴點(b)
345. 從荔枝角公園游泳池的管理方式可見,不論入場人數多寡,授泳活動均可在公眾授泳區進行,且不限於該區。康文署的回覆亦反映,只要不妨礙或滋擾其他泳客,署方不會干預在公眾暢泳區進行的授泳活動。然而,不論是相關指引、使用條款或公署就「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公眾泳池公眾授泳活動的規管」的主動調查報告中的相關建議,大方向均為不管授泳活動有否妨礙他人,參與授泳活動人士應在任何時間均與其他泳客完全分開。康文署的安排與相關指引、使用條款和主動調查報告的建議完全背道而馳。
346. 根據相關指引,場地職員應勸諭在公眾暢泳區參與授泳活動的泳客改往公眾授泳區,如泳客對勸諭置若罔聞或在同一日內重複干犯有關行為,康文署可按《公眾泳池規例》(《規例》)對其行為作出跟進。康文署應更積極干預參與授泳活動的泳客,從而將游泳和授泳活動分開,而非待授泳活動對他人造成滋擾時才採取行動,否則可能為時已晚。
347. 公署明白,於游泳旺季管理人多擠迫的游泳池並不容易。然而,正正是在泳池使用率高時,更需要有效和妥善地管理泳池,以兼顧各類泳客的安全和權益。所有泳客,不論是在公眾授泳區、公眾暢泳區、循環泳區或團體租用區游泳,均受《規例》約束,不得對其他泳客造成危害、妨礙、不便或煩擾。巡視泳池有助確保泳客遵守有關《規例》。儘管指引一直要求就在公眾暢泳區進行授泳活動發出口頭警告的次數作出記錄,荔枝角公園游泳池並無保存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四日之前的相關記錄,原因不明。此外,泳池有否保存就公眾授泳區內滋擾其他泳客的活動發出口頭勸諭的記錄,亦不得而知。然而,發出口頭勸諭實為妥善執行相關《規例》不可缺少的一環。雖然荔枝角公園游泳池的管理層一直強調,自意外發生後已加強巡視,但康文署並無提供有關加強巡視的資料及相關記錄。
348. 公署留意到康文署已計劃審視循環泳線和公眾授泳區的安排,並會諮詢區議會及持份者。在進行這些程序的同時,康文署亦可考慮於新泳季開始時試行臨時措施,將游泳和授泳活動分開,以收集更多資料,在諮詢持份者時加深他們對有關情況的了解。
349. 基於上述情況,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b)成立。
350. 綜合而言,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部分成立,建議康文署 —(a) 在二零二三年泳季中實施切實可行的臨時措施,以有效分隔室內副池的游泳與授泳活動; (b) 根據指引,收緊對公眾暢泳區內授泳活動的規管;以及(c) 妥善保存有關公眾暢泳區和公眾授泳區內授泳活動的投訴記錄和口頭警告記錄。
當局的回應
351. 康文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在二零二三年泳季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以有效分隔室內副池的游泳和授泳活動。為加強規管公眾暢泳區的授泳活動,泳池主管已增加在荔枝角公園游泳池室內副池巡視的次數,並已聘人擔任泳池大使,提醒泳客遵守泳池的規則及規例。康文署已提醒泳池主管須清楚記錄就公眾暢泳區及公眾授泳區的授泳活動所發出的所有口頭警告及相關投訴,而場地經理會定期檢查該等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