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當地處理投訴人因須遵守檢疫令而提出的駕駛考試延期申請;以及 給投訴人的回覆有錯漏
背景
410. 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運輸署,指運輸署不當處理她因須遵從衞生署發出的檢疫令故未能如期參加駕駛考試而提出的延期考試申請。
411. 投訴人稱,她原本獲運輸署安排於二零二二年三月四日進行駕駛考試,但先後受2019冠狀病毒病第五波疫情及天文台發出八號颶風信號影響而兩度延期至二零二二年七月三十日。投訴人於七月二十九日知悉自己成為確診個案的密切接觸者,並須遵從衞生署發出的檢疫令進行家居隔離。同日投訴人致電通知運輸署,運輸署職員表示投訴人不需要通知該署,只需於七月三十日缺席考試。投訴人於八月七日郵寄考試延期申請及文件(包括相關檢疫令)給運輸署;運輸署於八月二十五日函告(覆函一)投訴人,根據規定,如運輸署接納延期申請,會為考生編配候試名單之末的新考期。當時候試名單之末的考期已排至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或之後,由於投訴人的私家車駕駛考試表格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九日失效,而投訴人不可使用上述考試表格參加十月九日或之後的考試,故此運輸署未能接納投訴人的延期申請。
412. 投訴人聯絡運輸署後,運輸署於二零二二年九月九日再度函覆(覆函二)投訴人,表示考慮到投訴人因遵從檢疫令而缺席考試並遞交延期申請,運輸署批准投訴人的申請並酌情為投訴人編配較早的考期(二零二三年一月三十日),但投訴人必須補購駕駛考試表格,方可參加上述考試。
413. 這宗個案的投訴重點歸納如下 —(a) 投訴人於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知悉自已成為確診個案的密切接觸者並須遵從檢疫令以致缺席考試,當日已致電通知運輸署,亦於八月七日郵寄延期申請給運輸署,但運輸署於覆函一無理拒絕投訴人的申請(投訴點(a));以及(b) 投訴人指運輸署就覆函二的處理不當,包括未有提供運輸署為投訴人編配較早的考期(二零二三年一月三十日)的重要資料,如考試路線及時間,以及在覆函誤指投訴人已購買的是「輕型貨車駕駛考試表格」(投訴點(b))。
申訴專員的觀察
投訴點(a)
414. 運輸署按《道路交通(駕駛執照)規例》(《規例》)有關考試表格有效期之規定,將考試延期申請分類並制定相應安排。其中,根據《規例》,若考試表格持有人未有按照通知參加考試,其考試表格便不再有效,除非持有人給予運輸署署長不少於七天的通知,或署長信納持有人是由於非其所能控制的情況以致不能到場參加考試。
415. 公署認為,考生於駕駛考試當天須遵從檢疫令而無法外出,屬非其所能控制的情況。在處理初期,運輸署將檢疫令引致的延期申請以第二類延期申請的處理方法處理,確有根據,做法合理。
416. 就投訴人因檢疫令引致的考試延期申請,運輸署覆函一解釋由於當時「尾期」已排至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或之後,而投訴人的私家車駕駛考試表格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九日失效,即投訴人不可使運輸署按照規例規定,將有關駕駛考試延期的安排分為三類,包括考生於原考期最少七天前遞交延期申請(第一類延期申請);考生由於非其所能控制的情況以致不能到場參加考試,亦未能於原考期七天前提出延期申請(第二類延期申請);以及因惡劣天氣未能如期為考生舉行駕駛考試,或當天考生已到現場但由於特別原因(如出車後發生非考生造成的交通意外)而導致考試取消(第三類延期情況)。 用上述考試表格參加十月九日或之後的考試,故此運輸署未能接納投訴人的延期申請。公署認為,運輸署當時就投訴人個案是按第二類考試延期申請的處理方法,並無不當。
417. 然而,運輸署在處理隔離令或檢疫令引致的延期申請時,公署認為有其他不當之處 —(a) 公署注意到運輸署指考生因隔離令或檢疫令引致的延期申請「屬以健康理由的延期申請」。但相關法例下,處理有關申請的重點,在於「非其所能控制的情況以致不能到場參加考試」。運輸署實無需界定考生是否「以健康理由遞交延期申請」; (b) 此外,「以健康為由的延期申請」的說法(如覆函一),未能確切適用於不同考生的情況(如須遵從檢疫令的考生),引起不必要的誤會或爭議;以及(c) 運輸署檢討檢疫令引致的延期申請後,指基於有關考生沒有患病但因須遵從檢疫令而不能參加考試,故運輸署在編配新考期方面作出「特別安排」,是為了應對疫情下的非常情況。 公署認為,雖然患病及須遵從檢疫令兩者有清晰界線,但兩者均屬非考生所能控制的情況,運輸署以受檢疫令影響的考生不是患病為由而作出「特別安排」,但運輸署始終未能清晰解說為何須遵從檢疫令的考生比患病包括須遵從隔離令的考生更值得得到「特別安排」,以致運輸署在處理須遵從檢疫令的考生的延期申請時,可偏離運輸署處理第二類延期申請的一貫做法。公署備悉運輸署指該署分別以統一公平的方法處理兩類考生的延期申請,但公署認為重點並非在此,而是運輸署對上述兩類考生的延期申請的處理確有差異而未有清晰解說。運輸署回應公署,表示運輸署會汲取經驗,日後若有相類情況,會作出合適安排,維護整體考生的利益;運輸署並表示,日後在回應考生延期申請安排及結果時,會注意提供適當解釋。
418. 投訴人若能獲運輸署編配「快期」作新考期,或可在其考試表格失效前參加考試。運輸署已解釋「快期」非常有限,運輸署現時不會將「快期」編配給延期申請的考生。公署認為,在現時情況下,運輸署為第一類及第二類考試延期申請的考生均編配「尾期」作新考期,屬務實的做法。然而,現時「尾期」的候試時間甚長(如投訴人於二零二二年八月申請延期,當時的「尾期」為二零二三年七月,約一年後),不單令考生需等待長時間,亦可能超過考生的考試表格有效期而需重新購買,以致考生感到不滿。這涉及駕駛考試的整體輪候時間、如何有效公平地分配不同考期等,並非本案所處理之事宜。公署會繼續留意相關事宜是否需要往後進一步審研。
419. 公署認為,投訴點(a)不成立,但運輸署另有缺失。 投訴點(b)
420. 就投訴人質疑覆函二未有提供編配較早考期的重要資料,如考試路線及時間,運輸署已作出澄清。
421. 運輸署承認,覆函二有關投訴人的考試表格資料有手民之誤,並向投訴人致歉。
422. 公署認為,投訴點(b)部分成立。
423. 總括而言,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部分成立。申訴專員建議運輸署 —(a) 檢視現時第二類延期申請的審批準則,確保有關申請獲公平處理;以及(b) 檢視有關第二類延期申請的書面回覆內容,避免引起誤會並應注意提供適當解釋。
當局的回應
424. 運輸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全部建議,並已經落實有關建議,詳情如下 —(a) 運輸署會汲取有關經驗,日後若有相類情況會作出合適安排,維護整體考生的利益。同時,運輸署已更新《延期/暫時取消駕駛考試或更改考試地區》申請範本,列明因健康理由/特殊情況缺席考試而申請延期為同一類型的延期申請(即第二類考試延期申請);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