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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2932 成立

– 無理拒絕向申請退學的投訴人退回已繳學費

政府覆文 · 年報2023 · 第 165 頁

背景

550. 投訴人是二零二二年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文憑試)考生,獲職業訓練局(職訓局)轄下院校取錄入讀基礎課程文憑,並繳交了第一期學費及其他雜費。其後,他就文憑試成績申請覆核成功,並獲另一院校的副學士課程取錄。他向職訓局申請退學及退回已繳學費遭拒,遂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職訓局的決定無理。

申訴專員的觀察

551. 公署注意到,職訓局的網頁及其派發給新生的註冊文件中,列明入學申請人只可在課程取消或接受指定學士學位課程取錄下才能退回已繳費用,但並未提及《學生手冊》所載有關已完成註冊的全日制學生在學期前退學,有可能獲退回部分費用的條款。公署認為,擬申請退款者在閱讀其中一份文件所載列有關退款安排的資料後,未必知道原來尚有其他文件載列其他退款資格,故有機會令本來符合退款資格的學生誤以為自己不符資格,造成不公,亦容易令人誤會職訓局對退款政策有所隱暪。有鑑於此,職訓局應增加退款政策的透明度,將不同的退款可能性一併在網頁及相關文件中列出,讓擬申請退款者只要找到相關段落,便可以「一文看清」自己是否符合資格申請退款。

552. 就投訴人的個案,他在完成新生註冊後於二零二二年八月底曾三度透過電郵向職訓局表明擬放棄學位及要求退回學費,公署審閱上述三封電郵後認為其要求清晰,但職訓局職員未有按照該局的《學生手冊》條款處理其退學及退款申請,明顯存在疏忽。在公署介入後,職訓局已重新審視個案,並按相關條款向投訴人退回部分款項以作修正。公署認為,職訓局除了應加強職員培訓以確保同類失誤不再發生,更重要的是應將退款政策清楚及完整地對外說明,讓職員及學生日後面對類似情況時能有所依據。

553. 綜合以上分析,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成立,建議職訓局 —(a) 增加退款政策的透明度,考慮在網頁及相關註冊文件中一併列出所有情況下的退還學費安排;以及(b) 加強職員培訓,確保其熟知該局課程的相關退款政策。

當局的回應

554. 職訓局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已更新網頁及相關文件中的有關退款的內容,並為職員提供適當培訓。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