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有監察某鄉事委員會簽發原居民證明書的程序;以及 欠缺上訴機制,處理鄉事委員會拒絕的申請
背景
198. 投訴人擬為其剛過世的父親申請某離島區骨灰安置所的骨灰龕位。根據1823網頁..離島的骨灰龕位只提供給當地原居民或其子女,或已在當地連續居住不少於十年的居民或其子女,申請人必須先得到當地鄉事委員會(鄉委會)證明先人的身份,才可向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提出申請。
199. 投訴人稱,他父親自小跟隨祖父母在某離島居住,已連續不少於十年。他認為他父親符合資格申請該離島的骨灰龕位,遂要求該離島鄉委會(事涉鄉委會)發出證明信,確認他父親符合有關資格。
200. 然而,事涉鄉委會以先人必須於離世前連續七年居於該離島才符合申請資格為由,拒絕投訴人的要求。此外,事涉鄉委會亦指合資格的先人不包括原居民的子女,亦不認同1823網頁所述的資格。
201. 投訴人為此在二零二二年八月致電食環署,該署當時清晰地向投訴人解釋離島區公眾骨灰龕位的申請資格,並指出該離島的骨灰安置所的骨灰龕位是分配給離島區原居民,或已在離島區連續居住不少於七年的真正居民,或他們的未成年子女。食環署亦建議投訴人參考二零二一年啟用的梅窩禮智園靈灰安置所的骨灰龕位申請指引,因兩者的申請準則相同。
202. 其後,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食環署,認為該署有以下失當之處 —(a) 食環署賦權事涉鄉委會發出有關證明信,但對該鄉委會是否發出證明信不作監管,即使申請人無理被拒絕亦無法申辯,對申請人不公(投訴點(a));以及(b) 食環署就事涉鄉委會拒絕發出證明信沒有提供其他申請渠道或上訴機制,使申請人求助無門(投訴點(b)。
申訴專員的觀察
203. 一九九一年,前區域市政局根據《火葬及紀念花園(區域市政局》附例》第24條賦予的權力,將離島區的紀念花園(內設骨灰安置所)撥供當地居民專用,為離島區居民提供便利的遺體處理服務。其後,根據《提供市政服務(重組)條例》,《火葬及紀念花園(區域市政局)附例》在二零零零年一月一日被廢除,並由《火葬及紀念花園規例》替代。《火葬及紀念花園規例》第 19(a)條賦權食環署署長指示特定的紀念花園或其任何部分(包括其內設的骨灰安置所)撥作安葬特定人士的骨灰之用,或作安葬或處置屬於特定社群、種族或宗教的人士的骨灰之用。
204. 有關離島區編配骨灰龕位的準則如下 —(a) 長洲紀念花園死者須獲長洲鄉事委員會證明為離島區原居民,或已在長洲連續居住不少於十年的真正居民,或為當地居民的子女。 (b) 離島區(南丫島及坪洲)的其他紀念花園死者須獲得有關鄉事委員會證明為離島區原居民,或已在離島區連續居住不少於七年的真正居民,或為當地居民的子女。
205. 食環署在二零零零年成立後,一直按照上述政策處理離島區內公眾骨灰龕位的申請,先人必須獲得有關鄉委會發出證明書文件,以證明其符合有關的準則。
206. 食環署回應稱,有關職員在接獲投訴人的電話查詢時已清晰地向投訴人解釋離島區公眾骨灰龕位的申請資格。食環署亦澄清,事涉鄉委會釐定「連續居住不少於七年的真正居民」等,是參考《鄉郊代表選舉條例》所採用的相關原則,認為長期居住該離島的真正居民,應是緊接去世前的時間一直在該離島居住,並視該離島為其主要住址。同一原則亦被其他曾處理類似個案的離島鄉委會所採用。
207. 事涉鄉委會認為,投訴人未能提供其父為當地原居民的證明文件,而且其父生前早已搬離當地多年,已不再被視為真正居民,故拒絕發出相關證明文件。食環署認為,事涉鄉委會已按照機制處理投訴人的申請。
208. 就事涉鄉委會是否接納投訴人的申請,涉及其對事實所作的判斷,由於鄉委會不屬公署可調查的組織,公署沒有介入其決定。就食環署經事涉鄉委會了解後認為事涉鄉委會已按照機制處理投訴人的申請,公署並無理據質疑食環署的看法。因此,投訴點(a)不成立。
209. 雖然鄉委會與食環署沒有從屬關係,不存在監管問題,以及現行由鄉委會發出證明書的安排沒有設立上訴機制,但如接獲市民求助,食環署會按具體情況與鄉委會溝通並提供可行的協助。因此,當鄉委會拒絕發出證明書時,申請人仍可向食環署求助。由於食環署沒有接獲投訴人的求助或投訴,公署無從評論投訴人是否真正求助無門。綜合而言,投訴點(b)不成立。
210. 至於由食環署提供予1823的網頁訊息,有關離島骨灰龕位申請資格的原內容欠清晰。食環署未有及早發現問題並作出修訂,實欠妥善。即使食環署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作出修訂,1823經更新有關網頁內容並無清楚表明「連續居住當地」是指先人緊接去世前一直在當地居住,仍有可能會引起混亂,公署認為食環署仍須進一步修訂有關內容。
211. 綜合而言,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不成立,但食環署另有缺失,建議該署與1823商討再修訂有關網頁內容,清楚表明「連續居住當地」是指緊接去世前一直在當地居住,並檢視其他供市民參考的單張、小冊子等,以確保所發放的資料準確和一致。
當局的回應
212. 食環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已完成各項相關資料的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