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項電力工程的驗收工作有遺漏; 無理要求投訴人先錄取警誡供詞,才立案處理他的舉報;以及 沒有適當處理投訴人就上述電力工程涉嫌違反《電力條例》或相關附屬規例的舉報
背景
114. 投訴人稱他曾參與某非牟利機構的青少年綜合服務中心(服務中心)的裝修工程。他發現當中的電力工程偷工減料並存在電力安全隱患,可能會對使用服務中心設施的青少年構成危險,故勸諭有關工程公司的電力主管糾正問題不果。因此,他於二零二一年四月致電機電工程署(機電署)舉報,但職員告知他:機電署的驗收人員沒有發現他所舉報的違法違規行為,並已發出合格證明。職員請他以書面方式舉報。投訴人於二零二一年五月致函機電署舉報,並於二零二一年六月獲邀到機電署錄取口供,以便該署立案調查。
115. 二零二二年三月,機電署回覆投訴人:因機電署沒有他提及的電力裝置的照片,以及未能成功聯絡上服務中心的戶主/租用人安排入內實地視察,故未有足夠證據證明任何人涉及違反《電力條例》或相關附屬規例。同月,投訴人自行前往服務中心拍攝部分涉嫌違規的電力裝置後,將照片交予機電署跟進。機電署職員經檢視照片後,認同有關的電力工程有不符標準之嫌,並會進一步跟進。但及至他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時仍未完成調查,任由電力隱患一直存在。
116. 投訴人質疑機電署 —(a) 對服務中心電力工程的驗收工作有遺漏(投訴點(a)); (b) 無理要求他簽署指稱他涉嫌違反《電力條例》的會面紀錄,才立案處理他的舉報(投訴點(b));以及(c) 沒有適當處理他對服務中心電力工程涉嫌違法違規的舉報(投訴點(c))。
申訴專員的觀察
投訴點(a)
117. 根據《電力條例》,機電署並不負責服務中心的電力工程的檢驗工作,有關檢驗工作由註冊電業承辦商委聘的註冊電業工程人員進行。因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a)不成立。 投訴點(b)
118. 機電署已向公署解釋為何邀請投訴人錄取警誡供詞。經審閱機電署的相關記錄,公署認為機電署稱已於二零二一年五月就投訴人的舉報立案調查的說法與其紀錄相符,該署並非在二零二一年六月為投訴人錄取口供後才立案處理投訴人的舉報。公署不排除投訴人與機電署職員在溝通時或有誤會,若機電署職員當時能更清晰向投訴人解釋其會面目的,或有助避免投訴人誤以為機電署留難他。因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b)不成立。 投訴點(c)
119. 經審研機電署的相關指引,公署留意到,指引要求機電署職員在立案後安排現場視察,如未能在第一次視察時進入有關處所,便應向戶主/租用人發出「檢查電力裝置通知書」。雖然機電署解釋,因第四波疫情而決定在沒有先嘗試到場視察的情況下發出「檢查電力裝置通知書」,但機電署自投訴人於二零二一年五月舉報至二零二一年十一月結案期間的六個月內,均未曾嘗試到場視察或就不獲回覆的「檢查電力裝置通知書」作進一步跟進,以確定現場的電力裝置的狀況。事實上,若非投訴人自行到服務中心拍攝照片供機電署參考,機電署其後亦不會安排到場視察,而相關的電力隱憂會繼續存在及對公眾安全構成威脅。由於服務中心的電力裝置涉及公眾安全,而投訴人是有份參與有關電力工程的人員、就相關電力隱憂向機電署提供詳細描述,並全力配合機電署的調查(包括給予警誡供詞),公署認為,投訴人的舉報更應獲認真的看待及慎重的處理。此外,從投訴人能進入服務中心拍攝電力裝置可見,若機電署當初有就不獲回覆的「檢查電力裝置通知書」作進一步跟進,應可及早進入該中心視察並發現欠妥的電力裝置。事後看來,機電署未曾嘗試到場視察或透過其他方式聯絡服務中心,以確定現場的電力裝置的狀況,便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結案的決定,並不穩妥。幸虧投訴人鍥而不捨地跟進其舉報,服務中心的電力裝置最終得以糾正而其間並未發生電力意外。
120. 公署亦留意到,指引訂明:機電署職員須在收到舉報後的十個工作天內認收/暫覆舉報;若個案於約兩個月內仍未完成調查,則須於收到舉報的兩個月後的十個工作天內給予舉報人第二次暫覆;完成調查及結案後,須於十至十五個工作天內給予舉報人最終回覆。指引亦訂明,如舉報以書面作出,便須給予舉報人書面回覆。惟記錄顯示,機電署職員於二零二一年五月四日與投訴人通話時,已取得投訴人的通訊地址,但其後沒有書面暫覆投訴人,而機電署在二零二一年十一月決定結案後,亦沒有於十至十五個工作天內給予舉報人最終回覆。若機電署當初有按指引書面暫覆投訴人的舉報,或有助投訴人明白該署的跟進情況及避免投訴點(b)。因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c)成立。
121. 公署留意到,機電署的指引沒有訂明職員應如何或是否需要跟進「檢查電力裝置通知書」發出後不獲回覆或遭拒絕進入處所檢查電力裝置的情況。公署認為,若能將發出「檢查電力裝置通知書」後的跟進程序加入指引,或有助職員更有效地處理電力安全的舉報。
122. 總括而言,申訴專員認為投訴人對機電署的投訴部份成立,並建議機電署 —(a) 提醒職員在處理電力安全舉報時須嚴格遵從指引行事;以及(b) 檢視指引以考慮是否需要加入發出「檢查電力裝置通知書後」的跟進程序。
當局的回應
123. 機電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以下跟進行動。
124. 機電署已在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向所有負責處理電力安全舉報的職員舉行經驗分享會,並提醒職員在處理電力安全舉報時須嚴格遵從指引行事及講解新修訂的指引內容。
125. 機電署已進一步檢視現行處理舉報的指引,就發出「檢查電力裝置通知書」後的跟進程序作出修訂。若在第一次發出「檢查電力裝置通知書」訂明的限期內仍未收到回覆,機電署人員須在十個工作天內發出第二次「檢查電力裝置通知書」。若在第二次「檢查電力裝置通知書」訂明的限期內仍不獲回覆或遭拒絕進入處所檢查電力裝置,機電署人員須在十個工作天內發出「勸諭信」以要求處所負責人妥善維修有關的電力裝置,或在有足夠證據的情況下在十個工作天內採取進一步行動(例如向裁判官申請令狀以進入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