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無理拒絕提供受邀到現場採訪七一回歸慶祝活動的傳媒機構名單,以及與揀選傳媒機構的準則有關的內部指引或政策
背景
380. 二零二二年六月十六日,代表一間傳媒機構的投訴人向政府新聞處(新聞處)索取獲該處邀請到現場採訪七一回歸慶祝活動的傳媒機構的整份名單,以及與揀選傳媒機構準則有關的內部指引、政策及/或通信文件。二零二二年七月六日,新聞處援引《公開資料守則》(《守則》)第2.3段,以資料如披露會令本港的保安受到傷害或損害為由,拒絕該傳媒機構的要求。其後,該傳媒機構要求新聞處作出覆檢,新聞處於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決定維持早前的決定。
381. 該傳媒機構認為新聞處拒絕提供資料並不合理,因為到現場採訪七一回歸活動的傳媒機構並非國家機密。投訴人指出,電影、報刊及物品管理辦事處(報刊物管辦)的網頁載有已登記的傳媒機構的整份名單,他不明白為何披露獲邀到現場採訪的傳媒機構名單會對香港的保安構成威脅。因此,投訴人在二零二二年七月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新聞處。
申訴專員的觀察
382. 根據《守則》,如披露資料可能造成的傷害或損害超過公眾利益,可引用第2.3(b)段拒絕披露有關資料。
383. 新聞處評估,國家領導人及外國元首到訪需要最嚴格的保安安排,因為他們是高價值的施襲目標。公署對此表示認同。披露與訪問有關的任何資料,包括行程、參與機構等,都可能有助恐怖份子損害對政要的保護。為避免對習近平主席視察香港期間的保安工作造成任何傷害或損害,公署認為新聞處根據《守則》第2.3(b)段,在活動進行前拒絕給予獲邀傳媒名單並非不合理。
384. 新聞處亦解釋為何在活動後透露獲邀傳媒名單仍會有保安考慮。雖然公署認為每項活動的保安考慮有所不同,並應按個別情況考慮,但公署未能排除披露獲邀傳媒名單可能讓恐怖份子推斷出保安查核機制的運作,日後可規避有關機制,從而對參與香港保安行動的人員、他們的資源及工作方法造成潛在傷害或損害的可能性。
385. 根據《守則》及其指引,披露資料可能造成傷害或損害,已是拒絕披露資料的足夠理據,而造成傷害或損害的比重則視乎可能造成的傷害的性質而定。就此個案而言,由於回歸二十五周年活動涉及重大的保安考慮,而披露獲邀傳媒機構可能引致性質嚴重的傷害,即損害習主席視察香港期間的保安工作,以及協助他人日後規避與保護政要有關的保安查核機制,公署就新聞處援引《守則》第2.3(b)段拒絕披露資料的決定不持異議。另一方面,載於報刊物管辦網頁的整份已登記傳媒機構名單,是供公眾參考的一般資料,不大可能對政要訪港的保安安排有影響。
386. 新聞處亦澄清,部門在揀選傳媒機構現場採訪國家領導人及外國元首訪港的準則方面並沒有任何內部指引、政策及/或通信文件,因此未能向投訴人提供有關資料。雖然《守則》並沒有要求政府部門取得部門不擁有的資料,但公署認為新聞處應更妥善地處理這部分的索取資料要求,在二零二二年七月六日回覆投訴人時,應清楚指出部門並無所索取的資料。公署促請新聞處從這個案中學習,將來接獲根據《守則》索取資料的要求時,可改善處理方法。
387. 公署總結時指出,新聞處拒絕披露投訴人索取的資料並非不合理,但部門應可更妥善處理部分有關索取資料的要求。
388. 綜合而言,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不成立,但新聞處另有缺失,建議新聞處為其人員提供更多有關《守則》的培訓,讓他們在處理索取資料要求而部門並無該等資料時,能更妥善地回應。
當局的回應
389. 新聞處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以下的跟進行動。
390. 新聞處會為部門人員提供更多有關《守則》的培訓,使他們能更有效處理索取資料要求。新聞處會檢視和改良為新入職人員安排的必修入職培訓課程,讓新入職人員能更明白《守則》的內容、其應用及相關事宜。部門亦會為新聞主任及以上職級人員提供有關《守則》的復修訓練/分享會。新聞處內有需要處理索取資料要求的其他職系人員亦會獲邀參加以上訓練課程。
391. 部門亦鼓勵所有人員參加由其他單位,例如公務員學院舉辦有關《守則》的訓練計劃、講座等。
392. 新聞處已將相關的內部通告上載至部門內聯網,並會更頻密地檢視通告和再傳閱經更新的通告,以期加強部門人員對《守則》要求的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