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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2422B 不成立

– 對某單車店長期霸佔公眾單車泊位所採取的行動╱措施不足或無效

政府覆文 · 年報2023 · 第 127 頁

背景

434. 投訴人稱,位於某單車匯合中心(匯合中心)的單車店(單車店甲)長期將其用作經營的單車擺放在匯合中心公廁附近的運輸署指定單車停泊處(事涉停泊處),霸佔公眾單車泊位。就此,他於二零二一年四月經1823向相關政府部門投訴。同年五月六日,民政事務總署(民政總署)轄下的民政事務處(民政處)、地政總署轄下的地政處、食物環境衞生署及香港警務處進行聯合清理行動,清理事涉停泊處一帶的違泊單車。

435. 由於個案有別於一般市民違泊單車問題,牽涉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負責管理的匯合中心內單車租賃處的承辦商/許可證持有人,涉嫌持續違反合約,將經營業務有關的物品放於許可範圍外。民政處及地政處亦曾將投訴經1823通知康文署,要求該署跟進及在有需要時按合約採取適當行動。惟康文署告知投訴人:已提醒單車店甲的擁有人應遵守合約中列出的條款,惟該停泊處並非康文署的管轄範圍,需轉介相關部門採取適當行動。

436. 投訴人留意到,自二零二一年五月六日的聯合清理行動及康文署提醒單車店甲遵守合約中列出的條款後,該店不但沒有停止長期霸佔事涉停泊處的行為,而且長期霸佔更多的公眾單車泊位,以及將長期霸佔單車泊位的行為延伸到附近的其他單車停泊處。

437. 就以上所述,投訴人認為政府各相關部門對單車店甲長期霸佔公眾單車位泊位所採取的行動/措施不足或無效,以致該店變本加厲地長期霸佔更多的公眾單車泊位,遂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民政總署、康文署、運輸署及地政總署。

申訴專員的觀察

438. 公署職員曾於二零二二年十月十四日及二十三日到匯合中心及附近視察。十月十四日視察時,發現匯合中心位處一隅,少有行人經過。匯合中心外圍共有四個公眾單車停泊處,大部分泊位沒有單車停泊。接近單車店甲的兩個停泊處有大量單車堆放於一側,分別佔用該兩個停泊處約四分之一的泊位,並被帆布遮蓋。另外,有一些單車放在單車店甲外的公眾單車停泊處旁的行人路上。部分放於泊位及行人路上的單車有單車店甲的標記。十月二十三日視察時的情況與十月十四日所見大致相若。

439. 投訴人認為各相關部門所採取的措施/行動無效,源於他提出事涉投訴後,仍見到單車店甲的單車放於公眾單車停泊處。然而,公署表示其調查重點在於有關部門有否按現行法例/合約,處理違泊單車/違反合約行為,亦明白有關部門只能在符合法例規定或在有實質證據證明許可證持有人違反合約條款情況下,才能採取行動。經公署調查後,得悉地政處、運輸署和民政處在收到投訴後已作出跟進,並採取了兩次的聯合清理行動。但公署發現,運輸署在該清理行動前向公眾就封閉事涉停泊處的詳情發出通告時,通知期少於訂明的14日。

440. 康文署曾就事涉投訴派員到場巡視,雖未曾發現有違反合約的行為,仍向許可證持有人作出勸諭,沒有證據顯示該署在處理事涉投訴時失當。雖然事涉停泊處的使用率不高,印有單車店甲標記的單車停泊於該處不超過24小時亦沒有違反法例,但若單車店甲將單車擺放在許可範圍外,便可能會違反訂明的合約條款,康文署應作出跟進。事實上,確實有印有單車店甲標記的單車泊於事涉停泊處,並非個別事件。公署知悉,康文署已加強巡查,以處理投訴人的關注。

441. 總括而言,申訴專員對民政總署、康文署、運輸署及地政總署的投訴不成立,但運輸署另有不善之處。申訴專員建議康文署繼續監察單車店甲的營運情況,及視乎情況採取適當行動,以跟進其將業務相關的單車存放在許可範圍外的違約行為。若違約行為持續,該署便應考慮採取進一步行動。

當局的回應

442. 康文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加強監察許可證持有人的運作情況。除了安排職員每星期最少一次到單車亭巡查外,還會不定時進行突擊巡查,查看許可證持有人有否運送未租賃的單車及三輪車往返單車亭至公眾單車泊位,及檢視停泊於公眾單車泊位的單車有否單車店甲的標記。當發現有單車店甲標記的單車存放於公眾單車泊位時,康文署會採取相應的跟進行動,包括向許可證持有人作出口頭或書面警告,並要求有關許可證持有人盡快糾正違約行為。

443. 康文署於二零二三年五月至七月期間,共進行了十三次例行巡查及一次突擊巡查,其中有十一次發現許可證持有人違規存放單車於公眾單車泊位。康文署隨即向許可證持有人發出口頭警告,並監督許可證持有人即時將有關單車從公眾單車泊位移走。康文署就上述違約行為對許可證持有人發出合共五封勸誡信。康文署其後於七月三十一日、八月一日及八月八日的巡視中,未再有發現相關違規行為。

444. 另外,康文署已安排與許可證持有人進行會面,以進一步改善情況。康文署會繼續巡查單車店甲及密切留意有關情況,如改善情況未如理想,康文署會考慮根據合約條款採取進一步跟進行動。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