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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2195 成立

– 給投訴人的回覆有欠詳盡,並無說明應向哪個部門舉報違法事宜

政府覆文 · 年報2023 · 第 85 頁

背景

276. 投訴人稱,他於二零二二年六月十六日向前食物及衞生局舉報有市民涉嫌於五月十三日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條例),並質疑整個事涉屋苑共用同一地址的「安心出行」二維碼不合理。六月二十七日,該局於給他的回覆中摘錄有關《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第599F章)(規例)的內容(包括網頁連結)及請他直接向相關執法部門舉報。六月三十日,投訴人向該局查詢上述「相關執法部門」為哪些部門,該局再次摘錄相關的規例內容(包括網頁連結)及請他直接向相關執法部門舉報。七月五日,投訴人請該局(已改組為醫務衞生局(醫衞局))直接告知哪些為「相關執法部門」以便他直接舉報。該局於七月六日回覆他,提供有關執行規例的獲授權人員的網頁連結,他查看連結後發現該局為執行規例的部門之一。

277. 投訴人不滿醫衞局數次的回覆均答非所問,態度敷衍,並認為該局為執行規例的部門之一卻請他直接向相關執法部門舉報,有推卸責任之嫌,遂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該局。

申訴專員的觀察

278. 醫衞局在收到投訴人的投訴後,轉介個案至民政事務總署跟進,獲覆指個案不屬於他們的工作範疇;醫衞局未有嘗試釐清此案職責誰屬,而是在給投訴人的回覆中提供有關條例所有獲授權人員的網頁連結,並告知投訴人可根據個案情況聯繫相關部門,但沒有解釋相關部門誰屬。公署認為,此舉無疑將澄清此案所應負責的部門的責任轉交予市民。如市民決定放棄舉報,有機會導致違反醫衞局所訂的法規的行為得不到適當跟進;相反,如市民因未能辨清相關部門而向有關條例所有獲授權人員的部門都作出舉報,則有機會為多個部門製造不必要的工作,兩者情況均不理想。醫衞局作為有關條例的主事政策局,在制訂法例時,有責任釐清法例的規定在不同的場景由哪些部門負責執法,才把執法權授予該些部門的人員,並在法例生效前與該些部門充份溝通達成共識。若醫衞局隨後在轉介個案至相關部門而相關部門回覆指不屬其工作範疇,實應主動與部門澄清其負責範疇,再直接告知投訴人有關職責誰屬。在過程中醫衞局更可確認沒有出現執法真空-即若干受相關法規規管的行為無人監管和執法-的情況。公署促請醫衞局改善就相關舉報/投訴的處理,加強部門間的協作。

279. 醫衞局回應公署時指此案的有關工作主要由民政事務總署和香港警務處執行,但該局在處理投訴人的舉報時,獲民政事務總署回覆指該個案不屬於他們的工作範疇後,既未有與民政事務總署跟進,亦沒有將個案轉介到另一個該局認為有關的部門(即香港警務處)。 公署認為醫衞局未有根據該局的認知適當跟進投訴人的舉報。

280. 投訴人除就懷疑違規行為作出舉報外,亦質疑整個事涉屋苑共用同一地址的「安心出行」二維碼不合理。醫衞局的回覆只提及有關「安心出行」場所二維碼海報的尺寸等要求,未有回應對屋苑使用同一地址的二維碼是否合理或有否相關規定。

281. 另外,公署留意到投訴人舉報的事宜發生於五月中旬,但醫衞局的回覆中提供的資料是有關生效期為六月十六日至二十九日及六月三十日至七月十三日的社交距離措施,雖然回覆中指該等措施「大致延續現行社交距離措施」,但畢竟疫情以來社交距離措施經常調整,究竟醫衞局提供的資料是否適用於投訴人提及的事宜,單憑醫衞局提供的資料難以辨清,亦予人答非所問之感。

282. 綜合上文的分析,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成立,並建議醫衞局釐清此案所應負責的部門,並改善日後回覆市民的查詢/舉報,正面回應及提供更為適切的資訊。

當局的回應

283. 醫衞局接納建議並按照申訴專員的建議,改善日後回覆市民的查詢/舉報,確保能正面地回應市民的查詢及提供更為適切的資訊。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