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妥善處理某村屋非法排放污水的投訴;以及 沒有回覆投訴人經1823作出的投訴
背景
139. 據投訴人稱,其村內某村屋(事涉村屋)長期有污水流出,除發出陣陣惡臭,嚴重污染環境及造成衞生滋擾。二零二二年四月,該村村代表透過鄉事委員會向當區民政事務處投訴(個案一),個案最初獲轉介至環境保護署(環保署)跟進,惟環保署隨後將個案交由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處理。由於問題持續,投訴人在同年六月經1823投訴上址長期排放污水並引致蚊患(個案二),個案獲分別轉介至食環署及環保署跟進。然而,投訴人認為食環署的跟進行動只能暫時解決氣味及蚊患的問題。另外,直至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環保署時,該署仍沒有回覆其投訴。總括而言,投訴人投訴以下事項 —(a) 環保署及食環署過往沒有妥善處理有關投訴及從源頭解決問題,以致涉事村屋非法排放污水的情況持續(投訴點(a));以及(b) 環保署沒有回覆投訴人經1823作出的投訴(投訴點(b))。
申訴專員的觀察
投訴點(a)
140. 環保署及食環署已向公署解釋其部門在事件中各自的角色和權責,以及對有關投訴所採取的跟進工作和調查結果。經審研與個案相關的資料,包括兩個部門的工作和調查記錄,公署的評論如下。
141. 經公署調查後,並無證據顯示食環署有失當之處。此外,公署認同,此污染個案有其複雜性(如牽涉隱藏於地下的私人排水喉管滲漏、事涉村屋化糞池位於斜坡而非平地、出現污水滲漏時正值雨季等),確實不能單靠環保署或個別部門自行處理及找出源頭,而須有賴各相關政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權和專業領域交換資訊及合協調查,以逐步找出造成污水滲漏的原因。觀乎環保署處理有關投訴的經過,公署認為,該署一直有因應情況和事態發展採取適當的跟進行動,最終成功找出污染源頭和根治方法。公署知悉,環保署的跟進巡查顯示涉事喉管的維修工作已完成,沒再發現污水流出。
142. 整體而言,環保署及食環署在本案中有致力處理有關地點的污水滲漏問題,並無證據顯示該兩個部門有行政失當之處,因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a)不成立。 投訴點(b)
143. 根據投訴人提供的資料,她是個案二的投訴人。公署認為,此案具有一定複雜性,環保署需要較多時間處理而未能在較早階段回覆投訴人調查結果,情況屬可以理解。
144. 此外,環保署已解釋沒有直接/經1823向投訴人發出初步回覆,以及在跟進個案二期間只曾與村代表聯繫的原因。公署已審閱環保署處理污染投訢的程序和指引,接納該署的解釋,該署職員不一定須就其他部門(包括1823轉介的投訴)發出初步回覆/認收通知。 因此,環保署在接獲1823轉介個案二後沒有另行向投訴人發出初步回覆,就其指引而言沒有構成失當。另一方面,由於投訴人在個案二提及過往曾提出相關投訴,當中的資料與個案一吻合,環保署因此誤以為個案和個案二有關連(即個案二是村代表或村代表和其他村民提出的跟進投訴),故在跟進過程中只向村代表(作為代表村民跟進村內事務的人士)交代個案進展,公署認為,該署的解釋並非無理,其做法亦難言失當。
145. 經審研與個案相關的資料,公署認為,環保署大致有按既定程序和指引處理和回覆投訴,因此投訴點(b)不成立。
146. 然而,是次投訴部分成因是投訴人向1823投訴後,一直沒有接獲環保署的回覆,故誤會該署沒有跟進事件或對其投訴置之不理。 因個案性質複雜,環保署由接獲個案二至正式給予具體回覆,歷時約三個多月。公署認為,既然個案二是由1823轉介,如環保署期間能適時經1823向投訴人交代個案進展及延後作覆的原因,會更理想,亦可避免出現如此案般因誤會投訴人士的身份而未能成功向其傳遞個案訊息的情況。
147. 總括而言,申訴專員認為,投訴人對環保署及食環署的投訴不成立,但環保署在處理個案二上有可改善的空間。
148. 申訴專員建議環保署提醒職員日後處理1823轉介的投訴時,如預計無法及早完成調查及給予具體回覆,須適時直接/透過1823暫覆投訴人,並交代個案進展和解釋需要更多時間才可具體回覆的原因。
當局的回應
149. 環保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以下跟進行動。
150. 環保署已向所有科別發出電郵,作出以下提醒 —(a) 於日後處理1823轉介的投訴時,如預計無法及早完成調查及給予具體回覆,須適時直接/透過 1823 暫覆投訴人,並交代個案進展和解釋需要更多時間才可具體回覆的原因;以及(b) 如果同一個案涉及多於一個投訴人,除非我們能夠確認投訴是由同一人發出,否則須分別回覆個別投訴人,以免發生誤會。
151. 環保署亦會定期重行傳閱有關處理污染投訴的部門指引給職員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