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妥善處理五座建於認可殯葬區外的墳墓
背景
232. 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至七月十五日,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民政事務總署(民政總署)轄下沙田民政事務處(民政處)及地政總署。
233. 投訴人稱,沙田水泉坳街往蝌蚪坪路段一帶有五座建於認可殯葬區(殯葬區)外的墳墓(事涉五座墳墓)。他曾於二零二一年向相關部門指出以上情況,並獲告知民政處已於二零二一年六月發信要求有關人士於二零二一年九月底前將墳墓遷回「殯葬區」。然而,情況在限期後一直沒有改變。
234. 投訴人不滿民政處及地政總署沒有妥善處理事涉五座墳墓:前者遲遲未取消有關殯葬許可證(許可證)及通知相關部門執法;後者作爲執法部門,則一直沒有依據法例採取執法行動。
申訴專員的觀察
235. 公署指出新界山邊殯葬有其獨有歷史背景,而且涉及先人遺骸,性質特殊,或未必可按一般處理非法佔用政府土地的方式跟進違規殯葬個案。公署認為民政處先嘗試以溝通和游説解決問題屬務實的做法,然而既然各部門已就違規殯葬個案訂下處理機制,民政處有責任按照該機制採取行動或尋求其他解決辦法。
236. 公署認為倘若民政總署認爲現行機制在實際執行時有困難,應及早與相關部門(包括地政總署及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共同商討解決辦法。如有需要,應考慮就處理現時已發現的原居民違規界外殯葬個案,另行制訂合理及務實的執管指引,然後公布周知,並切實執行。
237. 綜合而言,申訴專員認為投訴成立,建議民政總署 —(a) 提醒職員適時跟進投個案,避免延誤; (b) 就本案而言,盡快訂下處理事涉五座墳墓的具體方案及時間表,例如採取早已説明的後續行動、為持證人提供遷墳建議等,並付諸實行;以及(c) 考慮檢討現行「山邊殯葬政策」中有關處理現時已發現的原居民違規界外殯葬個案的執管安排,如有需要,應與相關部門商討及制訂合理及務實的執管指引,然後公布周知及切實執行。
當局的回應
238. 民政總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以下跟進行動。 建議(a)
239. 民政總署已提醒相關職員在接獲投訴時,須適時作出妥善跟進,避免延誤。 建議(b)
240. 如公署於調查報告中所述,新界山邊殯葬有其獨有歷史背景,而且涉及先人遺骸,性質特殊。考慮到山邊殯葬涉及原居民傳統權益的敏感議題,基於對新界傳統習俗及下葬先人的尊重,民政總署會小心處理並切實跟進個案,包括繼續與事涉墳墓的後人及相關的鄉事委員會和村代表積極進行溝通及游說,敦促有關人士盡快把事涉墳墓遷回殯葬區,希望就解決方案盡早達成共識。視乎持證人的需要,民政處會為他們提供適切協助。 建議(c)
241. 現時認可殯葬區由多個政府部門共同管理,包括民政總署、地政總署、食環署、漁農自然護理署及水務署。民政總署與相關部門於二零一六年成立了工作小組,在指定的認可殯葬區推行試驗計劃,以期改善認可殯葬區的管理及執管安排。有關措施包括在殯葬區進行凍結調查、豎立界線標示柱、透過資訊科技讓申請人辨認在殯葬區內下葬先人的位置、修訂殯葬許可證及申請人承諾書,要求申請人承諾及簽署聲明確認先人的下葬地點會在相關認可殯葬區內,以及由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