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 – 實地調查未能反映實況; 沒有考慮居民巴士服務不涉公帑及不會加重當區的道路負擔; 審批其他屋苑續辦多條居民巴士線的準則寬鬆,對事涉屋苑不公;以及 給予投訴人的回覆含糊,並無實際理據
背景
534. 投訴人稱,其居住於天水圍的某屋苑(事涉屋苑)曾數度向運輸署申請開辦居民巴士服務,往返屋苑及屯馬線天水圍站。運輸署覆稱,居民可乘搭輕鐵接駁巴士 K76S 線及輕鐵往返天水圍站;該署的實地調查顯示,上述公共運輸服務足可應付事涉屋苑居民的需求,因此拒絶其申請。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指運輸署不當處理事涉屋苑的居民巴士服務申請及有關投訴,包括 —(a) 運輸署於事涉屋苑未完全入伙、疫情期間及特定時間進行實地調查,未能反映實況;該署於輕鐵天悅站而不是較近事涉屋苑的天秀站進行調查,並不合理。投訴人認為公共運輸服務不足以應付需求,亦不便利事涉屋苑的居民(投訴點(a)),理據如下 —i. 事涉屋苑與最就近的輕鐵天秀站及巴士站步距分別達約十分鐘而且並非平路; ii. 輕鐵載客量高,事涉屋苑的居民於繁忙時間需等候兩個班次才可登車; iii. K76S 線沒有固定時間表,於繁忙時間只提供三個班次,服務不穩及未能滿足居民需求;以及iv. 事涉屋苑附近尚有一個大型屋苑陸續入伙,區內乘客需求會進一步增加。 (b) 投訴人認為,運輸署沒有考慮居民巴士服務不涉公帑,可減輕公共交通的載客量,而事涉屋苑建議的居民巴士路線取道高速公路,不會加重天水圍的道路負擔(投訴點(b)); (c) 運輸署以公共運輸服務足以應付居民需求為由拒絶事涉屋苑的申請,但區內某大型屋苑(屋苑甲)距離天水圍站較近,且鄰近多個輕鐵站及巴士站,運輸署多年來批准該屋苑續辦多條居民巴士線,準則寬鬆,對事涉屋苑不公(投訴點(c));以及(d) 投訴人曾向運輸署投訴該署批准屋苑甲續辦居民巴士線卻拒絶事涉屋苑的居民巴士服務申請,但運輸署的回覆含糊,並無實際理據,對事涉屋苑不公(投訴點(d))。
申訴專員的觀察
投訴點(a)及 (b)
535. 運輸署向公署解釋了現行以公共運輸服務為先、居民巴士服務為輔的運輸政策。香港人煙稠密,道路資源有限,公署認為運輸署以集體公共運輸服務為核心實屬合理。就濕地公園路(包括事涉屋苑)一帶的公共運輸服務而言,運輸署一直密切監察情況,並與公共服務營辦商制定計劃,逐步提升服務,以配合區內新項目的落成及人口增加,其間亦有進行實地調查了解區內居民對運輸服務的需求。
536. 運輸署亦已解釋該署拒絶事涉屋苑的居民巴士服務申請,主因是該署的實地調查顯示當時的公共運輸服務足以應付居民需求,而且該署與相關部門仍會持續改善公共運輸服務及相關的設施配套。此外,運輸署認為事涉屋苑若開辦居民巴士服務,會對公共道路資源造成影響。就投訴人對運輸署實地調查的質疑,該署已解釋該署有在不同時間進行實地調查及曾於天悅站進行調查的理據。
537. 公署指出,運輸署如何進行實地調查、其收集數據的方式、進行調查的時間及地點,屬該署在行使其職能時的專業判斷,除非有明顯不合理,否則公署不會評論。至於有關運輸服務是否足夠以及開辦或延續指定居民巴士服務路線對道路系統所造成的影響,同樣涉及該署的專業判斷而非公署可評論的行政事宜。經詳細考慮運輸署的解釋及其提供的數據和相關資料後,公署認為,運輸署已按現行程序處理事涉屋苑的居民巴士服務申請,沒有證據證明該署拒絕事涉屋苑的申請涉及行政失當。
538. 因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a)及(b)不成立。
539. 就運輸署表示已把事涉屋苑最偏遠大廈與最就近車站的距離納入考慮,經評估後認為事涉屋苑不符合獲批居民巴士服務的準則,這涉及運輸署所作的專業判斷,公署沒有評論。由於事涉屋苑有多座,居民從不同座數前往車站的距離會有差別,目前從屋苑正門前往輕鐵天秀站/濕地公園站的距離已達400至450米,從最偏遠座數往K76S線天水圍方向的巴士站則達約550米而且需取道行人天橋,加上行人天橋未有升降機,對部分居民相對不便。公署認為,長遠而言,在事涉屋苑對出位置新增行人過路處,有助便利居民出行,但有關工程仍處於前期設計階段。公署認為,運輸署應繼續密切留意事涉屋苑居民對公共交通服務及設施配套的需求,並考慮根據實際情況,採取適當的臨時措施(例如增設臨時巴士站),配合居民需要。 投訴點(c)
540. 公署留意到,有別於新辦居民巴士服務的申請,運輸署目前在處理續辦服務的申請時將現有乘客對有關服務的需求納人考慮。就算常規公共運輸服務已有改善,除非現有服務乘客的需求有所改變,該署仍會考慮批准其續辦申請,審批續辦申請的準則無疑較為寬鬆。
541. 隨著天水圍的公共運輸服務發展,屋苑甲往返天水圍站以至其他地區的交通已越趨便利,然而,根據運輸署續辦的準則,屋苑甲仍獲准續辦居民巴士服務。舉例來說,屋苑甲某期數最就近輕鐵站與天水圍站只相隔兩個站,現時仍獲准營運往返天水圍站的居民巴士服務;相反,位於天水圍北、與天水圍站距離較遠的新屋苑,例如事涉屋苑的新辦居民巴士服務的申請卻因公共運輸服務足夠而不獲批,運輸署並認為「基準以上」的原則不適用於事涉屋苑的個案。新屋苑的居民會有運輸署處事不公的觀感並有所不滿,公署認為可以理解。
542. 運輸署作為主管交通規劃的部門,應以整體交通運輸為首要考慮。正如該署指出,如無節制地容許個別屋苑各自使用載客量較低但仍佔用相當路面的居民巴士服務,會對道路交通造成不良影響,亦令公共運輸服務營辦商可能難以維持收支平衡而未能開辦新路線或加強現有路線的服務水平,必會影響整體公共運輸服務。公署認為,此原則亦適用於審批續辦居民巴士服務的申請。然而,根據該署處理續辦居民巴士服務的其他考慮,現時享有居民巴士服務的乘客需求似乎凌駕於善用道路資源的考慮。
543. 公署認為,運輸署審批續辦居民巴士服務及新辦服務的申請的準則似乎有別,亦不符合整體的運輸政策。正如運輸署所指,現時香港的公共運輸系統已相當完善,為市民提供多元化的公共運輸服務。公署認為運輸署應與相關持份者檢討審批續辦和新辦居民巴士服務申請的準則,作出改善。
544. 綜合以上所述,運輸署是按現行準則審批申請,但該準則有不少檢討改善空間,因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c)部分成立。 投訴點(d)
545. 公署認為,屋苑甲為天水圍的大型屋苑,居於事涉屋苑的投訴人用以比較,可以理解。屋苑甲獲續批居民巴士服務,主要因為根據續牌申請的準則,運輸署會顧及居民對現存居民巴士服務的需求。 另一方面,運輸署基於屋苑甲與事涉屋苑的地理位置不同,認為「基準以上」的原則(即提出申請的屋苑已有足夠常規公共運輸服務)不適用於事涉屋苑。
546. 運輸署在回覆投訴人時,從未作出上文的解釋。公署認為,運輸署應該針對投訴人的質疑清楚解釋該署的立場;該署早前回覆投訴人不斷重覆類似內容,強調區內公共運輸服務充足及該署會個別審視每宗申請,無助釋除投訴人的疑慮,難免令人認為該署敷衍了事。 公署認為,運輸署未有妥善回覆投訴人。
547. 因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d)成立。
548. 綜合而言,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部分成立,建議運輸署 —(a) 繼續留意事涉屋苑的公共運輸服務及配套需求,適時採取優化措施; (b) 與相關持份者檢討審批新辦及續辦居民巴士服務申請的準則;以及(c) 加強職員培訓,提醒職員務必仔細審閱投訴,並針對投訴內容提供回覆。
當局的回應
549. 運輸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全部建議,並正在或已經落實有關建議,詳情如下 —(a) 運輸署一直有因應濕地公園路一帶屋苑的入伙,而加強該處的公共運輸服務。就此,運輸署在二零二三年已實施了一系列加強公共運輸服務及改善道路的措施; (b) 運輸署正從政策層面就審批居民巴士服務的準則進行內部檢討。因應檢討結果,運輸署會優化有關準則;以及(c) 運輸署已提醒同事仔細審閱投訴,並針對投訴內容提供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