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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460A、2022/1538、2022/1562、2022/1769、2022/1923、2022/2014、2022/2140、2022/2144、2022/2256 部分成立

及 – 審批居民巴士服務申請有欠劃一準則,無理拒絕某屋苑的申請,卻批准同區另一屋苑的申請; 實地調查粗疏,未能反映實際交通情況;以及 沒有適當跟進居民就事涉屋苑交通提出的改善建議

部門未註明 2022

政府覆文 · 年報2023 · 第 154 頁

背景

520. 投訴人表示,位於掃管笏的某屋苑(事涉屋苑)的居民早前向運輸署申請開辦兩條居民巴士線,往返屋苑至屯門及荃灣。該署以居民可利用現有的常規公共運輸服務前往屯門及荃灣而拒絕相關申請。投訴人認為該署的決定無理,指屋苑現時的公共運輸配套不足以應付居民的需要。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運輸署,其不滿歸納如下 —(a) 質疑該署沒有以劃一準則審批事涉屋苑的居民巴士服務申請,沒有考慮該屋苑居民因鄰近屋苑已批出居民巴士服務而產生的期望,便拒絕其申請。但區內附近交通情況相若甚至較佳的屋苑卻獲批服務。投訴人認為該署處事不公,而且沒有適時處理事涉屋苑的申請(投訴點(a)); (b) 質疑該署的實地調查粗疏,未能反映實際交通情況(投訴點(b)); (c) 不滿61P號線的巴士服務的諮詢不足,違反正常審批程序(投訴點(c)); (d) 不滿該署批准營辦商將252號線的巴士在繁忙時段由每八分鐘一班縮減至每十分鐘一班(投訴點(d));以及(e) 質疑該署沒有妥善跟進居民就改善事涉屋苑的交通所提出的建議,包括取消紅色小巴禁區、增設全日行駛至荃灣及直達市區的巴士線路、提升現有往返屯門的巴士及小巴服務、安排更多專營巴士繞經事涉屋苑,及於事涉屋苑增設巴士站等(投訴點(e))。

申訴專員的觀察

投訴點(a)

521. 運輸署向公署解釋了現行以公共運輸服務為先、居民巴士服務為輔的運輸政策。香港人煙稠密,道路資源有限,公署認為運輸署以集體公共運輸服務為核心實屬合理。就掃管笏一帶的交通而言,運輸署一直密切監察該區情況,並與公共運輸服務營辦商制定計劃,逐步提升服務,以配合區內新項目的落成及人口增加,其間並有透過當區民政事務處(民政處)討論、進行地區諮詢及實地調査了解區內居民對運輸服務的需求。

522. 至於事涉居民巴士服務的申請,運輸署已交代處理相關申請的經過及解釋期間曾受疫情影響安排實地調查的時間而需更多時間處理申請。該署拒絕屯門線及荃灣線的申請,主要是認為事涉屋苑已有或將會有公共運輸服務直達或可供轉駁到擬議的目的地,而該區依賴常規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的居民或會受擬辦的居民巴士服務影響,以及該署的實地調查顯示現時的公共運輸服務足以應付居民需要。該署有關運輸服務是否足夠以及開辦或延續指定居民巴士服務路線對道路系統所造成的影響的判斷,涉及該署的專業判斷而非公署可評論的行政事宜。

523. 就審批準則而言,運輸署在考慮是否批准新辦居民巴士服務時,除了會考慮該地區已有的常規公共運輸服務,並會同時考慮公共運輸營辦商已作計劃的服務。例如,運輸署不批准事涉屋苑屯門線的申請,因會影響到當時港鐵提升 K53 號線的服務水平和增辦 K51A 號線的計劃;該署不批准事涉屋苑荃灣線的申請,因會影響到九巴開辦 61P 號線及加密 252 號線的決定。為免同區居民未能乘坐更頻密和更長服務時間的巴士服務,運輸署從整體考慮而拒絕事涉屋苑的新辦居民巴士申請。

524. 相反,有別於新辦居民巴士服務的申請,運輸署目前在處理續辦服務的申請時,將現有乘客對有關服務的需求納入考慮。就算常規公共運輸服務已有改善,除非現有服務乘客的需求有所改變,該署仍會考慮批准其續辦申請,審批續辦申請的準則無疑較為寬鬆。而運輸署在最近一次處理同區內居民巴士服務的續辦申請時,當時的調査已顯示有部分路線的乘客量偏低,但該署因應承辦商的意見而同意再檢討。公署理解疫情嚴峻或會影響居民外出乘車的需求,但有關情況難免予人認為該署有偏袒之感,容易引發投訴。

525. 隨著掃管笏的公共運輸服務發展,特別在提升 K53 號線的服務及加設 61P 號線後,往返屯門及荃灣區的交通已越趨便利。然而,根據該署續辦的準則,區內受惠於此的屋苑仍獲准續辦與公共運輸服務路線重疊的居民巴士服務。相反,同區新落成屋苑,例如事涉屋苑的新辦居民巴士服務的申請卻因與公共運輸服務路線重疊而不獲批。新屋苑的居民有所不滿,公署認為可以理解。

526. 運輸署作為主管交通規劃的部門,應以整體交通運輸為首要考慮。正如該署指出,如無節制地容許個別屋苑各自使用載客量較低但仍佔用相當路面的居民巴士服務,會對道路交通造成不良影響,亦令公共運輸服務營辦商可能難以維持收支平衡而未能開辦新路線或加強現有路線的服務水平,必會影響整體公共運輸服務。公署認為,此原則亦適用於審批續辦居民巴士服務的申請。然而,根據該署處理續辦居民巴士服務的其他考慮,現時享有居民巴士服務的乘客的需求似乎凌駕於善用道路資源的考慮。

527. 綜合上文的分析,公署認為,運輸署雖已按現行程序及適時處理事涉屋苑的居民巴士服務申請,然而,該署審批續辦居民巴士服務及新辦服務的申請的準則似乎有別,亦不符合整體以常規公共運輸服務為先的運輸政策。正如運輸署所指,現時香港的公共運輸系統已相當完善,為市民提供多元化的公共運輸服務,而掃管笏一帶的公共運輸服務亦有所提升。公署認為運輸署應與相關持份者檢討審批續辦和新辦居民巴士服務申請的準則,作出改善。綜合以上所述,運輸署是按現行準則審批申請,但該準則有不少檢討改善空間,公署認為投訴點(a)部分成立。 投訴點(b)

528. 運輸署已向公署交代實地調查的方式及相關的調査結果,並解釋該署在平日不同時段進行實地調查及選擇在迴旋處分站進行定點調查的理據。公署指出,運輸署如何進行實地調查、其收集數據的方式、進行調査的時間及地點,屬該署在行使其職能時的專業判斷。經詳細考慮運輸署的解釋及其提供的數據和相關資料後,公署認為目前沒有證據顯示該署在進行實地調査上有行政失當之處。因此,投訴點(b)不成立。 投訴點(c)

529. 運輸署已解釋該署已按程序透過民政處諮詢沿線的地區人士意見,並在其後就該些意見作覆。沒有證據顯示該署在諮詢開辦61P號線的建議一事上有失當,公署認為投訴點(c)不成立。 投訴點(d)

530. 運輸署已澄清並沒有批准 252 號線的營辦商縮減服務,並已責成營辦商改善與乘客的溝通。公署認為投訴點(d)不成立。 投訴點(e)

531. 公署明白事涉屋苑居民期望運輸署可進一步改善該屋苑一帶的公共交通而提出增設巴士站,開放紅色小巴禁區及加強跨區巴士服務等的建議。該署已逐一回應投訴人就掃管笏的交通建議。該署如何判斷市民的交通建議是否可行屬該署的專業判斷;從行政角度而言,該署按程序處理事涉屋苑居民的建議,無證據顯示該署有失當之處。 因此,投訴點(e)不成立。

532. 綜合而言,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部分成立,建議運輸署與相關持份者檢討審批新辦及續辦居民巴士服務申請的準則。

當局的回應

533. 運輸署接納有關建議,正從政策層面就審批居民巴士服務的準則進行內部檢討。因應檢討結果,運輸署會優化有關準則。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