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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348、2022/1584 部分成立

及 – 不當地將一塊用地作過渡性房屋用途,漠視居民對改善區內康樂設施的訴求,有違他們對事涉用地發展的合理期望;以及 沒有按既定程序就事涉項目進行諮詢,公布的資訊亦有誤導之嫌

政府覆文 · 年報2023 · 第 96 頁

背景

315. 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前運輸及房屋局(前運房局),指該局以投訴人的屋苑旁的紅樂道政府休憩用地(事涉用地)作過渡性房屋用途,做法不當。

316. 據投訴人稱,運輸署於二零二一年四月與居民代表會面時表示會推動以「一地多用」方式發展事涉用地。然而,前運房局在沒有事前諮詢下提出以事涉用地作過渡性房屋用途,並於二零二二年一月公布事涉用地可供發展過渡性房屋的資訊於其網頁(「網頁資訊」),當中「注意事項」第2點(「注意事項2」)列明有興趣使用事涉用地推行過渡性房屋項目(「紅樂道項目」)的民間團體需向城市規劃委員會(城規會)申請S.16臨時用途修訂規劃許可及向地政總署申請短期租約。由於過程涉及公眾諮詢,申請不保證獲得通過。其後,前運房局卻指稱紅樂道項目屬分區計劃大綱圖內經常准許的臨時用途及毋須向城規會申請。

317. 投訴人的投訴重點歸納如下 –(a) 前運房局漠視居民對改善區內康樂設施的訴求,違反居民對事涉用地發展的合理期望。此外,投訴人質疑以事涉用地作過渡性房屋用途是選址不合適及有否平衡各考慮因素,並質疑前運房局未有就選址作出評估(投訴點(a));以及(b) 前運房局沒有按既定程序就紅樂道項目進行諮詢,二零二二年一月公布的資訊亦有誤導之嫌(投訴點(b))。

申訴專員的觀察

投訴點(a)

318. 房屋局已澄清,前運房局收到地政總署提供事涉用地的資料後,過渡性房屋專責小組(專責小組)向運輸署及康樂及文化事務署諮詢,得悉事涉用地興建康樂設施或公眾停車場的可行性研究仍處於初步階段,未有詳細的推行時間表,從而確定該用地會繼續閒置。在揀選事涉用地作過渡性房屋項目前,專責小組亦有作出選址評估。專責小組認為,紅樂道項目為期不超過五年並須附帶日後退出方案,因此既不會影響事涉用地長遠發展為公園、其他康樂設施或公眾停車場的計劃,亦可善用寶貴的土地資源。

319. 公署認為,前運房局和專責小組乃按照政府推動過渡性房屋發展的政策措施處理事件。在事涉用地長遠發展為公園、康樂設施或公眾停車場的計劃落實及推行前,專責小組以一直閒置的事涉用地發展屬短期性質的紅樂道項目,同時確保事涉用地的長遠發展不會受到影響,做法合理。至於事涉用地是否合適作過渡性房屋用途的選址,這涉及房屋發展的專業判斷,公署不擬置評。 投訴點(b)

320. 公署審硏了個案相關資料和記錄,包括「城規會同意合資格過渡性房屋屬臨時用途」的新聞公報和有關機構之間的通訊記錄。根據上述城規會的決定,前運房局和房屋局解釋紅樂道項目可視為大綱圖內經常准許的臨時用途,毋須向城規會申請規劃許可,按既定程序不涉及「法定公眾諮詢」,故沒有進行法定公眾諮詢,公署認為並無失當。

321. 房屋局解釋「網頁資訊」的「注意事項2」不適用於紅樂道項目,以及澄清「注意事項2」屬一般提示,適用於並非位於市區及新市鎮地區而需向城規會申請臨時用途修訂規劃許可的過渡性房屋項目,但是,「網頁資訊」完全沒有提及「注意事項2」屬一般提示,亦沒提及或說明特定適用範圍或例外的情況。公署認為「注意事項2」的內容不準確,容易造成誤導。而且過渡性房屋項目不少位於市區及新市鎮地區,公署不明白為何適用於市區及新市鎮地區以外的過渡性房屋項目的資訊會被界定為「一般提示」。

322. 另外,房屋局指雖然紅樂道項目不涉及「法定公眾諮詢」,專責小組亦有進行地區諮詢,並基於良好公共行政原則多次諮詢不同的持份者,實質上逹致同樣目的。對此,公署表示不認同,並認為「注意事項2」所提及的公眾諮詢是指申請相關規劃許可的程序中必要的公眾諮詢,而投訴人或會期望他們在該公眾諮詢過程中提出的意見,會在城規會就是否批准事涉用地的臨時用途修訂規劃許可申請時被考慮;但專責小組進行的地區諮詢並非以收集居民意見並向城規會反映作為目的,因此地區諮詢與「法定公眾諮詢」的目的實在不能混為一談。

323. 公署留意到,專責小組就獲批的項目發出新聞公報內容,只提供有關項目的總撥款額及預計單位資料;房屋局亦沒有提供資料顯示政府曾透過其他一般途徑(如政府社交媒體賬號)向公眾發放項目詳細訊息。在這情況下,公眾主要是靠「網頁資訊」了解紅樂道項目的資料,因此「網頁資訊」是否精準就更為重要。正如上文所述,前運房局在二零二二年一月就紅樂道項目發布的「網頁資訊」中「注意事項2」的內容有不準確之處,而前運房局於二零二二年五月修正「注意事項2」的內容,仍沒有清晰準確地說明所涉及的過渡性房屋項目是否需向城規會申請規劃許可和是否須進行「法定公眾諮詢」。 公署認為前運房局修訂用字後的「民間團體可能需向城市規劃委員會申請規劃許可(如適用)及向地政總署申請短期租約」,反而更模糊不清,未能確切交代項目的重要資訊。

324. 總括而言,申訴專員認為前運房局有關紅樂道項目「網頁資訊」的內容不準確,這宗投訴部分成立,建議房屋局 –(a) 檢視有關公布過渡性房屋項目資訊發放安排,確保所提供的資訊準確、清晰及適用;以及(b) 房屋局繼續與居民保持良好溝通,在紅樂道項目的發展和居民對項目設計的關注之間作出平衡。

當局的回應

325. 房屋局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以下跟進行動。 建議(a)

326. 房屋局過渡性房屋網頁的相關內容已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日作出修正,並已將不適用的備註刪除。此外,該網頁就各過渡性房屋項目的內容會持續更新,以確保相關資訊準確、清晰及適用。 建議(b)

327. 房屋局會繼續就紅樂道過渡性房屋項目與各地區持分者保持溝通。例如,項目的營運機構和承建商已在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五日與相關居民代表會面,討論有關設計修改方案。

328. 營運機構在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九日及六月二十三日以書面回覆相關居民代表,將會仔細研究居民對項目設計及施工措施的各項意見,以及居民提出的有關設計改動的可行性,並附上最新設計圖供居民參考。營運機構已於二零二三年八月提供更新的設計予居民參考。

329. 房屋局已經落實執行申訴專員調查報告的全部建議。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