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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0B 不成立

– 未有就某專用石油氣加氣站的續約事宜進行諮詢;以及 未有妥善跟進上述專用石油氣加氣站的噪音問題

政府覆文 · 年報2023 · 第 47 頁

背景

126. 據兩位投訴人稱,政府多年前於大埔廣進街設置專用石油氣加氣站(大埔專用氣站),使用該專用氣站的車輛為附近一帶帶來交通擠塞和噪音問題。大埔專用氣站的合約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到期。 機電工程署(機電署)在未有進行任何諮詢的情況下,於二零二一年五月與大埔專用氣站的營運商續約。此外,環境保護署(環保署)於二零二一年先後兩次向大埔區議會表示,該署如發現大埔專用氣站活動產生噪音問題會適時跟進及採取適當行動,但問題持續。

127. 在二零二零年十二月至二零二一年一月,機電署就各個專用氣站的合約在政府憲報刊登招標公告,並於二零二一年年中批出新合約。兩位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提出投訴,指摘 —(a) 機電署未有就大埔專用氣站續約一事進行諮詢,以致錯失改善事涉交通擠塞和噪音問題的機會(投訴點(a));以及(b) 環保署未有妥善跟進事涉噪音問題(投訴點(b))。

申訴專員的觀察

投訴點(a)

128. 公署詳細審閱了機電署及環保署提供的資料。據該兩個部門所稱,專用氣站的事宜由一個跨部門工作小組(工作小組)負責審視。由於環保署是工作小組主席,並決定不就各專用氣站安排新合約進行諮詢,因此有關缺乏諮詢的投訴點(即投訴點(a))的被投訴部門應是環保署。

129. 政府於一九八二年實施「地區行政計劃」,旨在更有效地協調政府在地區層面提供的服務及設施,以確保對地區的需要及問題作出回應,並鼓勵市民參與地區事務。各政府部門會就在區內進行的工作,以及各項可能影響民生、居住環境或區內居民福祉的地區事務聽取意見,按需要諮詢區議會、分區委員會、業主立案法團等地區組織,以期地區需要得到適切的回應。

130. 諮詢過程有助受影響人士了解政策或措施的背景、考慮因素、執行細節等,能便利相關政策或措施的實施。政府部門亦可能在諮詢期間聽取到之前未有考慮到的情況,從而有機會在政策或措施落實前作出調整或改善。因此,公署認為適時及充分的諮詢是良好行政的重要元素,除非有非常強的理由(如情況涉及公眾安全或衞生而需要緊急應變),否則公署期望部門就影響區內民生的措施進行適當諮詢。

131. 對於環保署未有就為大埔專用氣站安排新合約進行諮詢所持的理據,公署注意到,大埔專用氣站的招標和新合約資料刊憲之時,工作小組已決定為該專用氣站安排新合約,故此公署認為就招標和新合約資料刊憲並不能代替諮詢。事實上,大埔區多年來一直有意見指該區專用氣站為附近一帶帶來交通問題並要求搬遷該專用氣站到區內其他地方。公署認為,即使專用氣站運作與先前相若、政府在考慮專用氣站的未來安排及制訂政策時已收悉不少意見,工作小組仍應透過進行諮詢向受影響人士解釋政府在原址繼續設置該專用氣站的理據和相關緩解措施,以回應他們多年來的關注;同時,如上文指出,政府部門在諮詢過程中,或可聽取之前未有考慮到的情況。

132. 公署理解2019年社會局勢及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對政府部門和區議會運作有一定影響,公署認為工作小組仍可考慮透過其他可行方式,例如傳閱文件、網上發布資訊或透過大埔民政事務處,適當諮詢受影響人士意見。公署亦不接納不進行諮詢以免延誤招標進程的解釋,大埔專用氣站的約滿時間是部門一早掌握的事實,要確保氣站合約事宜適時得以處理,部門應提前開展工作,而非犧牲必要的程序。

133. 公署認為,招標及新合約刊憲不但不能代替諮詢,甚至不能被視為通知立法會及地區人士的替代途徑。現時政府為加強與市民溝通,一般會透過新聞公報、網站、社交媒體等途徑廣發資訊;議會則一直有收到政府特別準備的不同文件。單靠憲報發放資訊不單效用較低,更會予人迴避爭議之觀感。

134. 總括而言,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a)成立。 投訴點(b)

135. 環保署認為,在大埔專用氣站附近行駛的車輛有否對附近住宅產生交通噪音問題,屬環保署的專業判斷,而非公署可調査的行政事宜,公署不擬置評。

136. 環保署解釋,該署在事涉期間並無接獲大埔專用氣站有噪音問題的投訴,亦無資料顯示該專用氣站有噪音問題。另一方面,在石油氣加氣站附近道路行駛或排隊進入加氣站的車輛所發出的噪音不在環保署的執法範圍內。從行政角度而言,部門有適當跟進有關氣站噪音的關注。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b)不成立。

137. 基於以上調查結果,申訴專員認為,就環保署的投訴部分成立;而就機電署的投訴則不成立。申訴專員建議環保署從本案汲取經驗,日後若遇到類似情況,應進行適當諮詢,向受影響人士解釋政府推行相關政策/措施的理據及聆聽他們的意見,確保政府施政透明。

當局的回應

138. 環保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會在日後專用石油氣加氣站續約時進行適當諮詢。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