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2022/0975A、2022/0975B 未載明

及 – 沒有妥善跟進某新界豁免管制屋宇有違規構築物的舉報

政府覆文 · 年報2023 · 第 19 頁

背景

36. 投訴人稱,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他經1823投訴事涉單位的業主非法改動其單位室內間隔、非法接駁廁所的喉管,以及在樓宇外牆非法加建多條喉管(事涉改建工程),可能會影響樓宇結構及導致投訴人的單位出現滲水問題。1823將個案轉介屋宇署及地政總署跟進。二零二一年七月,屋宇署及地政總署分別經1823回覆投訴人。地政總署表示會轉介其他部門(包括屋宇署)跟進;屋宇署則表示有關屋宇屬地政總署管轄範圍的新界豁免管制屋宇,以及事涉單位改動睡房一事獲豁免受《建築物條例》監管,該署會將個案轉介地政總署轄下相關的分區地政處(地政處)跟進。

37. 二零二一年七月底至二零二二年一月底,投訴人三度經1823投訴上述事情,並進一步投訴事涉單位業主非法圍封了單位的露台(事涉露台),以及相關室內間隔的改動影響了樓宇的耐火結構。其後,地政處只重申會轉介其他部門(包括屋宇署)跟進;屋宇署則表示會按其執法政策按序對事涉露台採取執法行動,至於其他事項已轉介地政總署跟進。直至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時,屋宇署及地政處皆未對事涉改建工程及事涉露台採取執法行動。

38. 投訴人繼而向公署投訴,指屋宇署及地政總署互相卸責,沒有妥善跟進他就事涉單位有違規構築物的投訴。

申訴專員的觀察

39. 經審研屋宇署及地政總署向公署提交的資料(包括相關法例、執法政策、視察報告、建屋牌照、航空相片等),公署認為兩個部門已根據現行法例及規管制度處理投訴人的舉報,但過程中未有適當溝通及解說。

40. 對於事涉露台的僭建物,地政處暫緩對其採取行動,並轉介屋宇署先行跟進;以及屋宇署將待日後對事涉屋苑進行大規模清拆行動時才向相關業主發出清拆令,均是按執法政策及指引行事,公署認為難言失當。公署欣悉,雖然事涉露台並無即時危險,按地政總署的執管政策不屬優先處理個案,但地政處在獲公署轉介投訴人的個案及得悉屋宇署不反對地政處對該屋宇的僭建物採取執管行動後,決定進一步檢視個案,以考慮會否加快採取執行契約條款行動。

41. 雖然屋宇署及地政處已分別按其職權範圍及現行政策及指引決定是否及何時就事涉改建工程及事涉露台採取行動,但公署發現,兩個部門在處理投訴人的個案當中有以下不足之處 —(a) 地政處自二零二一年六月起多次接獲1823轉介投訴人的個案,但一直只要求1823將個案轉介其他政府部門(包括屋宇署)跟進,並無清楚向投訴人解釋該處不會對事涉改建工程採取執管行動及暫緩對事涉露台採取行動的原因,令投訴人感覺地政處沒有跟進其個案,亦令屋宇署無從得知地政處已在考慮投訴人的個案後決定不會對事涉改建工程採取行動,屋宇署因而在回覆投訴人時多次表示會/已將其投訴轉介地政處跟進。投訴人有兩個部門互相卸責之感,可謂並非偶然; (b) 屋宇署於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三日將投訴人的個案轉介地政處時,實已知悉投訴人有關事涉露台被圍封的舉報,並已於二零二一年八月九日的視察中確定屬僭建物,惟屋宇署只向地政處指出其對事涉改建工程的視察所得,並無提及對該圍封露台擬採取的行動(即會待日後對事涉屋苑進行大規模清拆行動時才向相關業主發出清拆令)。該署其後在十二月八日回覆地政處的轉介時,依然如此。地政處或因此一直經1823向投訴人表示其個案應由屋宇署跟進。同時間,屋宇署則不斷向投訴人重申其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回覆的內容(即已將事涉露台記錄在案並會按序採取執法行動),足可令投訴人相信兩個部門一直互相推卸責任。直至二零二二年六月一日,屋宇署再收到地政處就涉事單位有僭建物一事的轉介後,該署才於七月四日向地政處交代其擬採取的行動;以及(c) 另一方面,儘管屋宇署於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三日將投訴人的個案轉介地政處時,並無提及對事涉露台擬採取的行動,但有夾附其八月九日視察時所拍的照片,當中顯示事涉露台被圍封。地政處若能在其後主動向屋宇署了解其會否就有關僭建物採取行動,亦可令該處及早知悉屋宇署的立場,從而考慮會否採取執行契約條款行動,避免重覆轉介個案予屋宇署。

42. 公署認為,即使屋宇署及地政總署已根據現行的規管制度跟進投訴人的舉報,但在以上情況下多番互相轉介投訴人的個案予對方跟進,又沒有作適當的解說和交代,顯示了部門間的協作問題,以致在各自向投訴人講述跟進結果時顯得各說各話,且會招來互相推卸責任的觀感。

43. 綜合上文所述,申訴專員認為,投訴人對屋宇署及地政總署的投訴部分成立,建議 —(a) 屋宇署及地政總署提醒職員日後在處理有關新界豁免管制屋宇懷疑有僭建物的投訴時,加強相互溝通及協調;在有需要時主動釐清對方會否就其職權範圍採取執法行動;以及綜合回覆投訴人;以及(b) 地政總署提醒職員日後在回覆投訴時,清楚解釋其跟進行動/不擬採取行動的原因。

當局的回應

44. 屋宇署及地政總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以下跟進行動。 建議(a)

45. 屋宇署已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提醒有關職員,日後處理有關新界豁免管制屋宇懷疑有僭建物的投訴時,應加強與地政總署溝通及協調,在有需要時主動與對方釐清會否就其職權範圍採取執法行動,以及在合適個案向投訴人作綜合回覆。

46. 地政總署亦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十日就有關處理新界豁免管制屋宇僭建物向分區地政處發出指引,提醒地政處將個案轉介屋宇署時,須要求屋宇署回覆有關僭建物是否不屬《建築物條例》下其執法範圍,以及有關僭建物有否對生命財產構成明顯危險,以釐清屋宇署會否按其職權採取跟進執法行動;同時,亦於指引內夾附回覆投訴人的範本,讓地政處參考。有關範本綜合了屋宇署及地政總署處理新界豁免管制屋宇僭建物職權範圍的資料,並清晰向投訴人解釋地政處已將新界豁免管制屋宇懷疑僭建物個案轉介屋宇署,如屋宇署確定相關構築物不屬其執法範圍,或構成明顯危險,地政處會按其執管政策及優次對相關構築物採取執行契約條款行動。該範本亦要求地政處須將回覆投訴人的信件或電子郵件副本抄送屋宇署,以加強與屋宇署的溝通及協調。 建議(b)

47. 此外,地政處已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日發出電郵,提醒相關職員日後在回覆投訴時,須清楚解釋跟進行動或不擬採取行動的原因。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