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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78 未載明

– 錯誤把沒有2019冠狀病毒病確診個案的大廈納入過去14天內有陽性檢測個案的住宅大廈名單; 沒有向投訴人解釋及致歉;以及 沒有妥善跟進

政府覆文 · 年報2023 · 第 30 頁

背景

72. 投訴人居於某座村屋(X座)。衞生署於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把X座納入「過去14天內有嚴重急性呼吸綜合症冠狀病毒2的陽性檢測個案曾居住的住宅大廈名單」(名單),但據投訴人所知,X座沒有住戶染疫或疑似染疫。投訴人曾於同年二月二十七及二十八日致電1823及衞生署熱線投訴,但均無人接聽。其後,投訴人於同年二月二十八日透過電郵向衞生署投訴。同年三月三日,投訴人發現X座已從名單中移除。

73.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三、二十九及三十一日,衞生署透過電郵回覆投訴人,並提供2019冠狀病毒病專題網站(專題網站)不同內容的連結。同年五月十二日,衞生署再透過電話聯絡投訴人。其後,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衞生署,指控如下 —(a) 衞生署錯誤把X座納入名單。他認為錯誤可能源於該署沒有核實感染人士的地址,亦令涉事花園的居民錯誤監察X座而不是有確診個案的Y座,影響防疫抗疫的成效(投訴點(a)); (b) 衞生署發現錯誤並把錯誤資料從名單中移除,卻沒有向他解釋及致歉(投訴點(b)); (c) 衞生署一直誤把他的投訴視為一般查詢,而該署於二零二二年三月給他的回覆中亦沒有任何實質回應(投訴點(c));以及(d) 投訴人指衞生署職員在同年五月十二日的電話交談中,試圖以兩座村屋為「孖屋」作為衞生署將Y座誤寫為X座的解釋。他認為衞生署以此為失誤的藉口。投訴人亦不滿衞生署在口頭回覆市民投訴時,沒有把對話錄音(投訴點(d))。

申訴專員的觀察

74. 衞生署解釋,X座被納入名單是源於其職員在輸入涉事確診人士地址時出現人為失誤。衞生署在接獲報告逾十天後才把有誤資料上載到名單,直至公署展開查訊始發現犯錯。

75. 本個案發生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公署留意到,政府早於二零二零年一月已公布「對公共衞生有重要性的新型傳染病準備及應變計劃」,並同時啟動嚴重應變級別。當嚴重應變級別生效時,衞生署會聯同醫院對符合監測個案定義的職員或病人進行流行病學調查及接觸者追蹤工作。此外,衞生署會對與確診新型傳染病個案有接觸的密切接觸者進行醫學監察及/或檢疫,而其他接觸者則需接受醫學監察。 根據衞生署就此個案提供的資料,更新名單的程序牽涉不同組別的職員及不設核對程序,故只要其中一個步驟出錯或延誤,便容易出現失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