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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69A、2022/0569B 部分成立

及 – 滲水投訴覆函與滲水調查報告內容不相符

政府覆文 · 年報2023 · 第 16 頁

背景

22. 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由食物環境衞生署及屋宇署人員合組的滲水投訴調查聯合辦事處(滲水辦)。

23. 投訴人稱,其上層單位(事涉單位)漏水,對他造成滋擾。 滲水辦於二零二零年九月進行微波斷層掃描及紅外線熱成像分析(新技術)測試後,確定事涉單位的客人浴室的防水設施欠妥,遂於二零二一年一月發出「妨擾事故通知」,要求該業主減除妨擾。

24. 二零二一年六月,滲水辦在事涉單位以新技術進行確證測試。九月三十日,該辦函覆投訴人(九月三十日覆函),表示確證測試報告未能確定滲水源頭,故未能進一步執法。

25. 其後,投訴人向滲水辦索取二零二零年九月及二零二一年六月的測試報告後,發現該兩份報告均指滲水是由事涉單位的客人浴室地台引致。因此,投訴人認為九月三十日覆函明顯有錯,有虛報結論以終止滲水調查之嫌,故向公署投訴該辦。

申訴專員的觀察

26. 滲水辦解釋,雖然顧問公司進行確證測試後推斷滲水源頭為事涉單位客人浴室地台,但滲水辦在考慮和分析所有相關資料後,認為滲水可能源自事涉單位主人浴室,而非客人浴室。因此,該辦於二零二一年九月三十日函覆投訴人未能確定滲水源頭。公署指出,滲水辦分析有關確證測試的資料後是否能確定滲水源頭,屬其專業判斷,公署不擬置評。

27. 然而,公署留意到,顧問公司在報告表示已確定滲水源頭,但滲水辦在九月三十日覆函仍只簡單地表示「確證測試報告結果顯示,未能確定滲水源頭」,而未有交代該辦是在考慮和分析其他相關資料後才作出有關結論,確會令人(尤其是已閱讀顧問公司報告的人)懷疑滲水辦的有關結論與事實不符。

28. 由於滲水個案的事涉各方可引用《公開資料守則》索取顧問公司呈交滲水辦的報告,該辦若没有接納報告所載的調查結論,宜作適當註釋,以免資料索取人誤會報告所載的為最終結論。

29. 此外,滲水辦若懷疑事涉單位主人浴室可能是滲水源頭,理應按既定程序進一步測試以尋找滲水源頭,而非在九月三十日覆函中表示停止跟進個案。滲水辦在二零二二年一月知悉投訴人的投訴後,決定再啟動調查程序,屬亡羊補牢,而不是按原訂程序繼續跟進個案。

30. 公署理解投訴人閱讀顧問公司的報告後,發現報告的結論與九月三十日覆函的不同,故質疑滲水辦有虛報結論以終止滲水調查。 然而,投訴人的質疑屬其個人見解,公署不擬評論。

31. 總括而言,申訴專員認為,九月三十日覆函的內容不準確和欠詳盡。而且,滲水辦在未再嘗試尋找滲水源頭後便停止跟進個案,屬未按程序辦事,認為這宗投訴部分成立,建議滲水辦 —(a) 從本案汲取經驗,提示職員 —i. 在給滲水舉報人的覆函中小心交代調查結果,以免引起誤會;以及ii. 如在完成確證測試後懷疑另有滲水源頭,須按既定程序繼續跟進個案。 (b) 若最終沒有接納顧問公司報告所載的調查結論,考慮是否可以為該報告附上適當註釋,表明報告的結論並不等於該辦對個案的最終結論。

當局的回應

32. 滲水辦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以下跟進行動。 建議(a)

33. 滲水辦承認是次交代調查結果的覆函有未詳盡之處,未有清楚指明顧問公司的調查報告並不代表該辦對個案的最終結論。滲水辦已提醒職員須在給滲水舉報人的覆函中小心交代調查結果,以免引起誤會。

34. 此外,滲水辦亦已提醒職員須謹慎處理相關程序,如在完成確證測試後懷疑另有滲水源頭導致滲水問題持續,該辦人員須按既定程序繼續跟進個案。 建議(b)

35. 滲水辦已在此後所有適用的顧問公司的調查報告附加適當註釋,說明有關報告的結論並不代表該辦對個案的最終結論。滲水辦人員會繼續根據個案的實際情況,分析和評估顧問公司的調查報告結果,再按其專業經驗判斷滲水源頭。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