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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34B、2022/0234C 成立

及 – 沒有在圍封強檢行動完結前上門為投訴人的父母採樣

政府覆文 · 年報2023 · 第 88 頁

背景

284. 投訴人與父母居於某公共屋邨(事涉屋邨)。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政府宣布即日圍封投訴人居住的大廈(事涉大廈)及大廈居民須接受強制檢測。事涉大廈的圍封強檢行動由民政事務總署(民政總署)轄下的某區民政事務處(事涉民政處)執行。

285. 投訴人指稱其在當日從政府記者會中得悉,政府會上門為行動不便的人士採樣。由於她的父母因患病而行動不便,她曾多次要求職員上門為其父母採樣,但民政總署職員指沒有上門採樣安排,並表示她父母可用糞便樣本瓶收集樣本以進行檢測,惟糞便樣本瓶其實只限小童使用。結果,直至事涉大廈於翌日早上解封,仍然沒有職員上門為她父母採樣。她其後致電房屋署要求為其父母安排上門採樣不果。檢測承辦商最終在一月二十五日派員上門為其父母採樣。

286. 就以上所述,投訴人於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指控如下 —(a) 前食物及衞生局(前食衞局)、民政總署及房屋署沒有遵照政府在記者會上所稱,在事涉大廈解封之前上門為其父母採樣(投訴點(a));以及(b) 民政總署曾誤指她父母可用糞便樣本瓶收集樣本作檢測之用(投訴點(b))。

申訴專員的觀察

投訴點(a)

287. 事涉屋邨的圍封強檢行動涉及多座樓宇,規模龐大,政府當時須以有限的資源在短時間內進行大量檢測工作。前食衞局鑑於檢測人員上門採樣會有較大感染風險,他們若大量感染又會增加人手壓力,以及欲確保上門採樣服務不被濫用,因而接納在確認居民的具體情況和掌握其他居民的檢測結果後才上門採樣,公署認為是務實的做法。

288. 雖然如此,政府早已在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發出的新聞公報表明會上門為行動不便的人士和長者採樣,當政府在一月二十三日早上已確定完成檢測的人士並沒有陽性個案,而房屋署同日亦已確認該二十五宗個案均需要上門採樣,前食衞局實有責任督促事涉承辦商在情況許可下,盡快上門為該些居民採樣。公署認為,由前食衞局所委聘的承辦商直至一月二十五日(即事涉大廈圍封強檢行動完結後的兩天)才上門為投訴人的父母採樣,不符公眾期望。

289. 此外,雖然公署認同民政總署的說法,事涉承辦商於圍封期間拒絕上門採樣,並非事涉民政處所能控制,但該處作為負責圍封行動的部門,應盡早通知相關居民最新的安排。及至事涉大廈解封後,前食衞局或事涉民政處均沒有告知正在等候上門採樣的居民是否還須等候、要等多久,以及是否要為違反強檢令負法律責任等,難免令有關居民焦慮,情況不理想。

290. 至於房屋署,該署表示當時負責該屋邨另外兩座樓宇的圍封強檢行動,在事涉大廈的圍封強檢行動中沒有實質角色,但房屋署職員在一月二十三日凌晨收到通知後,仍協助於同日內核實事涉大廈二十五名居民是否需要上門採樣。公署認同房屋署所言,該署的角色有限,故雖無人員在事涉大廈圍封期間上門為投訴人父母採樣,但不應把問題歸咎房屋署。不過,房屋署的職員接獲投訴人在一月二十三日提出的查詢/要求後沒有主動聯絡民政總署或前食衞局以再作跟進,是有欠妥善。

291. 就投訴點(a)而言,公署認為,投訴人對前食衞局的投訴成立,對民政總署和房屋署的投訴則不成立,但該兩署另有缺失。 投訴點(b)

292. 民政總署確認當日協助家訪的人員曾誤指投訴人的父母可用大便瓶收集樣本以進行檢測。因此,公署認為投訴人對民政總署的投訴點(b)成立。該署事後已糾正有關人員並就事件致歉。

293. 綜合而言,申訴專員認為投訴人對前食衞局的投訴成立,對民政總署的投訴部分成立,對房屋署的投訴則不成立,但房屋署另有缺失。

294. 申訴專員建議 —(a) 醫務衞生局及民政總署以這宗個案為例,提示其職員應妥善完成圍封強檢行動;若有需要,便制訂合適的工作指引;以及(b) 房屋署以這宗個案為例,提示其職員須妥善處理查詢,包括在有需要時把個案轉介合適的部門或機構跟進。

當局的回應

295. 醫務衞生局、民政事務總署及房屋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以下跟進行動。 建議(a)

296. 香港經過三年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隨着應對病毒不斷變異的挑戰,本地醫療系統防治能力,以至整體社會的應對能力均有所提升。自隔離令措施在二零二三年一月三十日起撤銷以及三月一日全面撤銷口罩令後,新冠病毒疫情已按作為其中一種上呼吸道疾病來管理,社會邁向全面復常。

297. 醫務衞生局表示,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中起,政府已沒有進行圍封強檢行動。政府將汲取應對疫情期間積累的經驗,如日後再有需要進行防疫抗疫行動,政府定必參考公署的寶貴意見,並按實際情況優化相關指引。

298. 此外,事涉民政處亦已總結此個案經驗,並提示同事如有機會再次執行圍封強檢行動,須確保居民獲知最新的安排。若日後有需要進行相關防疫抗疫行動,民政總署會一如既往克盡己任執行任務,並根據醫務衞生局的最新工作指引提供適切支援。 建議(b)

299. 房屋署已將上述個案的背景資料、相關政策和學習要點上載至房屋署的內聯網供員工查閱及參考。此外,房屋署亦會每年最少兩次定期重行傳閱「處理公眾投訴的程序」的指引,以提醒員工須妥善處理所有公眾的投訴及查詢,並在有需要時把個案轉介合適的部門或機構跟進。房屋署已經落實執行申訴專員調查報告的建議。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