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配租住公屋單位給投訴人時,未有考慮其處境
背景
345. 據投訴人稱,她是一名單親母親,需照顧六名十六歲以下的子女。投訴人曾就她和子女的公屋申請向房屋署表示,相關法例規定不可獨留十六歲以下的兒童在家。惟房屋署仍先後兩次編配兩個毗鄰的單位給她們。投訴人遂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提出投訴,指摘房屋署在處理她們的公屋申請時,未有考慮相關法例的規定。
申訴專員的觀察
346. 房屋署在編配單位時,是嚴格按照申請者的家庭人數並視乎當時的單位供應而進行隨機編配。為大家庭編配兩個位置相近單位,原意是在沒有適合的大單位的時候,盡快解決申請者的住屋需要,這做法在一般情況值得肯定。公署認為,當到達投訴人的編配次序,房屋署在未獲投訴人告知她希望只獲編配一個單位的情況下,按當時單位資源為她作第一及第二次編配,做法符合房屋署的編配政策。不過,投訴人的家庭組合比較罕見,既定的編配程序未必能照顧其家庭獨特情況。雖則特別編配要求應由申請人主動提出,但若房屋署留意到有特殊情況的個案,可多行一步考慮既定編配程序是否仍然適用。 就投訴人的個案而言,若房屋署能及早留意到投訴人的家庭組合的特殊之處並向她了解照顧子女的安排和作出靈活安排,情況會更理想。
347. 另一方面,公署注意到,房屋署及至作出第二次編配後,才獲投訴人告知她希望只獲編配一個單位。公署認為,既然投訴人認為她和子女分開居住兩個單位並不合理,當初投訴人拒絶第一次編配時,應及早告知房屋署她希望只獲編配一個單位。
348. 在投訴人拒絕第二次編配後,房屋署多次嘗試聯絡她,以了解她實際照顧子女的安排及確認其拒絕編配的理據。由於未能成功聯絡投訴人,房屋署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按既定編配政策及程序致函給她。公署注意到,房屋署在該信的正文指投訴人「未有提供『可被接納』的拒絕編配理由」,在信件的附頁則交代了該署多次嘗試聯絡她,但不成功。房屋署若能同時向投訴人解釋,該署聯絡她是要了解她照顧子女的實際安排及確認她拒絕編配的理據,相信更有助投訴人明白事情。
349. 在公署介入後,房屋署重新審視投訴人的個案,承認在處理投訴人的編配時未有全面考慮她的家庭情況及組合,確有不足之處,並已採取補救和改善措施。
350. 另外,公署審閱個案相關記錄時注意到,房屋署於二零二零年七月及二零二一年五月就投訴人提交醫療證明文件回覆她時表示,當她的公屋申請到達編配次序時,該署會在公屋資源許可情況下,以電腦隨機方式為她編配「一間符合七人家庭的公屋單位」/「一個符合八人家庭的公屋單位」。公署理解此等用字可能取自某些範本回覆,然而其中用字對大家庭而言並不準確。就此個案而言,這兩封覆函難免會令投訴人預期該署只會編配一個單位給她,令她更加不會想到或有需要及早向房屋署提出要求獲編配一個單位。公署同意,若有合適的單一單位可供編配,房屋署便不應編配兩個相近單位給大家庭申請者。房屋署解釋,該署二零二零年七月及二零二一年五月給投訴人的回覆是基於她選擇的地區當時仍有少量合適回收單位供應/可能會有合適回收單位供應。然而,就該署的解釋,公署認為公屋編配是以電腦隨機方式依次序辦理,房屋署在投訴人拒絕第二次編配前一直不知道她希望只獲編配一個單位,因而未有就投訴人的編配作特別安排。因此,房屋署向投訴人發出上述回覆時實不能排除她會獲隨機編配兩個單位。事實上,投訴人在其後兩次編配中,皆獲編配兩個單位。為免大家庭申請人預期房屋署只會就其申請編配一個單位,該署日後應避免在相關覆函表明會向申請人編配「一間」/「一個」公屋單位。如果房屋署希望保留「一間」/「一個」以表達其編配一個單位的基本原則,該署可考慮在相關覆函加入註解,說明此乃基本原則,但該署會按編配時的公屋供應情況,如果沒有合適的單一單位,可能向申請人編配兩個相近單位,以避免誤會。
351. 公署亦注意到,房屋署於申請須知中並無提醒申請人該署或會向大家庭申請者編配兩個單位。房屋署若能向大家庭申請者說明,該署或會向其編配兩個單位,則有助提醒相關有特殊需要的申請者盡早告知該署其只獲編配一個單位的意願,讓該署考慮。同時,房屋署亦應向申請者強調,若大家庭申請者有特殊需要只輪候一個單位,其單位編配有機會因供應短缺而大幅延長。就投訴人的個案而言,同樣地,她須知道因為大單位供應緊張,她或需等候更長時間才能獲得編配;而若她能擴闊其地區選擇,應有助增加及早獲得編配的機會。
352. 公署理解,房屋署受限於大單位供應緊張而須考慮編配兩個單位予大家庭申請者。大家庭申請者的家庭組合雖各有不同,但既然大家庭是以一個申請提出,意願在同一屋簷下互相照顧,乃人之常情。而房屋署本身的原則亦是一個申請將獲編配一個單位。除上述改善措施外,公署認為房屋署可更主動研究其他可能方案以協助大家庭申請(例如研究在樓宇結構許可情況下,打通兩個毗鄰單位)。
353. 綜合而言,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不成立,但房屋署另有缺失,並建議房屋署 —(a) 在明確得悉申請人獨特的情況後,除按既定指引及程序檢視個案是否具備「可被接納」的拒絕編配理由,亦應提升敏感度及按情理考慮是否需要作出特別安排; (b) 考慮更改覆函有關「一間」/「一個」的用字,以避免誤會; (c) 日後在處理大家庭的公屋申請時及在申請須知中,向申請者說明,房屋署或會向大家庭申請者編配兩個單位;若大家庭申請者有特殊需要只接受一個單位,其單位編配輪候時間有機會因供應短缺而大幅延長;以及(d) 研究其他可能方案以協助大家庭申請(例如研究在樓宇結構許可情況下,打通兩個毗鄰單位)。
當局的回應
354. 房屋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跟進行動。詳情如下。 建議(a)
355. 由於每宗公屋申請的情況不盡相同,房屋署會繼續按每宗申請的個別情況,因應其提供的相關資料及文件,考慮該申請的編配是否具備「可被接納」的拒絕理由。房屋署職員日後處理特殊個案時,亦會繼續了解個案的實際需要,按現行編配政策及程序作出適當的安排及編配。 建議(b)
356. 為免大家庭申請者預期房屋署只會就其申請編配一個單位,房屋署已在致申請者的相關信件上向六人或以上家庭(大家庭)申請者說明,當其公屋申請到達編配階段,而編配時沒有合乎相關編配標準的單一單位,在資源許可下,房屋署會盡可能為大家庭申請者編配兩個鄰近位置的公屋單位,以盡快解決其住屋需要。 建議(c)
357. 為使大家庭的申請者能夠預早知悉有機會獲派兩個單位,房屋署已在《公共租住房屋申請須知》就編配安排加入相關資料。而有關大家庭申請者的輪候時間方面,基於公屋編配的情況取決於多項因素,包括申請者的公屋選區、個別公屋選區內同一類別家庭人數的申請數目、各區公屋單位的供應量、排序較前的申請者是否接受編配等,以致個別地區的申請者的輪候時間會有不同。因此,房屋署已在致申請者的相關信件上提醒大家庭申請者,如申請者有特殊需要只接受一個公屋單位的編配,其輪候時間有機會因適合其編配標準的公屋單位供應短缺而大幅延長。 建議(d)
358. 如大家庭申請者只接受一個公屋單位的編配,當其公屋申請到達編配次序,若當時沒有合乎相關編配標準的單一單位,房屋署職員會主動聯絡有關申請者,了解其住屋需要及解釋相關編配安排。申請者可就其當時住屋的急切性及家庭的實際需要,考慮是否接受編配兩個鄰近位置公屋單位的安排,以盡快解決其住屋需要。
359. 就打通兩個毗鄰單位的方案而言,基於各屋邨的單位設計及樓宇結構情況不同,因此打通兩個毗鄰單位的方案並不一定可行。然而,當希望只獲分配一個單位的大家庭申請者到達編配次序時,若當時沒有合乎相關編配標準的單一單位,而房屋署收回的單位中有兩個毗鄰單位,房屋署職員會主動聯絡有關申請者,以了解其住屋需要。 如有關申請者接受編配兩個毗鄰位置的公屋單位,並提出打通單位的要求,房屋署會就相關《建築物條例》的要求和在個別樓宇的結構狀況、消防安全及採光需求等情況許可下,探討打通單位的可行性。
360. 房屋署已落實執行申訴專員調查報告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