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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354 不成立

– 沒有跟進某塑膠回收場違例搭建上蓋一事

政府覆文 · 年報2023 · 第 12 頁

背景

13. 據稱,事涉地點的廠房於二零二一年八月開始搭建上蓋。投訴人已多次要求規劃署及地政總署跟進。地政總署曾把此事轉介屋宇署,惟該上蓋仍於同年九月初完工。投訴人不滿屋宇署在接獲地政總署的轉介後,沒有跟進事涉地點的廠房搭建上蓋一事,遂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屋宇署。

申訴專員的觀察

14.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屋宇署收到分區地政處轉介的投訴,指某地段的農地有正在進行的建築工程。該署於同月二十六日亦收到規劃署轉介有關上述地段的投訴。其後,屋宇署於九月七日收到投訴人經 1823 提出的舉報,指上述地段有正在進行的建築工程,並於同月九日、十三日及十月五日收到分區地政處轉交由投訴人提供的現場相片。屋宇署接獲上述投訴/舉報後的跟進經過如下 —(a) 八月二十五日,屋宇署委聘的顧問公司的職員到現場視察,惟未能進入有關地段,從外圍視察並無發現正在進行的建築工程。顧問公司職員留下回條要求有關業主或佔用人聯絡屋宇署,以安排進入有關地段視察; (b) 九月九日及十月九日,顧問公司職員到現場視察,惟兩次均未能進入有關地段,但從外圍視察發現有關地段有金屬鐵架構築物,其頂部建有金屬板,其高度逾4.57米,不符合《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訂明的相關豁免條件(即高度不超過4.57米); (c) 十月八日,顧問公司向屋宇署提交九月九日的視察報告。屋宇署審核該份報告和比對地政處於十月五日轉介的資料 (包括現場相片)後,發現現場的金屬鐵架構築物仍然存在,僭建規模有所增加,部份外牆亦已加建金屬板; (d) 十月二十六日,屋宇署職員到現場視察以確定該構築物的規模;以及(e) 十二月三十一日,由於上述地段的構築物的高度逾 4.57米,不符合相關豁免條件,而屋宇署參考分區地政處的高空照片記錄後認為該構築物屬新建或建造中的僭建物,遂向有關地段的業主發出清拆令,着令其於限期屆滿之前清拆該僭建物。

15. 從上述資料可見,屋宇署於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接獲地政處的轉介後,其委聘的顧問公司已於兩日後派員到現場視察;該署其後亦已根據顧問公司的視察結果和地政處提供的資料,向有關地段的業主發出清拆令。

16. 公署審研有關資料後,認為屋宇署有按其執法政策跟進有關地段的違例建築工程,因此認為投訴不成立。公署促請該署監察其發出的清拆令有否獲遵從,並因應事件的發展採取適當行動。

17. 雖然如此,投訴人在僭建物正在興建時向相關部門投訴,惟資料顯示,僭建物的規模之後有所增加,反映該違例建築工程曾在一段時間內繼續進行,公署認為情況不理想,不符公眾作出投訴/舉報後的期望。公署留意到,在這宗個案中,雖然顧問公司在八月二十五日及九月九日已派員視察,但其後過了約一個月才向屋宇署提交視察報告。此外,因負責視察的人員未能成功進入事涉地段,僅能從外圍觀察,可能會影響調查的進度和效果。

18. 綜合而言,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不成立,建議屋宇署 —(a) 檢視該署就正在施工中的違例建築工程的跟進效率是否有可改善的空間;以及(b) 當視察人員未能成功進入懷疑有須予取締僭建物的地段時,考慮是否可以借助航拍機或輔助高點拍攝工具協助調查。

當局的回應

19. 屋宇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以下跟進行動。 建議(a)

20. 屋宇署已檢視正在施工中的違例建築工程舉報的跟進工作,並實施以下措施以提升工作效率 —(a) 定期與相關顧問公司進行會議,提醒及敦促他們須按照合約規定在限期內提交視察報告。就提交視察報告未如理想的顧問公司,會按管理合約機制處理,包括向相關顧問公司發出勸喻信、警告信及劣評表現報告,要求及促使顧問公司改善其工作表現; (b) 為有效地提升監察進度,屋宇署已加強與相關顧問公司進行工作進度會議的次數,由每月舉行提升至每星期舉行一次,直至相關顧問公司提交視察報告的進度有所改善; (c) 當視察人員未能成功進入懷疑有須予以取締僭建物的地段時,會使用小型無人機進行空中拍攝(見下文就建議(b)的回應); (d) 為減省現時顧問公司呈交以紙本為主的視察報告所需的時間,屋宇署已提升「樓宇狀況資訊系統」,以便利顧問公司及署方分別以電子方式收發及處理視察報告,署方亦能更有效地監察顧問公司的工作進度;以及(e) 優化電子舉報表格及1823電話中心的提問內容,要求舉報人提供更清晰和準確的資料,例如描述正在施工僭建物的準確位置、大約高度/面積、相關相片及影片等,讓屋宇署人員能更有效率地跟進正在施工中的違例建築工程。 建議(b)

21. 屋宇署已實施以下安排 —(a) 檢視相關顧問合約條款及取得有相關顧問公司的同意,當視察人員未能成功進入懷疑有須予以取締僭建物的地段時,相關顧問公司職員會按現場情況,安排在合適及安全的環境下使用小型無人機進行空中拍攝,以協助及加快調查進度; (b) 此外,就一些特別個案,屋宇署人員也可運用屋宇署內部資源,安排曾受訓練及有經驗的屋宇署人員,使用小型無人機進行空中拍攝;以及(c) 發出相關內部工作指引,以便屋宇署人員更清晰了解如何以小型無人機協助及加快調查工作。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