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包庇某教師及對已離職教師懷疑專業失德的行為缺乏監管; 對某教師及某學院的投訴處理不善;以及 對該局職員的投訴處理欠妥
背景
221. 投訴人的家人就讀某學院(事涉學院)的毅進課程。投訴人向事涉學院投訴某位已離職教師(事涉教師)在其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三及二十日的課堂上以不實資料及其個人政治觀點作為教材,有專業失德之嫌,並要求教育局跟進。其後,投訴人不滿教育局轄下的某區學校發展組(發展組)對其投訴的處理,遂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該局,其投訴點歸納如下 —(a) 包庇事涉教師及對已離職教師懷疑專業失德的行為缺乏監管(投訴點(a)); (b) 對事涉教師及事涉學院的投訴處理不善(投訴點(b));以及(c) 教育局處理對職員的投訴欠妥(投訴點(c))。
申訴專員的觀察
投訴點(a)
222. 教育局有獨立機制根據《教育條例》處理離職教師懷疑失德的投訴,包括已離職的教師,而正接受該局調查的教師在轉職時亦受相應的制約,並非缺乏監管。公署認為,該局先等待事涉院校完成報告,才作進一步的跟進,包括邀請被投訴的教師回應,均符合相關程序,並不涉及失當。
223. 但公署留意到,投訴人於向教育局求助的一年後(即二零二二年一月)收到的首次書面回覆,有關該局就如何跟進專業失德投訴的內容空泛。雖然該局其後的覆函已有改善,但仍沒有解釋該局不會向投訴人匯報調查進展或結果的原因,難免予人處事不透明的觀感,有欠理想。公署認為,既然調查教師懷疑失德的機制適用於所有同類投訴或舉報,若相關資料能在教育局的公開渠道索取,可增加透明度,避免引起誤會。
224. 公署認為,沒有理據支持該局包庇事涉教師或對懷疑專業失德的行為缺乏監管,但向投訴人交代得更清晰會較理想,故投訴點(a)不成立。 投訴點(b)
225. 讓事涉學院先作調查是教育局《內部指引》的必經程序,因此公署認為教育局沒有直接介入一所私立學校的運作,並無不妥。從行政角度而言,教育局已根據《內部指引》跟進事件。
226. 投訴人在二零二一年四月八日與事涉學院及教育局召開的會議上,提出了四項針對該校數名職員的投訴,惟及至五月二十四日投訴人主動重提才知悉未獲跟進。若該局認為該些事項是正式投訴需予以跟進或監察,理應根據《內部指引》即時繼續處理(包括要求投訴人簽署同意書及授權書(如適用))。若該局認為該些事項是向事涉學院提出因而不會跟進,亦理應清楚向投訴人說明不作跟進的原因。 惟該局兩者也沒有做,便視跟進已完結,公署認為這並非良好的公共行政。
227. 此外,教育局已交代延誤及沒有回覆投訴人某個於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五日提出的投訴的原因,並承認失誤。公署知悉,該局已督促相關人員作出改善。
228. 公署認為,投訴點(b)部分成立。 投訴點(c)
229. 投訴人質疑,針對教育局職員甲及乙的投訴是由與職員乙同級的職員丙,以及由與職員甲同級的職員丁負責處理,並由職級較低的職員丁以口頭回覆投訴人。公署認為,上述安排並無違反教育局相關通告的規定。
230. 投訴人亦認為由於因其提出了投訴而轉換跟進的職員,令其無法知悉調查的進度,公署認為,教育局的安排乃按照《內部通告》而行,並無不可,惟教育局理應清楚向投訴人交代個案的跟進或不能透露調查結果的理由。
231. 公署認為,投訴點(c)不成立。但教育局在處理針對職員的投訴時應更謹慎及對投訴人的需要更敏銳。委派職級較低或資歷較淺的職員面對投訴人,雖不致失當,但容易引起其他投訴,有改善空間。
232. 綜合而言,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部分成立,建議教育局 —(a) 在處理有關懷疑教師失德個案時改善與投訴人的溝通,考慮在網頁或其他渠道讓市民了解相關程序及不會公開調查結果的原因; (b) 檢視處理投訴的程序及內部溝通,確保貫徹執行《內部指引》的要求,包括認收、暫覆及正式回覆,防止因個別職員突然缺勤而令工作有所遺漏;以及(c) 檢視對職員投訴的處理程序,包括回覆的方式、處理投訴的職員的職級,以及加強與投訴人溝通技巧的培訓。
當局的回應
233. 教育局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以下跟進行動。 建議(a)
234. 教育局負責教師的註冊工作,有責任監管教師的專業操守,對於每宗涉及教師失德或違法的個案,都會按照《教育條例》(第279章)和既定程序嚴肅處理,並在查明屬實後作出適當懲處,不枉不縱。教育局在處理教師涉嫌違反專業操守的個案有清晰的機制及流程。教育局已透過不同途徑,例如回覆立法會議員提問和新聞公報等,向公眾闡述。教育局亦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中公布《教師專業操守指引》(《指引》),其中附錄四輯錄了處理教師涉嫌違反專業操守的機制。該《指引》已上載教育局網頁(www.edb.gov.hk 主頁>教師相關>教師專業操守指引),讓公眾了解相關程序。 建議(b)
235. 教育局正訂定有關優化區域教育服務處的整體資訊科技系統。為確保教育局專責人員能適時向投訴人匯報調查進度,教育局會於涵蓋多個項目的計劃中先行優化處理投訴的資訊科技系統。 建議(c)
236. 教育局盡量在可行的情況下,要求投訴人提供書面聯絡的途徑,以便教育局以書面形式就投訴回覆投訴人。因應公署的建議,教育局會加強相關員工培訓的內容,提醒教育局人員在處理投訴時應有的態度,以便能更掌握投訴人的需要。教育局亦會由本年度開始為區域教育服務處人員每年安排一至兩場由具專業調解資格的人員作講解的培訓工作坊,以提高有關人員的調解知識和溝通技巧,初步為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