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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368 未載明

– 對某塑膠回收場涉嫌佔用政府土地和違反土地用途一事跟進不力;以及 沒有阻止該塑膠回收場搭建新的上蓋

政府覆文 · 年報2023 · 第 117 頁

背景

393. 投訴人曾向地政總署投訴事涉地點的廠房涉嫌佔用政府土地和違反土地用途。該署曾於二零二一年六月拆除政府土地上的圍板和鐵閘,但事涉廠房於同年七月重新豎立圍板和鐵閘。

394. 另外,事涉廠房於二零二一年八月開始搭建上蓋,地政總署曾把此事轉介屋宇署,惟該上蓋仍於同年九月初完工。

395. 投訴人遂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地政總署對事涉地點的違規情況跟進不力,以及沒有阻止事涉廠房搭建上蓋。

申訴專員的觀察

396. 從事涉地點的航拍照片可見,現場的違契構築物及被非法佔用的政府土地的面積不算細小,而事涉廠房更屢次造成空氣污染,環境保護署(環保署)曾就此採取執法行動。

397. 資料顯示,相關分區地政處(地政處)早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已接獲環保署轉介有關事涉地點的投訴。然而,前寮屋管制辦事處(寮管辦)一直沒有應分區地政處的要求提供事涉地點的登記寮屋記錄,以致個案的處理工作停滯不前。這問題似乎直至各分區的寮管辦於二零二一年六月起逐步被納入各分區地政處的編制之後才出現轉機,地政處最終在二零二一年十月始確定事涉地段有違契構築物,以及有構築物與寮屋登記記錄不符。簡略而言,由該處接獲投訴的日期起計,共耗用了約三年半時間。

398. 公署檢視地政處的工作記錄時發現,該處其實於二零一五年在處理涉及事涉地點的其他個案時,亦曾要求前寮管辦提供事涉地點的登記寮屋記錄,惟該辦當時同樣沒有回應該處的要求。公署認為前寮管辦的無理耽誤情況嚴重及難以接受。

399. 另一方面,地政處在二零一八年九月及二零一九年二月要求前寮管辦提供登記寮屋記錄後,便沒有再催促該辦提供所需資料,任由個案閒置多時,直至該處在二零二零年一月起再接獲多宗相關投訴後,才再度派員到現場視察和再度要求前寮管辦提供資料,公署認為該處亦疏於跟進。

400. 針對事涉地點的政府土地被非法佔用的問題,地政處於二零二零年六月已在現場的鐵閘和圍板張貼法定告示,飭令有關人士在七月十六日之前停止佔用政府土地,惟該處在限期後一年才清拆鐵閘和圍板。地政總署解釋,由於發現部分涉事圍欄含石棉物料,需慎重考慮及釐定清拆計劃的細節,故影響了清拆進度。不過,即使考慮到上述因素及地政總署曾實施特別工作安排,公署仍認為上述的處理進度欠缺效率,情況並不理想。

401. 至於地政處被指沒有阻止事涉廠房搭建上蓋一事,地政總署解釋,該處是按照工作指引把該問題轉介屋宇署跟進,而屋宇署亦已就該新建構築物發出清拆令。公署認為,地政處按指引把問題轉介屋宇署跟進,並無行政失當。

402. 基於上文所述,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部分成立,建議地政總署 —(a) 提醒該署轄下各辦事處日後應盡快回應其他辦事處的查詢;如有需要,應及早將問題提升至更高層級處理,而不是任其束之高閣; (b) 採取措施防止事涉地點的政府土地再被佔用;以及(c) 就事涉地點的政府土地被重覆佔用一事,積極檢視有否足夠證據,或如有需要及可能的話,繼續搜集證據,以找尋可向相關佔用人提出檢控的機會。

當局的回應

403. 地政總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以下跟進行動。 建議(a)

404. 地政總署已於二零二二年六月七日向各分區地政處發出電郵,提醒轄下人員須盡快回應部門或其他辦事處查詢資料的要求。如相關人員難以及時提供所需資料,應尋求上司指示,並與提出查詢的一方妥為聯絡。提出查詢的辦事處亦須監察個案進度,尤其是在多次向對方催辦後仍無回覆的情況,以便把個案提升至督導人員的層級處理。上述電郵會每半年向所有組別再行傳閱。 建議(b)及(c)

405. 地政總署已採取土地管制行動,圍封事涉政府土地及豎立若干政府土地告示牌。此外,署方已將搜集所得的證據轉交檢控人員,以考慮對違例者提出檢控。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