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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318 成立

– 延誤修復被破壞的政府土地

政府覆文 · 年報2022 · 第 98 頁

背景

313. 有人涉嫌在某區的政府土地上(事涉地點)違例興建道路。地政總署於二零二零年十月進行執管行動。然而,地政總署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五日才在上址設置更亭,而部分路段仍然鋪有混凝土,尚未恢復原狀。投訴人因不滿該署處理上述違例興建道路的進度緩慢,遂於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三日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

申訴專員的觀察

314. 地政總署表示,分區地政處當時的首要工作是盡快遏止事涉政府土地再被佔用和破壞,公署對此並無異議。就位於「綠化地帶」的事涉地點,地政處稱該處一直有檢視毗鄰的私人土地的復原進度,以考慮何時展開政府土地的修復工作。然而,公署認為,地政處亦應在合理時間內修復位於「綠化地帶」的政府土地,並且無需等待私人土地的業權人展開復原工作,因為地政總署是負責管理政府土地的部門,應該以身作則,盡快修復涉及違例發展的政府土地,以產生示範作用。

315. 地政總署解釋,在考慮公署在一宗相關個案的調查報告內所提出的意見後,已按程序啟動事涉地點的修復工作。然而,公署是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完成有關調查報告及將之交予地政總署,而地政處直至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才指示外判承建商修復事涉地點的政府土地。公署認為,地政處在知悉公署的意見五個月後才作出該指示,實有欠效率。

316. 對於投訴人指地政處在二零二一年三月才在事涉地點設置更亭,地政總署已澄清該更亭是因應另一地點懷疑被開墾而增設的,而地政處已安排護衞員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起定期巡邏事涉地點。

317. 總括而言,申訴專員認為,地政處早於二零二零年已確認事涉地點的政府土地被闢作道路及被非法佔用,並於同年十月開始採取執管行動,但地政處沒有及時展開政府土地的修復工作,以致最終在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中旬,即超過一年後才完成修復土地。因此,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成立。

318. 申訴專員建議地政總署採取措施,例如檢討及完善指引,以盡力確保其職員在跟進涉及違例發展的佔用政府土地個案及其他類似工作時,能在合理時間內完成工作。

當局的回應

319. 地政總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以下跟進行動。

320. 地政總署已把完成土地管制個案的時限,詳列在該署的兩份內部指引。簡而言之,屬優先處理類別的土地管制個案,在一般情況下須於接獲個案後四個月內完成。非優先個案,則平均須於開始處理個案後12個月內完成。負責職員在處理個案遇到困難時,應盡早請示上級,而當區的「分區覆檢委員會」亦須定期檢視處理有關個案的進度,務求盡快展開執管行動及完成個案。

321. 由於每宗土地管制個案的背景和複雜程度不盡相同,處理部份個案的時間或超過指引所定下的時限。有關職級的職員需審慎檢視每宗個案的進度,並在有足夠理據的情況下,將個案提交上級考慮是否需要延長處理個案的期限及作出適當批核。若處理個案期限需進一步延長,有關職員必須將個案提交「分區覆檢委員會」考慮。指引亦詳列一般可考慮延長時限的因素,以供同事參考。

322. 地政總署已提醒職員必須嚴格遵守上述指引,確保個案可在合理時間內完成。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