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 – 就某村屋店舖外的政府土地被人長期霸佔作濕貨市場執法不力
背景
27. 投訴人稱,事涉村屋店舖外的政府土地(事涉土地)長期被人霸佔用作濕貨市場,除阻礙行人,亦引致環境衞生問題(事涉問題),並且令投訴人無法為其經營的報攤安裝電錶。 投訴人為此於二零二零年中向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及地政總署(統稱兩署)投訴,但事涉問題持續。投訴人認為兩署就事涉問題執法不力,故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兩署。
28. 經審研兩署提供的回覆及個案資料後,公署發現個案亦涉及屋宇署,遂向兩署及屋宇署展開全面調查。
申訴專員的觀察
29. 公署明白,投訴人未能成功為其報攤申請電力供應感到不滿,但這並非公署根據《申訴專員條例》可調查的事宜。就本個案而言,公署的調查重點在於有關部門在跟進涉及「事涉問題」的過程中是否有行政失當之處。 屋宇署
30. 就投訴而言,屋宇署並非直接處理該投訴的部門,亦不是投訴人原來不滿的對象。
31. 投訴人所投訴的是有人長期霸佔事涉土地並用作濕貨市場,除阻礙行人,亦引致環境衞生問題。在分區地政處聯同其他部門就這投訴採取聯合行動時,發現了事涉僭建物,遂轉介屋宇署跟進。公署的調查顯示屋宇署嚴重地延誤了給地政處回覆。屋宇署已為此承認不足,並已提醒職員改善。
32. 基於以上所述,申訴專員認為,屋宇署在投訴所涉事宜中另有缺失。 食環署
33. 食環署的主要工作是保持環境衞生,因此會優先處理涉及非法販賣或妨礙該署執行街道清掃工作的個案。若遇上較為複雜或牽涉多個政府部門的個案,當區民政事務處(民政處)會統籌跨部門聯合行動,以遏止有關違規問題。
34. 公署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約下午三時到場視察,發現事涉簷篷遮蓋某村屋數間售賣蔬果/雜貨的店鋪前的空地(即是事涉土地),地面上超逾一半擺放了貨物,正在購物的顧客很少,未有發現有行人受阻的情況。現場的環境衞生情況尚可。
35. 食環署已解釋,分區環境衞生辦事處就事涉投訴已多次派員到事涉土地巡查,但大部分的巡查均未有發現阻塞通道、非法販賣活動或妨礙垃圾清掃工作的情況。此外,該署參與了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九日的聯合行動,並在行動中按實際情況採取執法行動。
36. 從行政角度而言,食環署有在其職權範圍內跟進事涉問題。基於以上所述,申訴專員認為,投訴人對食環署的投訴不成立。
37. 然而,據公署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的實地視察所見,事涉土地被用作擺放/售賣貨物的情況仍然持續,事涉問題未獲徹底解決。所以,食環署須繼續按其職能、甚或聯同其他部門跟進問題。 地政總署
38. 就事涉投訴,地政處有派員實地視察;聯絡民政處要求統籌聯合行動;參與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九日的聯合行動,張貼法定告示飭令相關人士於十二月九日之前停止佔用有關政府土地,並將在聯合行動發現的非法構築物轉介屋宇署跟進。公署認為,地政處已按其職權範圍跟進事涉問題。
39. 就地政處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二日將上述聯合行動發現的事涉僭建物(包括事涉簷篷)轉介屋宇署後,一直未獲屋宇署回覆,而地政處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八日後沒有再作跟進,亦沒有將個案提升到更高層次處理,地政總署已作出解釋。公署明白其解釋,但事情源於地政處參與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九日的聯合行動,該行動有明確的目的,即就非法構築物佔用政府土地的情況採取土地管制行動。地政處於聯合行動結束當日,要求屋宇署跟進與事涉支柱相連的事涉簷篷,並表明願意參與由屋宇署牽頭的聯合清拆行動,但地政處其後並無積極跟進,以落實聯合行動的後續工作。公署認為,即使事涉支柱不屬地政處須優先執管的項目,但將事涉非法佔用政府土地的構築物一併移除,乃聯合行動的目的。地政處既已向屋宇署表明上述意願,故應適時與後者跟進,以便及早決定如何移除事涉支柱,而不是被動地等待回覆。及至公署介入後,屋宇署才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日回覆地政處,事隔已接近一年,地政處因而未有及早研究移除事涉支柱的方案。
40. 申訴專員認為,前段所述的情況並不理想,地政處的跟進不夠積極,所以投訴人對地政總署的投訴雖不成立,但該署另有缺失。
41. 申訴專員建議 —(a) 屋宇署向地政總署提供需要的支援,協助該署盡早完成研究移除事涉支柱的方案並切實執行;如有需要,地政總署應聯絡相關部門再次籌組聯合行動; (b) 地政總署及屋宇署從事件汲取經驗,商討防止上文所述的情況再發生的方法;以及(c) 食環署研究長遠解決事涉土地被違規用作擺放/售賣貨物所衍生的阻塞或/及環境衞生問題。
當局的回應
42. 屋宇署、食環署及地政總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以下跟進行動。 建議(a)
43. 屋宇署、食環署、香港警務處及民政事務總署參與由地政總署統籌的聯合行動。屋宇署及地政總署於二零二二年八月尾分別根據《建築物條例》及《土地(雜項條文)條例》向有關業主及佔用人發出清拆令及停止非法佔用政府土地通知書,要求業主及佔用人於60天內拆除僭建物及停止佔用政府土地。 經相關部門協調後,業主及佔用人已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初自行拆除僭建物及停止佔用政府土地。
44. 地政總署與屋宇署商討後,同意採取聯合行動清理事涉簷篷及事涉支柱。由於投訴亦涉及街道管理事宜,包括非法擴展營業範圍及販賣情況,民政事務總署已統籌屋宇署、食環署及地政處等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進行跨部門聯合行動。 建議(b)
45. 屋宇署已提醒同事須密切跟進個案進度及適時回覆,亦已與地政總署加強溝通。如有需要,地政總署職員可聯絡屋宇署個案主管的上級跟進個案。
46. 地政總署已向職員發出電郵,提醒他們必須適時跟進已轉介予其他部門的個案,包括向相關部門發出提醒便箋,確保轉介個案能獲得相關部門適時處理。 建議(c)
47. 事涉土地涉嫌被店鋪違規用作擺放/售賣貨物的情況較為複雜。要有效打擊問題,需要跨部門合作,由各部門根據相關法例賦予的權力採取執法行動。就此,當區民政處已應食環署要求,協助統籌跨部門聯合行動。同時,食環署亦已採取突擊執法行動,打擊事涉土地的違規擺放/售賣貨物問題。
48. 就事涉土地一帶的環境衞生問題,食環署除安排潔淨服務承辦商每日清掃及每星期清洗該處行人通道外,亦有按實際需要加強潔淨服務、安排防治蟲鼠服務承辦商進行恆常防治蟲鼠工作,以及派員到事涉土地一帶向附近商鋪及居民進行衞生教育工作,向其灌輸日常防治蟲鼠的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