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就小販牌照事宜提供宣誓服務
背景
108.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投訴人經1823向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查詢該署哪些分區辦事處可就「為固定小販排檔區小販推行的資助計劃」(資助計劃)提供宣誓服務。二零二零年一月,食環署經1823回覆投訴人,指該署並無就資助計劃提供宣誓服務,建議他考慮到民政事務總署(民政總署)的民政諮詢中心(諮詢中心)辦理相關手續。同月,投訴人建議食環署委任資助計劃的職員為監誓員,以提供宣誓服務。同年二月及十月,食環署先後再回覆他,表示會積極考慮他的建議,並正從相關法例及政策等方面考慮。及至二零二一年六月,食環署仍未就資助計劃提供宣誓服務。
109. 投訴人指,民政總署的資料顯示,食環署也有提供宣誓服務,但食環署卻要求市民到諮詢中心就資助計劃辦理宣誓。 投訴人不滿食環署沒有就資助計劃提供宣誓服務,遂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該署。
申訴專員的觀察
110. 根據民政總署對現行安排的解釋,「公事用途的聲明或宣誓」是指由政府部門要求市民作出的聲明或宣誓,該些聲明或宣誓應由有關的政府部門辦理,而民政總署的諮詢中心則辦理由非政府機構要求的「私人用途的聲明或宣誓」。食環署對民政總署有關政府部門就提供聲明或宣誓服務的分工安排,並無異議。
111. 對於沒有就小販牌照事宜提供聲明或宣誓服務,食環署主要的解釋是,編配空置小販攤位及簽發新固定攤位小販牌照並非該署的恆常工作,而且該署並無「要求」申請人在未能提供一般證明文件時必須以宣誓書代替。
112. 公署認為,食環署對「公事用途的聲明或宣誓」的理解,在字面上雖不至於錯誤,但未免過於狹隘,且未必與一般人的理解相符。「公事用途的聲明或宣誓」及「私人用途的聲明或宣誓」的分別,在於前者是應政府部門要求而作出,而後者則是應非政府機構要求而作出。在區分兩者時,較為合理的理解是聲明或宣誓是向甚麼機構作出的。既然申請人是為了小販牌照申請事宜向食環署作出宣誓或聲明,以代替未能提供的證明文件,公署認同民政總署的看法,相關聲明或宣誓應視作「公事用途的聲明或宣誓」,並應由食環署提供該服務。
113. 至於食環署指編配空置小販攤位及簽發新固定攤位小販牌照並非該署的恆常工作,公署雖明白有關工作的性質,但指出這並非現行安排下政府部門是否有責任提供聲明或宣誓服務應考慮的因素。由此可見,該署的「額外」考慮因素,對現行安排而言涉及理解和事實方面的錯誤。
114. 事實上,食環署已承認,該署早年曾發出內部公函,提示職員在處理小販牌照事宜時可為申請人提供聲明服務,並提醒職員不要指示申請人到民政總署的諮詢中心辦理有關服務。 由此可見,該署當時已同意,該署在處理小販牌照事宜上有提供此類服務的角色及責任。對於食環署多年來沒有制訂工作指引供職員參閱和遵從,以致部門未有提供聲明或宣誓服務,公署認為並不理想。雖然如此,公署從個案資料留意到,食環署在公署介入前已因應投訴人的投訴著手研究引入該服務(包括徵詢法律意見),顯示該署從善如流,主動提升服務水平。
115. 儘管這宗投訴只涉及小販牌照事宜,公署建議食環署檢視其轄下其他工作範疇是否有提供聲明或宣誓服務的需要,並制訂適當的安排。
116. 綜合而言,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部分成立,建議食環署須檢視其轄下不同工作範疇是否有提供聲明或宣誓服務的需要,並制訂適當的安排。
當局的回應
117. 食環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跟進行動。
118. 食環署轄下的事務需要市民作出聲明或宣誓的情況,主要涉及公眾街市和小販管理,以及墳場、火葬場和各項牌照事務。食環署現時每隔六個月便會檢視其轄下各組別是否需要就轄下事務提供宣誓或聲明服務,並會透過民政總署的網頁統一發放有關聲明或宣誓服務安排的資訊,以供市民知悉。
119. 在本個案中,食環署要求市民就申請小販牌照事宜作出聲明,署方已於二零二一年九月初就小販牌照事宜引入聲明服務。現時,食環署轄下19個分區環境衞生辦事處以及小販攤位編配辦事處均會就小販牌照事宜提供聲明服務。民政總署有關宣誓或聲明的網頁亦已作出相應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