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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31A 成立

– 未有向投訴人確認他是否有意與母親一同申請「出售綠表置居計劃單位2019」的「家有長者優先選樓計劃」;以及 無理拒絕讓投訴人撤回上述申請,除非他向警方報案或其母親放棄已繳付的臨時訂金

政府覆文 · 年報2022 · 第 54 頁

背景

166. 投訴人與母親分別是香港房屋協會(房協)某出租屋邨單位的戶主和登記住戶。投訴人因與母親關係欠佳,於多年前遷出該單位。二零一九年六月,房協的屋邨辦事處收到投訴人及其母親簽署的綠表申請表(事涉申請表),一同申請「出售居者有其屋計劃單位2019」(「居屋2019」)及參加「家有長者計劃」,並同意其「居屋2019」綠表申請表保留至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緊接推出的「出售綠表置居計劃(綠置居)單位2019」(「綠置居2019」)。由於投訴人及其母親並沒有在「居屋2019」成功購買居屋單位,其申請被保留至「綠置居2019」。二零二零年五月,投訴人向房屋署申請公共租住房屋(公屋)。同年八月,房屋署致函投訴人,指其母親已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以他們二人的名義按「綠置居2019」下「家有長者優先選樓計劃」(「家有長者計劃」) 購買了一個單位 (事涉單位),故須取消投訴人的公屋申請。

167. 投訴人向房屋署解釋,他無意購買事涉單位,以及對購買事涉單位並不知情。房屋署職員表示除非他報警或其母親「撻訂」,否則房屋署不會讓他退出綠置居申請,或恢復他的公屋申請資格。

168. 二零二一年四月,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房屋署下列事項 —(a) 購買事涉單位申請時,沒有向他核實其意願(投訴點(a));以及(b) 要求他報警或他的母親「撻訂」才同意讓他退出「綠置居2019」申請,並不合理,亦令他感到為難(投訴點(b))。

申訴專員的觀察

投訴點(a)

169. 投訴人堅稱從沒有申請「居屋2019」及「綠置居2019」,但房屋署向公署提供的事涉申請表副本顯示申請者及家庭成員分別為投訴人母親及投訴人,並有他們的簽署。

170. 根據房屋署回覆,屋邨辦事處收到事涉申請表後,按照一般程序只是核對了作為戶主的投訴人母親在該申請表上的簽署與租約上的簽署式樣是否一致,而且在整個審批過程中,房屋署並沒有約見投訴人,亦沒有邀請他出席二零二零年七月十四日的選樓程序。

171. 公署理解房屋署的安排有其原因,惟公署注意到 —(a) 根據事涉申請表,投訴人及其母親同意參加「家有長者計劃」; (b) 「家有長者計劃」旨在鼓勵家庭成員與年長親人同住,故參與該計劃的合資格家庭可獲提升居屋和綠置居的選樓次序; (c) 投訴人母親於二零二零年七月十四日成功選購綠置居單位後,即日在房屋事務主任的見證下,簽署參加「家有長者計劃聲明書」,並作出以下聲明 —「我/我們 及 (長者姓名)完全明白,透過『家有長者優先選樓計劃』購買綠表置居計劃(綠置居)單位後,我們必須一同居於......的綠置居單位內」;以及(d) 投訴人母親在選樓日亦簽署了另一份聲明書,聲明因成功選購綠置居單位,故放棄投訴人的公屋申請。

172. 從「家有長者計劃聲明書」內容可見,該聲明書旨在要求參與該計劃的家庭成員確認明白透過該計劃購買綠置居單位後,必須與參與計劃的年長親人同住。然而,就這宗個案,房屋署只要求投訴人母親以年長親人的身分簽署該聲明書,卻未有要求投訴人以家庭成員的身分簽署,顯然未能達到該聲明書的目的,亦反映房屋署在審批購買事涉單位申請時有疏漏。

173. 鑑於參與「家有長者計劃」的家庭可獲提升選樓次序,故上述房屋署審批申請時的疏漏,將會對其他沒有參與計劃的綠置居申請者構成不公。就這宗個案而言,事涉單位是在投訴人母親獲提升選樓次序的情況下購得,但按照投訴人的說法,他將不會與母親同住事涉單位,這顯然有違「家有長者計劃」的原意。倘若房屋署在審批購買事涉單位的申請過程中,有安排投訴人簽署聲明書以確認明白「家有長者計劃」的要求,不但可以避免這宗投訴,亦可確保不會出現上述的不公情況。

174. 此外,有關放棄投訴人公屋申請的聲明書附有投訴人的公屋申請編號,顯示房屋署於投訴人母親選樓前已知悉投訴人的公屋申請。然而,房屋署沒有安排投訴人簽署該聲明書,反而要求投訴人母親代為簽署,做法令人費解。事實上,上述公屋申請是投訴人以個人名義提出,故即使投訴人母親是事涉「綠置居2019」的申請者,不代表她有資格代表投訴人放棄其公屋申請。公署認為,房屋署有需要檢討簽署上述聲明書的安排,以完善行政程序,確保聲明書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投訴點(b)

175. 房屋署已澄清,由於投訴人向房屋署職員表示對事涉的「綠置居2019」申請毫不知情,並要求將他的名字從事涉綠置居單位戶籍上刪除,因此房屋署職員建議投訴人若懷疑有人違反法例可報警求助,以及表示他的母親若撤銷買賣協議便可恢復其公屋申請。公署認為,房屋署按照實際情況及現行公共房屋政策向投訴人提供相應的建議,並非行政失當。

176. 然而,公署關注房屋署作為「綠置居2019」的執行部門,當有跡象顯示申請及簽署買賣合約的過程中可能涉及不實的聲明內容,令審批及訂定合約的合法基礎存疑;而且在事件中利益或受損害的除了投訴人,亦包括其他申請者,以及肩負執行、維護公共房屋福利制度的房屋署。房屋署職員僅着投訴人報警,而未有循本段所指出的問題的方向深究事件,做法未及全面和穩當,甚至有忽視自身責任之嫌。

177. 綜合而言,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成立,建議房屋署 —(a) 因應本案揭示的問題,徵詢法律意見,以了解有關聲明及已簽署的買賣合約的合法性及有效性;以及(b) 就公署評論所述的問題作出檢討,以考慮如何可以完善相關的行政程序,確保「家有長者計劃聲明書」及放棄公屋申請的聲明名副其實。

當局的回應

178. 房屋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以下跟進行動。 建議(a)

179. 事涉的申請表及申請須知均清楚列明,家庭申請者須聲明承諾,如名列申請表內第一部分的申請者(即投訴人的母親)購得該次銷售計劃的單位,則名列申請表內的家庭成員(即投訴人)的公屋申請即被取消。根據房屋署收到的事涉申請表,投訴人在聲明部分簽署作實,表示他清楚相關規定。就此,房屋署徵詢了法律意見。法律意見認為,由於投訴人及其母親一同簽署事涉申請表,即使投訴人沒有在簽署買賣協議時再次簽署聲明書(即投訴人母親所簽署的相關聲明書),上述的規定仍然有效。事實上,房屋署在簽署買賣協議時要求申請者簽署聲明書,只是再次確認有關規定。 建議(b)

180. 房屋署認為在處理「綠置居2019」選樓程序時,已在保障長者的權益及在善用公共房屋資源兩者間取得平衡。但為能完善有關的行政程序,經徵詢法律意見後,房屋署會改善有關安排,詳情如下 —(a) 取消在辦理購樓手續時簽署有關申請其他資助房屋計劃(包括公屋申請)的聲明書:由於原有申請表及申請須知內早已訂明申請者/申請表內任何人士在簽署有關居屋/綠置居單位的買賣協議後,其公屋(包括中轉房屋)申請會被即時取消,不會獲配公屋(包括中轉房屋),而申請者及家庭成員在遞交申請前已知悉和簽署作實,因此申請者及/或家庭成員將無須在簽署買賣協議時再次簽署上述聲明書; (b) 取消在辦理購樓手續時簽署有關參加「家有長者計劃」的聲明書:房屋署已將有關申請者及家庭成員須承諾願意與年長親人一同在所購買單位居住的規定加入申請表及申請須知內,讓申請者及家庭成員在遞交申請前知悉和簽署作實。因此,申請者及/或家庭成員將無須在簽署買賣協議時再次簽署上述聲明書;以及(c) 上述經修訂的安排將不會涉及由申請者代表其他家庭成員簽署相關聲明書的情況,而有關修訂會由「出售居者有其屋計劃單位2022」的申請表和申請須知開始更新。

181. 個案的跟進行動及結果如下 —(a) 房屋署分別與投訴人及其母親會面,以便就個案作進一步調查。 投訴人向房屋署職員表示從沒有聲稱他沒有在事涉申請表上簽署,他只是忘記曾在事涉申請表上簽署,而投訴人母親亦表示事涉申請表是由投訴人所簽署。房屋署認為沒有資料和證據顯示個案涉及虛假聲明; (b) 房屋署職員向投訴人母親說明假如投訴人不與其母親一同在所購買的綠置居單位居住,他們並未能符合參加「家有長者計劃」中要求最少一名成年家庭成員必須保留在購買單位與年長親人同住的規定,因此他們並不符合以「家有長者計劃」購買綠置居單位的資格。投訴人母親表示明白並同意申請撤銷所購買綠置居單位的買賣協議;以及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