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2021/0987 不成立

– 拒絕提供有關公共小巴車輛登記及客運營業證的資料

政府覆文 · 年報2022 · 第 132 頁

背景

437. 自二零一八年七月起,投訴人根據《公開資料守則》(《守則》)定期向運輸署索取 — (1)指定期間內新登記的公共小巴的車輛登記號碼及其客運營業證號碼;(2)指定期間內取消登記的公共小巴的車輛登記號碼及其客運營業證號碼;(3)指定期間內變更客運營業證的公共小巴的車輛登記號碼及變更前後的客運營業證號碼;以及(4)截至最後可行日期的登記車主資料(統稱事涉資料),並一直獲運輸署提供事涉資料。

438. 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運輸署引用《守則》第

2.9(d)段,拒絕按投訴人在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三日至二月二十日期間提出的索取資料要求提供事涉資料。

439. 其後,投訴人先後在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三日及三月十七日再次向運輸署提出索取事涉資料的申請。然而,運輸署在三月十七日及四月一日以相同理由再次拒絕向投訴人提供資料。

440. 投訴人認為,運輸署在二零一八年七月至二零二一年二月期間一直均有應其要求向他發放事涉資料。他認為運輸署無故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開始稱須調動大量人手和資源才可整合有關資料,並因而拒絕向他提供事涉資料,並不合理。

441. 因上述事宜,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運輸署沒有按《守則》向他提供所要求的資料。

申訴專員的觀察

442. 經公署調查後發現,投訴人提出申請的頻次漸趨頻繁(由二零一八年七月單獨一次,變成同年八月起每兩周一次,到二零二一年一月至二月期間每隔幾天一次),尤其是本個案涉及的期間(即二零二一年一月至二月)更甚,所涉資料亦不少(涉及約4 350部專線及非專線公共小巴)。另外,運輸署已經解釋處理此類索取資料要求的程序及相關人員的其他日常工作。公署認為,運輸署表示整合有關資料所需的人手和資源超出該署的負荷的解釋言之成理。因此,公署接納,運輸署有理由援引《守則》第2.9 (d) 段以拒絕披露資料。

443. 運輸署曾主動提議可於每月指定一天向投訴人提供所有專線及非專線公共小巴的車輛登記號碼,可算有就投訴人的要求作出合理的回應。投訴人如認為不足,可與運輸署商討,如何避免耗用該署過多的人力物力,而又能獲取所需資料。

444. 公署留意到由二零一八年七月開始,運輸署已經連續兩年半按投訴人的要求多次提供所索取的資料,而從來未有指出資料要透過不合理地使用部門的資源才能提供。雖然如此,公署認為部門會就不同原因不時檢視其內部資源調配、不同工作的先後優次等,對於何謂合理使用資源的想法有變不足為奇。 不過,運輸署於二零二一年二月突然拒絕投訴人在二零二一年一月至二月期間提出的要求,難免令人感到不解甚至不滿。如運輸署在拒絕要求時有向投訴人解釋,或可免除投訴人的不滿。

445. 此外,運輸署在考慮資源運用的問題後,仍同意可每月向投訴人提供若干資料,反映部門原則上不反對公開有關資料,而資料或有向公眾公開的潛在價值。公署認為,運輸署與其花費資源單獨向投訴人提供該些資料,長遠而言可考慮硏究利用網頁定期發放,將之變為恆常公布的資訊的可行性,從而更貼合《守則》的精神(即《守則》的「詮釋和應用指引」第

1.4.4 段提出:部門應充分利用部門網頁發放資料,使其符合《守則》第1.4段所列要求)。

446. 另外,運輸署在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三日及二月二日接獲投訴人的索取資料要求後,直至同年二月二十四日才回覆拒絕他的要求,超過了《守則》所訂應在接獲要求起計二十一日作出回應的規定。在發出正式回覆前,該署亦沒有在接獲要求起計10天內給予投訴人初步答覆。

447. 申訴專員認為,投訴人對運輸署的投訴不成立。就處理投訴人的索取資料要求超過《守則》所訂的時限,申訴專員建議運輸署向有關職員作出訓示,避免同樣情況再次發生。

當局的回應

448. 運輸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訓示有關職員遵從《守則》所訂的預定回應時限,避免任何延誤索取資料的要求。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