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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83 成立

– 拒絕提供有關非專營巴士及小巴的服務批註類別資料

政府覆文 · 年報2022 · 第 129 頁

背景

421.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七日,投訴人根據《公開資料守則》(《守則》)要求運輸署提供已登記的非專營公共巴士、私家巴士、公共小巴及私家小巴的車主、車輛登記號碼及客運營業證號碼及服務批註類別的資料。

422.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一日,運輸署回覆投訴人,提供服務批註類別以外的相關資料,但該署根據《守則》第2.16段拒絕披露非專營巴士及小巴的服務批註類別。運輸署指有關服務批註類別資料牽涉敏感商業資料,若披露則會對資料所涉人士的競爭條件或財政狀況帶來負面影響或傷害。

423.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二日,投訴人要求運輸署覆檢其申請。運輸署在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回覆他,解釋若披露服務批註類別的資料,會令與資料有關的人士在處理合法業務(包括但不限於有關非專營巴士服務的投標活動、車輛買賣及其他合法商業交易活動等)時可能被置於不利地位。因此,運輸署維持原來的決定,根據《守則》第2.16段拒絕他的索取資料要求。

424. 投訴人認為,現時非專營巴士在提供服務時均須於車輛擋風玻璃展示客運營業證號碼及服務批註類別的資料,故非專營巴士及小巴的服務批註類別屬公眾可接觸的資料,運輸署應予披露。

425. 基於以上所述,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運輸署沒有按《守則》向他提供所要求的資料。

申訴專員的觀察

(I) 資料是否商業機密

426. 車輛的批註是由運輸署核准及發出,批註類別資料本身並非本來由營辦商擁有,而是之後才向運輸署提供或交託運輸署持有。因此,有關資料難以說是營辦商的商業機密。

427. 非專營巴士必須在提供服務時於車輛擋風玻璃左邊展示客運營業證證明書,列明客運營業證號碼及獲准提供的服務批註,讓公眾可識別該車輛的客運營業證持證人名稱及獲批准的非專營巴士服務類別。換言之,車輛的批註類別是已公開的資料。

428. 所有獲簽發服務批註的車輛都是有實質的服務需求。因此,絕大部分持有批註的非專營巴士均會在道路上行駛以提供服務,行內或有意了解情況的人士實不難觀察到不同車主或車隊持有服務批註的概況。

429. 此外,市民如需了解個別車輛是否已獲某類別的服務批註,可向運輸署查詢。事實上,運輸署網頁亦有公開個別客運營業證的號碼、持有人及服務批註類別的資料。

430. 總括而言,公署認為非專營巴士的服務批註類別資料並非商業秘密。 (II) 披露資料會否傷害任何人的競爭條件或財政狀況

431. 以出售公共車輛為例,運輸署認為賣方有責任按買方的要求展示其營運能力,例如提供相關客運營業證證明書。換言之,投訴人所索取的資料是運輸署認為客運營業證持有人作為賣方有責任提供的資料。既然如此,運輸署披露有關資料亦不會令賣方處於不利位置。 (III) 運輸署是否有保密責任

432. 即使運輸署持有的資料可能具有商業價值,但資料本身既不屬機密,又不是由營運商提供,運輸署亦從沒有明示或隱含地承諾會保密資料。營運商也沒有合理理由相信或期望運輸署會把資料保密。公署認為,運輸署沒有責任把服務批註類別的資料保密。 (IV) 公眾利益

433. 由於車輛的服務批註不屬於可拒絕披露的敏感商業資料,運輸署無需考慮披露事涉資料所涉及的公眾利益是否超過可能造成的傷害或損害。

434. 綜合上述所述,公署認為,運輸署引用《守則》第

2.16 段拒絕投訴人索取資料的要求並不恰當,因此投訴人對運輸署的投訴成立。

435. 申訴專員建議運輸署覆檢投訴人的索取資料申請,審視是否有實質的理據和需要援引《守則》第2部的其他條文,不提供投訴人所要求的非專營巴士的服務批註類別資料。

當局的回應

436. 運輸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已重新審視投訴人索取資料的要求,並已按其需要提供非專營巴士服務批註類別的資料。此外,運輸署已優化其內部電腦系統,並會與恆常索取資料的申請人商議發放資料的日子,以便運輸署更有效率地跟進有關索取資料要求。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