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能提供有關被入境事務處羈留人士提出免遣返聲請的統計數據
背景
219. 一個非政府組織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入境事務處(入境處)未有根據《公開資料守則》(《守則》)披露資料。
220. 據稱,該非政府組織的一名代表(Y女士)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五日要求入境處按年提供二零一四年至二零一九年期間的下列資料 —(a) 被入境處羈留的免遣返聲請人數目; (b) 在被羈留之前已根據統一審核機制提出聲請但未有結果的被羈留人士數目;以及(c) 在被羈留期間根據統一審核機制提出聲請的被羈留人士數目。
221. 此外,Y女士指出,從立法會CB(2)592/18-19(01)號文件可見,入境處的確有備存被該處羈留的免遣返聲請人數字。
222. 入境處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四日回覆Y女士,表示上述立法會文件所載的資料是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底被羈留在青山灣入境事務中心的人數。截至二零二零年五月三十一日,共有399人(包括79名等候聲請裁定的免遣返聲請人)被羈留在青山灣入境事務中心。入境處又解釋,現有的統計數據並不包含她提及的另一項索取資料要求,即有關人士是在被羈留期間抑或之前提出免遣返聲請。
223. Y女士認為,入境處未能向她提供所索取的資料並不合理。
申訴專員的觀察
224. 公署審視了入境處在羈留中心/設施日常運作中用於記錄被羈留人士資料的紙本表格。此外,公署檢視了儲存青山灣入境事務中心被羈留人士個人資料和他們在羈押期間所遇事件的獨立電腦系統。公署確定該等紙本表格並無記錄被羈留人士的免遣返聲請狀況,而電腦系統只能每日提供青山灣入境事務中心被羈留人士的統計數據,並不具備計算特定時期內所要求的統計數據的功能。另一方面,入境處已解釋羈留中心/設施的一般運作,以及為何入境處不需要亦沒有備存所要求的統計數據。
225. 考慮到入境處在二零一四年至二零一九年期間處理大量羈留和免遣返聲請個案,公署在參考《守則》第1.14和2.9(d)段後認為,入境處拒絕提供所要求的統計數據並非不合理。無論如何,公署留意到入境處在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四日的回覆中,已積極地向Y女士提供截至二零二零年五月三十一日被羈留在青山灣入境事務中心的免遣返聲請人已備存的數字。
226. 另外,公署留意到入境處在拒絕Y女士的索取資料要求時,未有根據《守則》第1.25至1.26段及《詮釋和應用指引》(《指引》)第2.1.2段,通知她尋求內部覆檢或作出投訴的渠道。
227. 基於上述分析,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不成立,但入境處另有缺失,建議入境處提醒相關人員日後處理索取資料要求時須遵守《守則》和《指引》的規定。
當局的回應
228. 入境處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以下行動。
229. 入境處已提醒相關職員今後在處理索取資料要求時須遵守《守則》和《指引》所訂明的規定。入境處定期舉辦關於處理查閱資料要求及《守則》的培訓工作坊,內容包括案例討論和經驗分享,供負責處理查閱資料要求/根據《守則》提出的索取資料申請的人員參加。入境處亦在二零二一年十月六日舉行的第十四次私隱循規監察小組會議上,與各分科主管分享處理這宗投訴個案的經驗。
230. 入境處每半年向職員傳閱部門通告,當中詳列並強調《守則》內須注意的重點。遣送審理及訴訟科亦已在二零二一年九月三十日發出指令,扼述對根據《守則》提出的索取資料要求予以拒絕時須注意的重點,並強調告知申請人提出內部覆檢或投訴的渠道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