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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290 不成立

– 無理容許一所學校迫使某學生接受宗教教育背景

政府覆文 · 年報2022 · 第 43 頁

詳細內容

133. 投訴人的女兒(事涉學生)是一名穆斯林。由於女兒的成績屬於「第一派位組別」,投訴人在選校時以某間中學(事涉學校)的學術表現是否適合她為考慮,未有理會該校的基督教背景。他的女兒其後獲事涉學校取錄。開學後,投訴人以宗教差異為由,要求豁免其女兒修讀基督教倫理科,但遭事涉學校拒絕。投訴人於是向教育局投訴,但其後認為教育局未有妥善處理,容許學校迫使其女兒接受宗教教育。因此,投訴人在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教育局。

134. 教育局於二零二零年九月底接到投訴後,認為該投訴涉及學校的日常運作及內部事務,故按校本管理和家校合作的原則,先把投訴轉介予事涉學校處理。教育局亦於二零二零年十月初聯絡事涉學校,並建議豁免事涉學生修讀宗教科。鑑於事情直至二零二零年十月中仍未解決,教育局面見及致函事涉學校的法團校董會,強烈建議該校考慮事涉學生的福祉和宗教需要,參照同類學校的做法,以及相關法例、公約、指引和刊物,就此事作出配合,以答應該家長的要求。教育局亦表明,政府不能接受事涉學生純粹因為學校拒絕豁免她修讀宗教科而轉校。教育局與事涉學校和投訴人一直保持聯絡。二零二一年三月底,事涉學校與投訴人同意,為顧及事涉學生的最大利益,會安排在各學年的基督教倫理課時段,讓她參加校本抽離式課程。

申訴專員的觀察

135. 教育局解釋,為了讓家長能掌握所需資料以選校,教育局已循不同途徑發布相關資料,提醒家長須充分考慮學校的辦學理念、文化、收生準則、班級結構、發展和運作等各方面事宜,以及其子女的能力、志向和興趣,並在有需要時徵詢教師或學校的意見。此外,教育局尊重學校在宗教教育方面的自主權,並同時認為學校有責任保障各類學生的最大利益和宗教信仰自由。教育局已發出相關的通告及指引,提醒學校必須尊重少數族裔及宗教社群的特別需要。

136. 根據校本管理原則,公署認為教育局先把這宗投訴轉介給事涉學校處理的做法是可以理解的。在二零二零年九月底至二零二一年三月底,教育局一直協助投訴人與事涉學校達成共識。由於家長與學校無法達成協議,教育局遂介入並向事涉學校解釋應該順應事涉學生及其家人意願的理由,事情隨後獲得解決。從教育局參與處理這宗投訴的過程所見,公署認為教育局已盡其職責,確保學校的安排以各類學生的最大利益為依歸,同時保障學生在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

137. 另外,公署留意到雙方最終花了約六個月才達成共識,或許未能符合投訴人的期望。若可更早取得共識,亦應有助便利課堂安排。不過,考慮到雙方意見分歧,以及因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而服務受阻,公署認為教育局與事涉學校和投訴人磋商所用的時間屬可以接受,亦同意教育局已採取合理措施,確保事涉學生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並盡力減低事件對她的影響。

138. 基於以上所述,公署認為這宗投訴不成立,並建議教育局 —(a) 盡快檢討指引,清楚說明豁免學生修讀宗教科的準則,以便學校有所依循; (b) 在指引內加入同類學校處理這類個案的例子,以供學校參考;以及(c) 更明確地指出家長為子女選校時,需要留意學校的宗教背景。

當局的回應

139. 教育局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以下跟進行動。 建議(a)及(b)

140. 教育局已更新《學校行政手冊》的相關章節,就學校豁免學生修讀宗教科訂明指引及為這些學生安排其他學習活動提供參考例子,並把該手冊上載於教育局網頁。 建議(c)

141. 由二零二二年度(即適用於二零二二/二三學年入讀小一/中一的學生)開始,教育局已就 「小一入學統籌辦法」(小一入學)及「中學學位分配辦法」(中一派位)的有關文件增添相關內容,詳細說明家長為子女選校時須注意的事項,包括學校的宗教背景。在小一入學和中一派位的自行分配學位階段及統一派位階段開展前,教育局已在其網頁上載及/或向家長派發有關文件。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