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妥善跟進某街市一個攤檔佔用公共通道擺放貨物造成阻塞的投訴
背景
97. 投訴人稱,他於二零二零年十月致電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投訴某街市(事涉街市)內某售賣海產的攤檔(事涉攤檔)經常將貨物擺放在界定攤檔範圍的「黃界」外,嚴重阻塞通道。其後,投訴人發現該違規情況持續,故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食環署沒有妥善跟進其投訴。
申訴專員的觀察
98. 公署於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一日上午九時十五分、二月十九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二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及四月三十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到事涉街市實地視察,發現 —(a) 在首次視察當日,事涉攤檔沒有營業;以及(b) 在其餘三次視察期間,事涉攤檔的其中一張陳列台明顯超越「黃界」,在人流多的時候會造成阻礙。此外,該攤檔佔用了至少八呎的側面通道擺放多個發泡膠箱,並用作展示及售賣海產,但未有造成阻礙行人的情況。
99. 根據食環署提供的資料,事涉攤檔確有違反租約條款,在攤檔外擺放貨物的行為,而食環署多次為此向其發出口頭警告,以及就其違反《公眾街市規例》造成阻塞提出檢控。
100. 公署於上述三次的實地視察期間,均發現事涉攤檔的一張陳列台明顯超越「黃界」,以及該攤檔佔用公共通道至少八呎,兩者皆屬違反租約的行為。
101. 公署注意到,食環署人員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七日巡查事涉街市的時間與公署職員到場視察的時間相若,但食環署並無記錄顯示事涉攤檔當日有佔用攤檔側面的通道,或食環署人員曾就此進行執管行動。公署為此翻看當日事涉街市的閉路電視片段,可惜有關閉路電視系統主要監察街市的出入口,並未攝錄事涉攤檔及其側面通道被佔用的情況。因此,公署未能確定食環署人員當日巡查事涉攤檔時的情况。儘管如此,公署認為若食環署的事涉街市管理人員其時有巡視事涉攤檔,理應發現公署視察時目睹的情況。惟食環署的視察記錄並無記載事涉攤檔的違規情況,對此公署感到費解。
102. 此外,公署亦注意到,食環署人員向事涉攤檔發出的21個口頭警告,其中15個是在二零二一年三月六日之後,即在公署就本案展開全面調查之後發出。另一方面,食環署人員發出口頭警告後,多次發現事涉攤檔繼續違規佔用通道擺放貨物,但只重複發出口頭警告,並無按該署的「警告信制度」發出警告信。既然執法不嚴,事涉攤檔便可肆無忌憚地繼續其違規行為。有關的執管紕漏,令人不安。
103. 至於投訴人指曾於二零二零年十月向食環署投訴,食環署表示並無相關記錄。在欠缺客觀佐證的情況下,公署無從得知實情,故不就此置評。惟事涉攤檔違規佔用街市通道及食環署的執管不嚴問題,卻是不爭的事實。
104. 綜合而言,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成立,建議食環署 —(a) 繼續密切留意事涉攤檔及事涉街市其他攤檔的情況,並對攤檔將貨物擺放在街市通道造成阻礙的行為嚴格遵從現行機制採取果斷的執管行動,以遏止有關的違規行為;以及(b) 加強對事涉街市前線人員的監察及培訓,確保他們嚴格按照既定的執管機制,履行公務。
當局的回應
105. 食環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以下跟進行動。 建議(a)
106. 因應申訴專員的建議,食環署在日常巡查時已加強留意事涉攤檔及其他攤檔擺放貨物的情況。如發現有攤檔在街市通道擺放貨物造成阻礙,食環署會嚴格採取果斷的執管行動。食環署亦已增加突擊執法行動的頻次。除發出口頭警告外,該署亦有按「警告信制度」向違規攤檔檔戶發出警告信,並作出多宗檢控。在二零二一年及二零二二年上半年期間,食環署已在事涉街市向違規攤檔發出46封警告信及提出21宗檢控。食環署會持續安排日常例行巡查及突擊執法行動,並會繼續對違規擺放貨物在街市通道造成阻塞的攤檔採取嚴厲的執管行動。 建議(b)
107. 食環署已加強對街市前線人員的培訓,提醒他們須更主動打擊及持續跟進街市攤檔將貨物擺放在街市通道造成阻塞的違規情況。署方亦同時加強了對有關人員工作的管理,包括規定巡查頻次,並要求他們妥善保存巡查記錄,以及進行突擊巡查。署方亦已就個別前線人員作出適當訓示,確保他們嚴格按照既定的執管機制執法,履行公務。有關培訓將會按實際需要持續及定期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