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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144 成立

– 就某街道的店舖和固定小販攤檔在行人路擺放貨物造成阻街,以及有人在公眾地方擺放發泡膠箱執法不力

政府覆文 · 年報2022 · 第 27 頁

背景

79. 投訴人稱,多年來,某街道(事涉地點)有多間店鋪經常在鋪前的行人路及附近的天橋底(事涉天橋底)一帶擺放大量貨物,阻礙行人及影響環境衞生。投訴人認為上述問題是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執法不力所致,故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該署。

申訴專員的觀察

80. 公署分別於二零二一年四月六日及七月六日到該街道及事涉天橋底一帶進行實地視察,結果如下 —(a) 事涉地點街道兩旁售賣蔬果及肉類的店鋪大部分店均有將貨物及雜物擺放到店外的行人路,有些甚至擺放在馬路上; (b) 在事涉地點的的馬路共有三條行車線,中間一條可供電車或其他車輛使用。固定小販攤檔位於其中一旁的行車線上,其中不少攤檔所擺放的貨物幾乎佔用了整條行車線。當中間的行車線有電車或其他車輛駛至,路經或駐足在攤檔的市民便須避開車輛; (c) 在二零二一年四月六日的視察中,公署發現 —i. 有10多間店鋪的貨物和雜物佔用了整條行人路,行人須在馬路上行走;以及ii. 事涉天橋底一帶有大量發泡膠箱堆積; (d) 在二零二一年七月六日的視察中,公署發現 —i. 至少五間店鋪的貨物和雜物佔用了整條行人路,另約有10間店鋪的貨物和雜物佔用了一半以上的行人路;以及ii. 事涉天橋底一帶並無發泡膠箱堆積。 (I) 店舖阻街問題

81. 據食環署稱,涉事地點一帶是店舖阻街的黑點之一。過去一年,食環署收到超過 330 宗有關該處店舖阻街的投訴,可見問題的嚴重程度。但食環署就店舖阻街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及傳票分別只有159張及95張,即每日提出的檢控不足一宗。

82. 公署的視察結果顯示,涉事地點的店舖阻街問題持續嚴重,不少店舖更將貨物霸佔整條行人路,令行人須在馬路上行走,造成公眾安全問題。食環署的執法行動顯然未能奏效或產生足夠的阻嚇力。公署認為有關問題須予以正視,食環署應嚴肅跟進。 (II) 固定小販攤檔問題

83. 根據食環署的資料,在二零二零年五月至二零二一年四月期間,該署接獲關於涉事地點固定小販攤檔阻街的投訴共32 宗,食環署就涉及小販造成阻礙向違規攤檔負責人提出檢控共22宗,即每月提出檢控不足兩宗。

84. 公署理解,食環署酌情容許涉事地點的固定小販攤檔在不妨礙走火通道或緊急車輛順輰地通過的前提下,可以在營業時有限度地超過攤檔批准範圍。然而,公署的視察結果顯示,涉事地點有不少固定小販攤檔將營業範圍擴展至接近佔用整條行車線,當鄰近另一條行車線有電車或其他車輛駛至時,可能會對路經或駐足該些攤檔的市民構成危險。公署認為,食環署在運用酌情權時亦須合理,上述情況反映食環署對固定小販攤檔擴展營業範圍的規管可能過於寬鬆。所以,食環署有需要檢討其執法尺度跟問題的嚴重程度是否合乎比例。 (III) 發泡膠箱問題

85. 根據食環署提交的資料,事涉天橋底一帶的發泡膠箱主要來自涉事地點的蔬果店。由於該些暫存於公眾道路上的發泡膠箱要待貨車每晚約11時後才運走,可見該些發泡膠箱由日間至深夜長時間擺放該處,難免會對市民造成一定程度的滋擾及/或阻礙。

86. 食環署引述承辦商指,每天最少清掃該處的街道六次及清洗街道一次,以及後者的口頭報告顯示,該處的街道潔淨工作每日均順利完成,沒有受到長時間擺放的發泡膠箱影響。公署對此感到懷疑,因為發泡膠箱長時間擺放在行人路上,佔用了不少面積,而承辦商在事涉地點每天最少清掃街道六次及清洗街道一次,該些發膠泡膠箱不大可能沒有對其清掃街道和洗街構成影響。

87. 公署留意到食環署的確有就發泡膠箱擺放問題執法,而根據公署於二零二一年四月六日及七月六日的兩次視察所得,有關問題於第二次視察時已有所改善。

88. 公署並不抺殺食環署處理本案所涉問題時所付出的努力,亦理解其在執法時,因須顧及社區回收而希望做到情理兼備。但事涉地點的違規情況持續且超出合理程度,又對市民造成滋擾及/或阻礙,甚至影響道路和行人安全,食環署須檢討現時的執法策略和力度,以免情況惡化。食環署亦應與其他政府部門及持份者商討,尋求從根本解決社區回收所衍生的阻礙及環境衞生問題的方法。

89. 綜合而言,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成立,建議食環署 —(a) 對非法擴展營業範圍造成阻街的店鋪果斷執法,以保持行人路暢通; (b) 檢討對固定小販攤檔的執法尺度,訂定實施時間表並通知攤檔負責人,以遏止違規越界經營造成的阻礙及確保道路使用者的安全; (c) 繼續監察事涉天橋底一帶的發泡膠箱擺放問題,必要時加強整頓,以確保街道暢通,環境清潔;以及(d) 與其他政策局╱部門及持份者商討,制定有效管理發泡膠箱擺放問題的方案。

當局的回應

90. 食環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以下跟進行動。 店舖阻街問題

91. 事涉地點的阻街問題複雜。要有效打擊問題,需要跨部門合作,由各部門根據相關法例賦予的權力採取執法行動。就此,食環署加強了與香港警務處(警務處)的合作,並積極尋求當區民政事務處(民政處)協助,籌劃和協調跨部門行動。

92. 為更有效處理事涉地點的阻街問題,食環署自二零二一年起持續加強執法工作,並調整對違規蔬果店鋪的執法策略,採取針對性及靈活多變的不定時突擊執法行動,向違例人士提出檢控、拘控和扣押貨物。二零二一年一月至二零二二年八月期間,食環署就事涉地點店鋪擴展營業範圍阻塞行人路的情況提出票控共148宗、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共426張,以及作出拘控共17次;就無牌販賣提出票控共69宗、作出拘控共17次,以及扣押貨物超過830公斤。

93. 與此同時,食環署亦調整了對事涉地點一帶新鮮糧食店的執法策略,採取了更嚴厲的規管措施。在二零二一年三月,食環署按照食物業處所「違例記分制」或違反牌照條件的警告信制度,分別向九間懷疑非法擴展營業範圍的持牌新鮮糧食店發出警告信,並於同年六月起援引《食物業規例》向在牌照指定範圍以外地方經營食物業的持牌人提出檢控及作出違例記分。二零二一年六月至二零二二年八月期間,食環署就事涉地點在牌照指定範圍以外地方經營食物業的持牌人共提出23宗檢控及作出違例記分。

94. 為進一步加強打擊店舖阻街的執法成效,食環署自二零二一年九月起與警務處合作,試行了新的聯合行動模式,並率先在觀塘、九龍城和荃灣三個地區推行。計劃以食環署為主導,由警務處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32 (1)條要求阻街店舖在指定期限內清除阻礙物,否則食環署會移除相關阻礙物。由於店舖負責人除面對票控或定額罰款外,還要付出貨物被充公的代價,因此阻嚇力大增,令試驗計劃成效顯著,並獲得公眾及相關區議會正面評價。有見試驗計劃成效顯著,食環署和警方已於二零二二年六月上旬把計劃擴展至包括事涉地點所在的另外三個地區,並於二零二二年十月起開始陸續在全港十八區採納這個執法模式。 固定小販攤檔問題

95. 雖然食環署會酌情容許固定小販攤檔在營業時有限度地超過攤檔批准範圍,但前題是不能阻塞通道及緊急車輛通道。 食環署留意到事涉地點的情況,並同意有空間加大執法力度。 署方會持續跟進事涉地點的情況,並會採取適當的執法行動。 發泡膠箱問題

96. 就在事涉天橋底一帶擺放發泡膠箱的情況,食環署在二零二一年一月至二零二二年八月期間已發出移走障礙物通知書共375張,以及移走無人看管的物品共38項。食環署會持續與警務處及民政處探討改善方案。與此同時,食環署亦持續與環境保護署(環保署)探討回收發泡膠箱方案,自二零二一年七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