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延誤處理投訴人的政府土地牌照轉名申請;以及 沒有適時回覆投訴人有關申請進度的查詢
背景
302. 兩位投訴人指,他們的祖母是政府土地牌照的持牌人。 在投訴人的祖母去世後,其中一名投訴人(投訴人甲)於二零一三年向地政總署申請,將其祖母的政府土地牌照轉名給他(另一名投訴人同意轉名)。投訴人甲指稱,他已應地政總署的要求就他與其祖母的關係宣誓。然而,該署多年來未有回覆他申請結果,所以不滿該署延誤處理其申請(投訴點 (a))。
303. 二零二零年五月五日,兩位投訴人向地政總署查詢申請進度及申請補領事涉牌照,並舉報事涉牌照屋已被其他人佔用,但該署沒有回覆他們(投訴點(b))。
304. 基於以上所述,兩位投訴人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七日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地政總署。
申訴專員的觀察
投訴點(a)
305. 相關的分區地政處否認其職員曾在二零一三年要求投訴人甲作出宣誓。由於缺乏佐證,公署未能得知孰是孰非。然而,不管事實如何,雙方對投訴人甲曾在二零一三年作出「轉名」申請一事並無爭議。
306. 這點投訴是關於延誤處理申請。對此,地政總署已承認確有不足之處。因此,投訴點(a)成立。 投訴點(b)
307. 公署知悉兩位投訴人在二零二零年五月五日就事涉牌照屋已被其他人佔用曾作出電郵舉報,而截至公署收到投訴時(即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七日),地政處仍在繼續調查中,並在同年十二月一日才認收兩位投訴人的電郵。地政處已承認未有適時回覆上述的電郵。
308. 公署理解地政處需時跟進兩位投訴人在電郵中提出的事宜,但該處用了約七個月時間才在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一日認收他們的電郵,實在很不理想。因此,投訴點(b)成立。
309. 綜合而言,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成立,建議地政總署 —(c) 制訂措施,以密切監察其處理積壓的政府土地牌照轉名申請的進度;以及(d) 提示職員日後務須適時回覆市民的查詢。
當局的回應
310. 地政總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以下跟進行動。 建議(a)
311. 為加快處理積壓的個案,地政處已調撥人手,加強監督職員處理政府土地牌照轉名的申請,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已完成處理174宗的積壓個案,並會繼續處理餘下195宗的個案。 建議(b)
312. 地政處已提醒職員務必適時回覆市民的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