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就某店舖在店外擺放貨物及在行人路擺放大量發泡膠箱採取執法行動
背景
66. 投訴人稱,數月來,位於某屋苑某售賣蔬菜的店舖,除在營業時將貨物擺放在行人路造成嚴重阻塞外,亦於每晩七時後在某街足球場外的一段行人路(事涉地點)擺放發泡膠箱,直至翌晨開舖才把發泡膠箱搬回店內,以致行人被迫行出馬路,危及安全。投訴人認為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對上述視而不見,故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該署。
申訴專員的觀察
67. 公署分別於二零二一年六月四日及六月九日上午到事涉地點進行實地視察,發現 —(a) 事涉地點當時沒有擺放發泡膠箱,亦沒有物件阻礙清掃或清洗街道;以及(b) 位於某街的兩間售賣蔬果的店鋪(店舖A及B)有非法擴展營業範圍情況。其中店舖A的情況尤為嚴重,貨物、雜物、紙皮、發泡膠箱、廢物等均擺放在附近公眾地方,佔用大量公眾範圍。由於事涉路面寬敞,有關物品未有對行人構成阻塞。但有關物品佔用的公眾範圍應會妨礙食環署承辦商清掃街道。
68. 在六月九日的視察中,公署發現至少有三名食環署制服人員(其中一位穿白色上衣制服)在場,但未見他們有就店舖A及B的情況採取行動。此外,在場的外判承辦商清潔工並無清掃有關地點,只清理街道上沒有物品擺放的部分。
69. 根據食環署提交的資料,事涉地點的發泡膠箱是店舖A把貨物上架後,把清空的發泡膠箱交給回收工作者,而回收工作者將發泡膠箱暫時擺放在事涉地點的行人路上,等候貨車每晚約11時後運走。換言之,該些發泡膠箱在日間至深夜前人流較多的時段擺放在行人路上的情況屬實。
70. 就食環署引述承辦商指,在事涉地點每天最少清掃街道6次,但承辦商的口頭報告顯示該處的街道潔淨工作每日均順利完成,沒有受到長時間擺放的發泡膠箱影響,公署認為難以置信,因為發泡膠箱長時間擺放在行人路上,佔用了不少面積,而承辦商在事涉地點每天最少清掃街道6次,沒有理由指該些發泡膠箱不會影響其清掃街道的工作。食環署以「沒有影響其清掃街道」為由而未有進一步跟進問題,亦難以令人信服。
71. 從食環署向公署提交的資料可見,食環署確有跟進發泡膠箱擺放問題,而根據公署人員實地視察所見,情況亦有改善。然而,在店舖A及B有非法擴展營業範圍及擺放物品阻街的情況,其中一間尤為嚴重,問題須予以正視,而食環署的執法行動似乎未能對有關的違規情況產生足夠的阻嚇力。
72. 公署理解,食環署在執法時須顧及多方面的需要及盡量做到情理兼備。然而,若違規情況持續且對市民造成滋擾及/或阻礙,食環署須加強執法力度之餘,亦須檢討現時的執法策略(特別是如何解決擴展營業範圍及放置物品阻街的問題)。
73. 綜合而言,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部分成立,並建議食環署 —(a) 加強對有關店鋪非法擴展營業範圍及擺放物品妨礙街道清掃的執法力度; (b) 檢討現時的執法策略,並採取有效措施遏止違規行為;以及(c) 探討與其他政府部門(例如當區民政事務處(民政處)、香港警務處(警務處)、當區地政處等)商討,制定有效的管理方案。
當局的回應
74. 食環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以下跟進行動。 建議(a)及(b)
75. 食環署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起已提高事涉地點一帶於早上及下午人流較多時段的執法優次,並加強於繁忙時段突擊執法行動的頻次。此外,食環署亦調整執法策略及行動計劃,以應對屢犯不改的店鋪。若店鋪阻街罪行可以直接、清晰和易於確立(即對於違例事實或所涉行為屬違法沒有爭議),食環署人員不會再給予警告,會即時作出檢控及採取其他執法行動。
76. 在二零二一年十一月至二零二二年一月期間,食環署於事涉地點一帶就店鋪非法擴展營業範圍阻塞行人路及無牌販賣等違規事項,發出56張定額罰款通知書、提出52宗檢控及拘控和扣押超過572公斤的小販貨物及棄置物。此外,食環署亦在事涉地點一帶就潔淨違例事項發出48張定額罰款通知書,並就妨礙清掃工作發出167張移走障礙物通知書和提出6 宗檢控。食環署會一直就事涉地點一帶店鋪非法擴展營業範圍和環境衞生事宜採取積極的執法行動。 建議(c)
77. 食環署已聯同民政處和警務處等部門採取聯合行動,打撃包括事涉地點一帶的店舖阻街及無牌販賣等違規事項如下 —(a) 經食環署協調後,相關部門已增加了採取跨部門聯合行動的次數。自二零二一年九月起,跨部門聯合行動由每月一次增至兩次。在二零二二年一月(即臨近春節前一個月),行動次數再增加至三次。在二零二一年九月至二零二二年一月期間,各部門於事涉地點一帶共進行11次大型聯合行動,相對二零二一年一月至八月期間進行的5次增加超過一倍,而行動中各部門按其職權及相關條例賦予的權力,加強合作一起處理涉及店鋪阻街的各種情況及採取適當執法行動; (b) 食環署亦與警務處合作,每月在事涉地點一帶進行13次小型聯合行動,更頻密地打擊店鋪非法擴展營業範圍阻塞行人通道的情況;以及(c) 有見該處部分店鋪在公眾地方豎建違例建築物和固定/流動構築物、阻塞大廈逃生通道及店鋪外加裝大量照明裝置等情況,食環署已將有關情況轉介予負責的政府部門(包括地政總署、屋宇署、消防處及機電工程署)跟進。
78. 為進一步加強打擊店舖阻街的執法成效,食環署自二零二一年九月起與警務處合作,試行了新的聯合行動模式,並率先在觀塘、九龍城和荃灣三個地區推行。計劃以食環署為主導,由警務處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 32(1)條要求阻街店舖在指定期限內清除阻礙物,否則食環署會移除相關阻礙物。由於店舖負責人除面對票控或定額罰款外,還要付出貨物被充公的代價,因此阻嚇力大增,令試驗計劃成效顯著,並獲得公眾及相關區議會正面評價。有見試驗計劃成效顯著,食環署和警方已於二零二二年六月上旬把計劃擴展至包括事涉地點所在的另外三個地區,並於二零二二年十月起開始陸續在全港十八區採納這個執法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