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按《社區發展政策聲明》召開論壇
背景
142. 投訴人稱,根據前民政事務局(現為民政及青年事務局,簡稱「民青局」)的《社區發展政策聲明》(《政策聲明》),非政府機構社區發展論壇(論壇)每季召開,是業界代表與局方討論社區發展議題的平台,藉以促進各持份者就社區發展的整體規劃和資源管理、新服務的發展和方向、現有服務的改善、社區的關注和服務需求等議題作恒常交流和諮詢。 惟局方過去五年只舉辦了三次論壇,投訴人認為該局沒有按《政策聲明》每季召開論壇,違反向業界所作的承諾,遂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
143. 局方指一直是按需要召開論壇,但該局沒有公開按需要召開論壇的具體準則,亦沒有就「需要」諮詢及邀請事涉的論壇成員商討。投訴人認為,局方按需要召開論壇的做法只屬一廂情願,投訴人及業界並不認同。
144. 局方指其一向重視與不同持份者的溝通,透過不同的渠道與各非政府機構保持緊密的聯繫,這些渠道包括但不限於舉辦論壇,而論壇的召開與否亦不會限制或影響非政府機構以其他方式向政府表達意見。當各非政府機構認為有需要時,亦可以隨時主動去信局方提出意見或要求與政府代表會面。該局會因應來信的內容作出回覆。
145. 該局亦解釋稱,《政策聲明》是一份概括性的政策文件,載述了社區發展政策的整體發展方向。由於召開論壇的安排只屬行政上的安排,按需要去召開論壇並不構成對社區發展政策的重大改變。此外,局方在過去十多年已在不同場合說明會繼續按需要去召開論壇,局方相信各非政府機構對這安排並不會感到陌生。局方對投訴人的不滿表示理解,但認為調整相關的行政安排並不會違反《政策聲明》就政策方向所訂立的原則。局方當時基於上述考慮,認為並無顯著需要修訂《政策聲明》或就召開論壇的準則而作出修訂。而且,政府曾於二零一零年時在兩次的論壇上邀請各非政府機構就《政策聲明》的檢討事宜提出意見。當時的做法已是調整為有需要時才召開論壇,而各非政府機構亦沒有提出意見或檢討的需要。
申訴專員的觀察
146. 首先,就業界與政府的溝通,《政策聲明》第7.2段訂明:論壇是一個讓服務營辦者、社會福利署、局方和相關的關注團體╱個人討論關於社區發展議題的平台;論壇促進就整體規劃和資源管理、新服務的發展和方向、現有服務的改善、社區的關注和服務需求等議題作經常性交流和諮詢。由此可見,論壇匯聚業界及政府相關部門,而討論所涉範疇亦是多方面的,不限於某一層面或個別服務,是一個集思廣益的平台,作用明顯有別於個別團體╱個人自行與個別政府部門就個別服務的日常運作事宜聯絡的溝通模式。
147. 至於該局指《政策聲明》載述了社區發展政策的整體發展方向,而召開論壇的安排只屬行政上的安排,按需要去召開論壇並不構成對社區發展政策的重大改變,公署並不否定召開論壇屬行政上的安排。但業界期望政府按《政策聲明》中承諾的所有安排(包括行政安排)行事,實為合理不過,局方在考慮有關的行政安排時,不應漠視其在《政策聲明》內的承諾及業界的合理期望。
148. 最後,就局方指無需修訂《政策聲明》,公署認為,非政府機構沒有就《政策聲明》檢討事宜提出意見或檢討的需要,只能視為該些機構認為《政策聲明》的內容無需修訂,並非已認同政府對召開論壇的調整。以行政角度而言,縱使《政策聲明》的目的在於列出政府就社區發展的政策和社區發展服務的整體發展,但《政策聲明》由局方發出,該局既然在《政策聲明》內訂明論壇將每季召開,便應按此行事;若局方認為論壇應按需要而非每季召開,便應修訂《政策聲明》,又或在《政策聲明》加以補充說明。惟該局一方面認為無需按《政策聲明》每季召開論壇,一方面又認為無需就此修訂《政策聲明》,令實際運作跟《政策聲明》存在重大落差,造成名不副實的狀況。雖然業界對這安排可能並不陌生,但卻令公眾的合理期望落空。
149. 基於上文所述,申訴專員認為投訴人對局方的投訴成立,建議局方檢視現行召開論壇的安排以符合《政策聲明》,或檢視《政策聲明》內有關召開論壇的內容並作適當修訂或補充說明。
當局的回應
150. 民青局原則上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該局現正審視個案,並會因應建議採取適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