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2020/2899 成立

– 沒有就佔用政府土地個案執法

政府覆文 · 年報2021 · 第 163 頁

背景

522. 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起,投訴人多次向地政總署轄下的某分區地政處(事涉地政處)投訴新界某處有人非法佔用政府土地,但該處一直沒採取土地管制行動。

523. 事涉地政處表示,由於部分事涉政府土地被私人土地包圍,故該處未能進入視察和執法。投訴人不滿該處的解釋,並指他已向該處提供航拍照片及證據,從網上的衞星圖片亦可見到佔用政府土地的情況,但該處多年來沒有主動執法。

申訴專員的觀察

524. 從航空圖片可見,懷疑被佔用的政府土地面積甚廣,佔用情況嚴重。申訴專員公署(公署)理解,事涉政府土地被私人土地包圍,事涉地政處執法確實有難度。然而,事涉地政處在二零一九年八月第三度在現場張貼通知要求相關私人土地業權人聯絡該處後,便沒有進一步行動。事隔逾半年,直至二零二零年三月投訴人再度查詢個案進展後,事涉地政處才於同月再度張貼通知。

525. 另一方面,事涉地政處一直未獲相關私人土地業權人回覆,仍只是不斷重複以顯然無效的方法在現場張貼通知,做法因循。事實上,不少非法佔用政府土地的個案,佔用人正是附近私人土地的業權人。既然該處經已屢次在相關私人土地出入口的當眼位置張貼通知亦不獲回覆,事涉地政處仍繼續在現場(包括路旁燈柱)張貼通知,期望相關人士主動聯絡該處,可謂不切實際。

526. 公署審視了事涉地政處拍攝的現場照片,發現包圍事涉政府土地的私人土地的不同位置(包括出入口),其實標示了多間公司的名稱,該些公司有可能就是相關私人土地的業權人或佔用人。地政總署回應公署的調查時表示,事涉地政處人員曾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致電聯絡其中一間公司的負責人,但有關負責人表示他不在香港,未能到場提供協助。

527. 綜觀地政總署跟進此案的過程,事涉地政處早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已接獲投訴人的投訴,惟因無法聯絡相關私人土地業權人便裹足不前。在公署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展開調查之前,事涉地政處不但未有積極透過其他途徑主動查找相關人士(例如根據現場所見的公司名稱聯絡相關負責人),亦沒有嘗試採取其他方法進入事涉政府土地。

528. 直至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及二零二一年一月,事涉地政處才嘗試從已受管制的南面範圍進入事涉政府土地的其餘部分,以及在北面山邊開闢小徑,惟其時經已耗費了兩年時間(由該處接獲投訴的日期起計)。公署認為,倘若事涉地政處能及早探討其他可行方案,而非故步自封,僅指望私人土地業權人主動聯絡及協助該處,實可避免上述延誤。

529. 無論如何,事涉地政處已成功從山邊進入及開始清理事涉政府土地的餘下部分。公署敦促地政總署盡快針對餘下政府土地採取土地管制行動,並根據所得證據考慮檢控相關人士。

530. 基於以上所述,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成立。

531. 就地政總署對申訴專員評論的回應,公署理解,事涉政府土地附近的現場環境複雜,在山邊開闢小徑或有潛在危險,事涉地政處先以其他方案採取土地執管行動,做法合理,而公署亦非全然否定事涉地政處在現場張貼通知要求相關人士與該處聯絡的做法。

532. 不過,公署認為,既然事涉地政處多次張貼通知後仍然未獲相關人士回覆,該處即使有需要繼續在現場張貼通知,亦應該及早探討及嘗試其他可行辦法,以進入事涉政府土地,而非只等待相關人士聯絡該處。事實上,地政處早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已清理事涉政府土地的南面範圍,但該處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才嘗試從該範圍進入事涉政府土地(最終未能成功),其間並沒有考慮以其他方法採取土地執管行動。

533. 公署理解,事涉地政處於二零二零年一月起曾多次實施特別工作安排,以致影響了該處的工作進度,但從上文可見,事涉地政處久未能採取土地管制行動的主要原因,是該處未有及早嘗試以其他方法進入事涉政府土地。

534. 基於以上所述,申訴專員維持結論,即這宗投訴成立。 申訴專員建議地政總署汲取本案的經驗,對其工作指引作出適當修訂,例如要求職員在遇到政府土地被佔用但因被私人土地包圍而難以採取執管行動時,盡早向上級匯報以尋求進一步指示,避免因遇到本案揭示的情況而影響執法進度/效能。

當局的回應

535. 地政總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其總部已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向各分區地政處發出電郵,提醒所有前線員工,若遇到政府土地被佔用及被私人土地包圍而難以採取執管行動時,應盡早向分區地政專員匯報及尋求進一步指示,避免因遇到上述情況而影響執法進度。事涉地政處亦將繼續採取行動清理個案中餘下的政府土地。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