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拒絕披露在「一校一行政主任」政策下,分別選擇開設常額學校行政主任職位及領取學校行政主任津貼的學校名單
背景
290.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六日,投訴人根據《公開資料守則》(《守則》)向教育局索取在「一校一行政主任」政策下,分別作了以下選擇的學校名單 —選擇開設一個在核准非教學人員編制內的常額學校行政主任職位;以及選擇領取「學校行政主任津貼」。
291. 教育局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七日回覆投訴人,表示由於有關資料由學校提供,屬第三者資料。教育局在未徵得學校的同意下,不能披露。教育局並以《守則》第2.14(a)段拒絕了投訴人的要求。
292. 投訴人遂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指 —教育局拒絕他上述索取資料申請的決定錯誤,亦指出教育局通函第37/2019號(通函)曾要求領取「學校行政主任津貼」的學校公開運用津貼的計劃及細節(投訴點(a) );以及(a) 教育局在二零一九年發出的《編寫說明—學校發展計劃/學校周年計劃/學校報告》(《編寫說明》)中引用教育局第1/2008號通告(事涉通告),屬內容過時(投訴點(b) )。
申訴專員的觀察
投訴點(a)
293. 根據《守則》第2.14(a)段,部門若援引該段落作為拒絕披露資料的理由,應先了解提供資料的第三者是否同意披露有關資料。在這宗個案裡,教育局初次回覆投訴人時,並未進一步交代各學校是否曾表示不同意披露;而且教育局亦曾發通函要求學校公開運用有關津貼的計劃及細節,這難免令投訴人對教育局的決定存疑。公署知悉教育局已按《守則》就此案進行覆檢,並會向投訴人提供所需資料。
294. 由於覆檢機制屬《守則》設定,而教育局在覆檢後最終決定向投訴人提供事涉資料,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a) 不成立,但認為教育局的處理有改善空間。 投訴點(b)
295. 教育局解釋了當日在《編寫說明》中引用事涉通告的目的。教育局經審視相關資料後,同意現已沒有需要引用事涉通告,並已刪除該不必要的內容。因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b)成立。申訴專員欣悉教育局已迅速修正相關內容,並提醒職員日後須適時檢視局方發出的通告內容。
296. 總括而言,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部分成立,並建議教育局加強職員培訓,確保職員在處理索取資料要求時了解並遵從《守則》的規定。
當局的回應
297. 教育局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以下跟進行動 —教育局於二零二一年四月的內部會議中,安排相關人員向相關分部的組別主管分享處理有關個案的經驗,以及援引《守則》時須特別留意的地方,並提醒組別主管須參考上述經驗,以及加強職員對《守則》的認識,確保能按照《守則》及相關指引的規定,妥善處理公眾索取資料的要求;以及教育局會繼續每半年向有關人員傳閱與《守則》相關的內部通告,並按需要持續透過不同渠道加強職員對《守則》和有關指引的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