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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509 部分成立

– 拖延向破產人母親退還她存放於與破產人聯名的保險箱內的物品; 就退還保險箱內物品的準則說法不一; 無理要求破產人及其母親所提供的舊照片須清晰呈現存放於保險箱內的首飾款式; 無理要求提供保險箱內的物品是由破產人亡父贈予母親的證明;以及 只同意向破產人母親退回保險箱內的部分物品

政府覆文 · 年報2021 · 第 169 頁

背景

542.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三日,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破產管理署(破管署)。八月三日及九月三日,投訴人分別向公署提交補充資料及投訴人和其母親簽妥的回條。

543. 投訴人於二零一八年六月被法庭宣布破產。根據投訴人母親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六日給破管署的信件所述,她與投訴人於某銀行(該銀行)共同擁有一個聯名保險箱(該保險箱)。雖然該保險箱是以兩人的名義共同持有,但投訴人母親是該保險箱唯一的使用者,箱內所有的物品均屬她擁有。二零一八年八月七日,投訴人與其母親及兩名破管署職員到該銀行開取該保險箱點算物品。該署其中一名職員(職員甲)表示,如該保險箱內的首飾屬女性款式,並有相片證明,應可向投訴人母親歸還相關物品。八月二十七日,投訴人母親透過電郵向該署提供相關資料及照片證明。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底,個案由該署另一名職員(職員乙)負責跟進。職員乙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日才致函投訴人跟進該保險箱相關事宜。

544. 及後,破管署要求投訴人母親提供由她亡夫去世前贈送該保險箱內物品給她的證明,並指物品是否屬女性款式或尺寸並不是該署考慮會否歸還的因素。此外,該署亦指投訴人母親提供的照片不能清晰呈現相關物品。直至二零一九年十月投訴人與職員乙會面後,該署才回覆會歸還五件物品予投訴人母親。二零二零年四月,投訴人再次向該署提供相關照片及單據。二零二零年七月九日,投訴人透過電郵主動向該署提出退回該保險箱內部分現金給投訴人母親。七月十七日,職員乙答應退回該保險箱內的一半現金。

545. 總括而言,投訴人對破管署有以下不滿:投訴人及其母親於二零一八年八月向破管署提出退還該保險箱內物品後,該署一直拖延處理,包括及至二零二零年七月才答應退還一半現金(投訴點(a));破管署不同職員(即職員甲及職員乙)就退還該保險箱內物品的準則的說法不一致(投訴點(b));投訴人及其母親提供的照片主要是拍攝人物,部分照片更年代久遠,破管署要求照片須清晰呈現首飾是「百分刁難」(投訴點(c));破管署要求投訴人母親提供由投訴人父親去世前贈送該保險箱內物件的證明屬無理,因夫妻間一般不會就饋贈簽訂契約(投訴點(d));以及投訴人和其母親已向破管署提供大量相片和相關單據,而該些照片足夠分辨及確認有關物品,但該署只答應退回該保險箱內的五件物品予投訴人母親,投訴人質疑該署的審核標準(投訴點(e))。

申訴專員的觀察

投訴點(a)

546. 該保險箱內的實產主要包括飾物及現金,公署就破管署處理投訴人母親對上述兩類實產的申索有以下觀察及評論。

547. 就飾物的申索,公署已審研投訴人母親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及十月九日向破管署提交的申索書及附帶的資料。 以申索的性質、提供的資料的數量及複雜性而論,破管署花上七個多月檢視後,方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日致函要求投訴人母親提供進一步證據,公署認為,該署的處理時間實在未如理想。此外,在投訴人母親於五月二十四日回覆後,破管署始於八月三十日(即三個多月後)致函再次提醒她提交相片的正本。儘管申索人有責任提供證據以支持其申索,破管署如認為申索人已提交的證據未夠充分,也應盡快告知以讓申索人可盡快跟進及補交資料。

548. 至於現金的申索,破管署解釋了該署在二零二零年七月才同意退還該保險箱內一半現金的原因。公署留意到,投訴人母親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向破管署申索退還該保險箱內的實產(包括現金)後,於十月九日提交進一步資料,但當中沒有與現金相關的證據。及至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六日,投訴人母親透過電郵要求該署優先處理該保險箱內的飾物,並指會保留追索及取回現金的權利。

549. 公署認為,破管署基於該保險箱內的現金的擁有權存在爭議,而舉證的責任在於投訴人母親,該署在接獲投訴人母親就該些現金提供進一步證據以支持她的申索前,因應她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六日的電郵先行處理該保險箱內的飾物,並非無理。

550. 不過,在投訴人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九日要求破管署歸還該保險箱內一半現金予其母親後,該署在七月十七日的回覆中,只闡述處理該保險箱內所有現金的安排及請投訴人確認現金記錄是否正確。及至八月十七日及九月十四日,該署才分別表示需要投訴人母親書面同意有關安排,以及請她填妥同意書。在收妥同意書後,破管署最終於九月二十九日把有關支票郵寄給她。公署認為,在投訴人及其母親過往多番要求破管署盡快處理申索的背景下,破管署應可盡早一併告知申索人須提供甚麼資料以協助該署處理其申索,而非分階段逐一提出,以致投訴人母親於兩個多月後才取回一半現金。

551. 總括而言,綜觀破管署處理投訴人母親的申索的整個過程,公署認為,儘管期間該署需時與該銀行索取資料,該署的處理時間仍然未如理想,當中亦有需要精簡與申索人索取資料的程序,避免要求申索人於不同階段提交不同資料,令申索的處理可更有效率。

552. 公署亦認為,破管署應就類似本案的申索制訂內部監察機制及/或服務承諾,確保申索於合理時間內獲得處理。破管署指解決申索很大程度取決於申索人提供的資料及證據是否充足,當中的過程並不受該署的控制,因此每個個案須按其各自的事實及情況作決定。公署認為,許多其他政府部門在處理公眾的申請時均會面對破管署所指的情況,但也會訂下內部目標處理時間及/或服務承諾,以確保公共服務的質素。公署理解,破管署有法定職責保障債權人的利益,但如有人士聲稱擁有被託管的財產並提出申索,其利益也應被顧及,破管署有責任在合理時間內處理。就破管署的關注,該署在制訂內部監察機制及/或服務承諾時,或可考慮以收齊申索人提交的資料及證據的日期為計算基礎。

553. 綜合上文的分析,公署認為投訴點(a)部分成立。 投訴點(b)

554. 就投訴人指稱職員甲在二零一八年八月七日開啟該保險箱時曾向投訴人及其母親表示,如箱內的首飾屬女性款式及有相片證明,應可向投訴人母親歸還相關物品,職員甲指已不能憶及有關對話內容。在沒有獨立佐證的情況下,公署無法確定當時的對話實況。

555. 雖然如此,公署經審研破管署與投訴人及其母親的往來電郵後,發現職員甲確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七日開啟該保險箱後,先後於同年八月十六日及九月五日致函投訴人母親,告知她須提供證據以支持她的申索,否則該署會假設該保險箱的物品屬投訴人及她共同擁有。職員乙接手個案後亦有提出類似要求。

556. 公署相信,職員甲與投訴人及其母親在二零一八年八月七日開啟該保險箱時,或存在溝通上的誤會。無論如何,該署已提醒相關職員多加留意,以免再有同類事件發生。

557. 綜合上文的分析,公署認為投訴點(b)不成立。 投訴點(c)

558. 破管署署長作為受託人,必須按其法定職責,謹慎處理由其控制的財產,以保障債權人的利益。在收到申索時,破管署需要嚴格審視所提供的證據,以判斷是否有足夠證據證明有關申索成立。在本案中,破管署要求投訴人母親提供能清晰呈現首飾的照片,以充分支持她的申索,公署認為並非無理。

559. 因此,公署認為,投訴點(c)不成立。 投訴點(d)

560. 公署留意到,職員乙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日透過電郵要求投訴人母親就其申索提供資料或文件,當中請她提供證據以證明她亡夫的財物是由她擁有,例如遺囑或遺產管理書副本,而非要求她提供她與亡夫就該保險箱內物品所簽訂的契約。

561. 公署亦從破管署提供的資料得悉,該署曾於二零二零年三月四日回覆投訴人同年二月十九日的投訴電郵(投訴內容包括不滿該署要求投訴人母親就其亡夫贈送的物品提供證明)。 該署在回覆中解釋,投訴人及其母親所提供的證據未能充分顯示該保險箱內部分物品的擁有人,所以未能退回,而該署要求投訴人母親提供其他可能存在的證據,屬嘗試建議不同的方向,目的是協助該署處理投訴人母親的申索。

562. 破管署已澄清,該署只是嘗試探求投訴人母親是否擁有某些有利於證明她的申索的文件(當中並不包括投訴人所指的其母親與亡夫就物品簽訂的契約),以協助處理她的申索。公署認為,該署只是履行其職責,並無不妥。

563. 綜合上文的分析,公署認為投訴點(d)不成立。 投訴點(e)

564. 破管署已解釋了該署處理類似本案的申索所採取的指導原則及評核標準。公署理解,投訴人質疑破管署就投訴人母親的申索採取不一致的評核標準。然而,破管署如何衡量投訴人母親提供的證據是否充分以支持她的申索,是該署審閱所得證據後所作的判斷,公署不會介入該署以受託人身份所作的決定。如破產人、任何債權人或任何其他人如因受託人的任何作為或決定而受屈,可根據《破產條例》第83條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會就有關申訴作出其認為公正的命令。

565. 公署相信,投訴人的質疑很大程度源於投訴人及其母親先後多次向破管署就該保險箱內的數十件飾物提交大量資料及文件,但該署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六日及二零二零年七月二日的回覆中,僅簡單地交代該署決定退還某數項物品,而未有解釋為何該署認為其他證據不足以支持投訴人母親就餘下物品的申索。公署留意到,在破管署決定只退還五項物品後,投訴人及其母親已立即質疑該署的審核標準,及後亦多次提交更多資料及證據供考慮。在此背景下,該署在決定額外退還五項物品時,仍僅簡單地交代審核結果而沒有作更多解說,難免令投訴人有所質疑。公署認為,破管署即使不以書面就每件物品逐一解釋為何已提交的證據不被接納,也可提出與投訴人及其母親會面解釋該署的理據,以釋除他們的疑慮。惟公署未能從破管署提交的資料中看見該署曾嘗試以任何方式,向投訴人及其母親詳細解釋審核結果。

566. 綜合上文的分析,公署認為投訴點(e)不成立,但破管署另有不足之處。

567. 總的來說,公署認為這宗投訴部分成立,並建議破產署 —就破產產業的申索制訂內部監察機制及/或服務承諾,確保申索於合理時間內獲得處理;以及在拒絕接納申索人提交的證據/資料時,詳加解釋其理據。

當局的回應

568. 破管署接納公署的建議,已落實改善有關對保險箱所檢取現金及實產申索的處理程序,並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發出相關內部指引,內容包括 —制定內部承諾,由收齊申索人所提交的所需資料和文件起計的兩個月內,以書面通知申索人破管署署長的決定;以及如申索被拒,清楚通知申索人有關決定和解釋拒絕原因。如申索人有任何疑問,負責人員會安排以合適方式例如會面向申索人作詳細解釋。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