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延誤處理滲水投訴;以及 拒絕提供資料
背景
321. 投訴人是深水埗區某「租者置其屋計劃」屋邨的業主,而樓上(上層單位)則是房屋署管理的公屋單位。投訴人指,上層單位自二零零七年起持續有污水滲漏至其單位的天花及牆身。她與外甥已多次投訴,但情況一直沒改善。二零一五年五月,上層單位有大量污水滲漏至其單位。其後,她從某區議員辦事處得知,房屋署於二零一五年十月至二零一六年六月期間進行了三次測試,並確定滲水問題乃因上層單位租戶擅自更改浴室間隔所致。可是,房屋署延至二零一八年才完成還原單位間隔工程。投訴人欲追究滲水責任,於是在二零一九年十月七日去信要求房屋署提供上述三次測試的報告,以及房屋署其後在上層單位進行的所有測試的報告(事涉要求)。然而,房屋署沒有直接回覆她,而只是透過公證行於十月三十日的覆函拒絕她有關索取資料的要求。她指摘房屋署 —未有妥善跟進她指上層單位滲水至其單位的投訴(投訴點(a));以及在處理其索取資料要求上涉嫌違反《公開資料守則》(《守則》)(投訴點(b))
申訴專員的觀察
投訴點(a)
322. 申訴專員公署(公署)認為,當時房屋署聘用的物業管理服務承辦商在接獲投訴人的投訴後均有派員跟進,包括量度濕度及進行色水測試等,並無資料顯示房屋署或屋邨服務承辦商未有妥善跟進。至於投訴人指稱其浴室天花滲水是因為上層單位住戶擅自更改單位間隔所致,房屋署已作出否認。因這涉及工程範疇的專業判斷,並非行政事宜,公署不擬置評。
323. 然而,屋邨服務承辦商於二零一零年一月發現上層單位住戶擅自改動浴室間隔後,直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才開始跟進該戶違規改動單位間隔的問題,而在近五年期間,沒有資料顯示房屋署及屋邨服務承辦商曾對該戶採取任何管制行動。再加上該戶其後因個人特殊理由而未能即時還原間隔,結果延至二零一八年九月才完成所須的還原工程。該延誤實不理想。
324. 公署得悉,房屋署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修訂了屋邨管理的指引,當中包括訂明違規租戶還原單位的時限。公署相信此舉有助規範租戶的違規行為。
325. 綜合以上所述,申訴專員認為,投訴人此項投訴不成立,但房屋署另有缺失。 投訴點(b)
326. 房屋署解釋是在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七日才知悉事涉要求,而公證行於十月三十日回覆前並無諮詢房屋署。但其實由房屋署知悉事涉要求至公證行回覆之間有足夠時間讓房屋署介入,房屋署卻沒有採取行動,變相容許屋邨服務承辦商及公證行自行處理,最後事涉要求未獲妥善跟進。公署欣悉,房屋署在公署展開全面調查後,已覆檢先前的跟進,並採取了相應行動,包括向投訴人發放相關資料,以及提醒職員日後處理類似個案時,適切地提供有關的資料。
327. 申訴專員認為,投訴人此項投訴成立。房屋署應採取措施,確保屋邨服務承辦商在處理索償個案的過程中收到索取資料要求時,承辦商務須把該要求適時呈交房屋署,而房屋署職員亦須根據《守則》的原則作適當跟進。
328. 整體而言,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部份成立,並建議房屋署採取措施,確保屋邨服務承辦商在處理索償個案的過程中收到索取資料要求時,承辦商務須把該要求適時呈交房屋署,而房屋署職員亦須根據《守則》的原則作適當跟進。
當局的回應
329. 房屋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八日以電郵通知轄下屋邨服務承辦商,提醒他們在處理索償個案的過程中接獲申索人要求索取與申索事項有關的資料時,必須把要求適時呈交房屋署跟進。
330. 房屋署每年都會舉辦培訓課程,向員工講解《守則》的規定及要求,讓員工熟習相關指引。此外,房屋署會定期透過電郵重行傳閱總務通告第5/2016號有關處理索取資料的要求,提醒員工須按照所載的工作指引及《守則》的原則跟進索取資料的要求。房屋署對上一次重新傳閱相關通告的日期為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