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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279 不成立

– 拒絕提供香港警務處檢獲和銷毀毒品的資料

政府覆文 · 年報2021 · 第 132 頁

背景

434. 投訴人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九日向警務處要求索取自香港回歸以來,該處每次破獲毒品案件後銷毀所涉毒品的相關資料,包括 — (a) 案件結案日期;(b) 毒品種類;(c) 毒品重量; (d) 該處銷毀毒品的地點;(e) 該處銷毀毒品的方式; (f) 該處銷毀毒品的主管之名稱;以及(g) 是否有第三方見證人在場見證毒品銷毀的情況。

435. 二零二零年六月三日,警務處回覆投訴人表示沒有就資料(a)至(c)編制相關記錄,故未能提供有關資料。至於資料(d)至(g),因涉及毒品保安,根據《公開資料守則》(《守則》)第2.6(e)段(即資料如披露會令防止、調查和偵查罪案及罪行,以及逮捕或檢控罪犯的工作,或任何羈留設施或監獄的保安受到傷害或損害),拒絕向投訴人提供有關資料。

436. 投訴人認為警務處回覆並不合理,於二零二零年七月六日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作出投訴。

申訴專員的觀察

437. 警務處的危險藥品登記冊記錄即使只是以實體文件方式備存,並且摻雜了資料(a)至(c)以外的紀錄項目,投訴人所要求的資料(a)至(c)實屬既有的現存記錄,而非從來沒有存在的記錄。

438. 不過,公署同意若要從大量的實體文件中翻查、篩選或複製警方二十多年來所處理的案件的相關資料,警務處需要調動大量額外的資源處理,將嚴重影響部門的正常運作。因此,公署認為資料(a)至(c)屬《守則》第2.9(d)段所述的情況(即資料要透過不合理地使用部門的資源才能提供),惟該處回覆投訴人時的解釋有欠準確,警務處實可援引《守則》第2.9(d)段以拒絕向投訴人提供該些資料。

439. 至於資料(d)至(g),《守則》第2.6(e)段通常適用於刑事及規管性質的罪行。就此條文,《守則》的《詮釋和應用指引》(《指引》)第2.6.17段進一步說明,「要有效調查刑事及規管性質的罪行,通常須把調查及調查方法保密,不讓疑犯及其他人士知悉。這表示,與正進行或已完成的調查有關的資料...通常應予保密」。《指引》第2.6.19段再解釋,有關條文並無規定,作出披露會損害執法程序或助長罪行發生這種可能性必須存在。就這等目的而言,披露所索取的資料如有較大可能造成損害,便已足夠。

440. 經審研《守則》及《指引》的相關條文,以及資料(d)至(g)的性質,公署認為警務處就拒絕披露資料(d)至(g)所提出的理據合理,沒有違反《守則》的規定。

441. 綜合而言,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不成立,但警務處另有缺失,並建議警務處加強對職員的培訓,確保他們充分掌握《守則》和《指引》的規定及運作。

當局的回應

442. 警務處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於二零二零年七月新設立了一個內部資料庫,定期上載最新已完結的個案,經驗總結及學習要點,以提升人員處理索取公開資料要求的敏感度和專業水平。

443. 另外,警務處分別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及二零二一年五月舉辦了有關《守則》的分享會,以增進人員對《守則》的認識和了解,加強人員處理索取公開資料要求的專業水平和能力。警務處會繼續定期就《守則》舉辦培訓,以確保人員清楚了解及遵從《守則》及有關《指引》的內容和規定。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