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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077 部分成立

– 拒絕提供在2020年個人防護裝備獲發數量及庫存量的資料

政府覆文 · 年報2021 · 第 37 頁

背景

104. 投訴人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三日,電郵衞生署,引用《公開資料守則》(《守則》)向衞生署索取有關各項防疫物資(包括外科口罩(包括外科口罩(不限於由懲教署生產的過濾口罩(CSI口罩))、N95口罩、保護袍丶全身保護衣、50ml酒精搓手液、50ml酒精搓手啫喱及漂白水)的資料,包括 —衞生署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三日至二月二十九日期間獲政府物流服務署(物流署)分發上述各項防疫物資的數量(資料(a));衞生署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三日就上述各項防疫物資的庫存量(資料(b));以及衞生署於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九日就上述各項防疫物資的庫存量(資料(c))。

105.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二日,衞生署以電郵回覆投訴人,表示全球對防疫物資的需求急升,政府採購防疫物資的工作面對激烈競爭,披露相關資料會損害政府採購防疫物資的議價能力,因此拒絕向投訴人披露所索取的資料。同日,投訴人電郵衞生署提出覆檢要求。

106. 投訴人認為向衞生署所索取的資料,完全不涉及政府的採購程序、購買價格或供應商名稱等敏感資料。再者,各政府部門獲分發的防疫物資數量,除涉及部門員工的職業安全與健康,亦會影響市民到各部門接受服務的考慮,涉及重大公眾利益。此外,鑑於疫情在香港以及全球採購防疫物資的情況已經緩和,政府沒有理由在當時仍然拒絕披露所索取的資料。投訴人遂向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投訴衞生署無理拒絕索取資料要求。

107. 在公署就個案展開全面調查後,衞生署完成覆檢個案,並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九日電郵投訴人,表示由於疫情仍然嚴峻,並已經開始在社區爆發和擴散至不同層面,而本地甚至全球對防疫物資的需求仍然殷切,因此當時仍不適宜披露所索取的資料,以免損害政府採購防疫物資時的議價能力。衞生署因而維持不向投訴人披露所索取的資料。衞生署亦於該電郵中,向投訴人解釋該署延遲回覆的原因,並就延遲回覆向投訴人致歉。

申訴專員的觀察

資料(a)至(c)中有關口罩的資料

108. 在回應公署的調查時,衞生署表示,一旦披露資料(a)至(c)中有關口罩的資料,會削弱物流署當時透過商業渠道購買口罩的議價能力。公署理解衞生署的憂慮。

109. 然而,公署注意到,負責監管物流署的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財庫局)於二零二零年二月七日透過新聞公報公開承認,物流署當時的口罩庫存並不充裕,只有約1,200萬個口罩(其中約300萬個屬非CSI口罩)供各政府部門使用。二零二零年二月十六日,財庫局再次透過新聞公報指出,政府已把口罩總用量控制在大概每月800萬個的水平,物流署當時的口罩庫存約有1,200萬個,加上各部門的存貨及懲教署的產量,只足夠應付約兩個月的需求。另一方面,政府早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六日,已透過新聞公報,披露懲教署每月平均生產110萬個CSI口罩。

110. 公署認為,當時全球口罩供應不足,是不爭的事實;懲教署的CSI口罩生産量不足以滿足各政府部門的口罩使用量,以及政府的口罩庫存量只足夠應付各政府部門約兩個月的需求量,亦是公開的信息。由於賣方已對買方需求瞭如指掌,衞生署向投訴人披露資料(a)至(c)中有關口罩的資料,並不見得會令情況進一步惡化,以及進一步影響物流署透過商業渠道採購口罩的議價能力。因此,公署認為,衞生署對披露與口罩相關的資料可能造成的後果,有過慮之嫌。

111. 再者,當時市面的口罩供應嚴重短缺,但坊間不時出現有CSI口罩懷疑被濫用的傳聞,除引起公眾的廣泛關注甚至質疑外,亦導致有聲音要求政府向市民清楚交代CSI口罩生產和出售的詳情,結果「口罩」問題變成一項涉及公眾利益的課題。公署認為,披露資料(a)至(c)中有關口罩的資料,有助消除公眾以為政府「隱瞞」CSI口罩去向的疑慮。

112. 由此可見,衞生署在考慮是否向投訴人披露資料(a)至(c)中有關口罩的資料時,顯然未有就各項因素作出全盤考慮,包括披露資料所涉及的公眾利益,決策時的考慮欠周全。 資料(a)至(c)中有關其他防疫物資的資料

113. 與「口罩」的情況不同,資料(a)至(c)中有關其他防疫物資的資料,包括衞生署及其他政府部門就各項防疫物資的供應量、庫存量和使用量,從沒有向外公布。

114. 公署認為,若公開有關資料,有機會會透露個別部門及整個政府對有關物資的需求量,令供應商從中掌握箇中情況,從而更能推算政府對該些防疫物資的需求,結果可能會影響政府採購時的議價和爭取更佳合約條款能力,對物流署的採購運作造成負面影響。衞生署援引《守則》第2.9段,拒絕向投訴人提供資料(a)至(c)中有關其他防疫物資的資料,是有其理據。

115. 綜合上文所述,申訴專員認為,衞生署在處理投訴人的索取資料要求時,部分決定(即與索取口罩資料有關的決定)未能符合《守則》的精神,考慮未夠全面。因此,這宗投訴部分成立。

116. 申訴專員建議衞生署從個案汲取經驗,加強職員培訓,確保日後在處理市民索取資料要求時,仔細考慮每項要求及相關因素,並嚴格按照《守則》及其《詮釋和應用指引》的要求行事。

當局的回應

117. 衞生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為加強員工對處理《守則》要求的警覺性,確保處理過程符合《守則》相關的規定,衞生署於每六個月重行傳閱《守則》及有關指引和通告給所有負責處理市民查閱資料的員工閱讀和重溫。

118. 由於過去年多持續受到2019冠狀病毒病的疫情影響,衞生署於二零二零年未能為員工舉辦有關《守則》的培訓和個案分享講座。然而,有關培訓材料(內容包括《守則》的原則和概念、相關流程的認識、處理時限和應用拒絕披露的理由等)已存放於部門的內聯網中。衞生署並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以電郵發放該培訓材料給各服務單位/組別傳閱,供員工在網上閱讀和重溫。因應2019冠狀病毒病的疫情已稍為緩和,衞生署已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日復辦有關《守則》的培訓和個案分享講座。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